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此外,本文仅用于专业范围内的合规研究与讨论,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金阁顿坚决反对并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逃税、隐匿收入或规避申报义务的行为,提倡依法纳税与合理合规筹划。
近年来,随着共同申报准则(CRS)在全球范围内的推进及中国税务机关对跨境税源监管的不断加强,境外收入的合规申报已成为众多高净值人士、海外华人及跨国从业人员所关注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及相关配套政策,自2019年起,中国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必须依法申报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何依法合规地申报境外收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合法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已成为每位纳税人必须掌握的重要实务技能。
今天,我们将围绕海外收入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操作流程、应纳税额计算及税收抵免规则,为大家提供系统、清晰的实务指引,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要点,规范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切实履行境外收入的申报义务。
一、境外收入申报的法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境外收入的申报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的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
三、境外收入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办理境外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推荐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个人所得税APP完成申报,以提高效率并享受预填服务。
1.网上申报(推荐方式)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纳税人可通过电脑浏览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ww.etax.chinatax.gov.cn),按照路径“我要办税 → 税费申报 → 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进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为便于核对收入情况,纳税人还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内的“服务 → 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功能,查看已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收入数据。需要注意的是,该功能仅显示在纳税年度内由扣缴单位扣缴申报或已自行申报的数据,不包括尚未申报的信息。
如纳税人尚未注册个人所得税APP,首次使用WEB端申报时需完成注册。纳税人从手机应用商店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按提示完成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个人所得税APP
纳税人可在App Store或安卓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并下载安装该App。
完成注册并登录后,在首页点击下方的“办&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申报页面。
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后,选择申报年度;点击“取得了境外所得,点这里”,在弹出页面依次点击:继续 → 开始申报(取得境外所得) → 我已阅读并知晓;填写基本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的预扣预缴申报数据进行了相应的预填服务。纳税人需要在综合所得中填报并核对境内收入、境外收入、税前扣除、专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项目,共五项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不清楚境内扣缴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可以通过“辅助查询”功能调取纳税人申报年度收入纳税明细。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适用于因客观原因不便进行线上申报的纳税人,需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细表》(一式两份)。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注意事项如下:
● 申报资料应邮寄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指定的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
● 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 纳税人应索取并留存邮寄回执收据,该回执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留存备查;
●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相关表单可登录主管税务机关官网下载;
● 邮寄申报需要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委托申报
若纳税人因工作、出境等原因不便亲自办理申报,可依法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申报。
委托申报需双方签署授权书,明确受托权限及事项。申报期间,纳税人可随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APP实时查看申报进度,并完成税款缴纳或退税申请。
4.大厅申报
如以上所有方式均不便办理,且纳税人已回国,可自行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去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去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五、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规则
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中国税法允许居民个人就其在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抵免其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抵免其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该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该项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进一步细化了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和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2.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可抵免税额的范围及限制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中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4.税收协定“视同抵免”条款
居民个人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5.实际抵免金额及结转抵免规则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6.纳税凭证要求与追溯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7.境外派遣人员的税款预扣与申报责任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8.汇率折算与信用管理
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折合计算。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如下: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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