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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主要国家及地区个人税务居民认定及征税制度一览】(四)韩国
发布时间:03/Septembe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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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几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中国、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日本及英国这几个国家及地区的个人税务居民认定及征税制度,今天,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韩国的个人税务居民认定标准及征税制度,为跨境税务合规及财富规划提供实用参考。

1.居民

原则上,居民指在韩国有住所或居住地达183天或以上的个人。住所是指生活的基本所在地,其认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例如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韩国的财产、是否在韩国有职业等。

居住地是指个人长期居住的地方,但一般生活活动并不完全在此进行。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纳税人,被视为在韩国有住所:

● 从事需在韩国居住183天或以上的职业;

● 其家庭成员在韩国共同生活,因其职业或在韩国持有资产而被视为在韩国居住183天或以上。

居民需就境内外所有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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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

非居民是指除居民以外的所有个人。

非居民仅对境内来源收入纳税。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官网-税务居住地-韩国的相关资讯:

被派遣到海外营业场所或海外当地法人(仅限于国内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或出资份额的情况)的公司高管或雇员,或在海外工作的公务员,均被视为居民。

【《所得税法》施行令第3条】

个人不被认定为居民的标准:

如果某人居住或工作在海外,且持有外国国籍或外国颁发的永久居留权,同时在韩国没有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属,并且根据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来看,也不被认定会主要返回韩国居住,则视为在韩国无住所,即不属于居民。

【《所得税法》施行令第2条第4款】

根据通常住所判断居民身份:

对于从事国际航线工作的船员或机组人员,如果其与家属共同生活的住所,或其非执勤期间通常居住的地方位于韩国,则其住所视为在韩国;若该住所位于海外,则视为在海外。

【《所得税法》施行令第2条第5款】

此外,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韩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PDF):

判定个人为税收居民的标准:

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的个人应视为在韩国有住址【所得税法案中的强制执行法令第2(3)章节】:

(1)居住在韩国的个人,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视为在韩国有住址:

✔ 因工作关系在韩国连续居住达到或超过183天;

✔ 由于工作或不动产等原因,与家庭成员共同在韩国居住而被认定为在韩国持续居住达到或超过183天。

(2)在海外工作的公职人员、居民,以及被派遣到海外的韩国企业或境外子公司(仅限于由韩国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 100%股权)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等,仍被视作韩国税收居民。

【所得税法案中的强制执行法令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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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韩国的收入类型及分类

1.应税收入分类

居民或非居民的收入征税方式分为全球征税和分项征税两类。

全球征税(Global Taxation)

对个人所有收入总额(即收入汇总额)按累进税率征税。适用于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养老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全球征税中的某些收入类型不与其他收入汇总(按应税期或纳税人)征税,而由收入支付方在支付时预扣税款,此时税务责任在预扣时即完成。此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住房租金收入【对单独征税的住房租金收入(收入不超过2000万韩元)可选择联合申报或单独申报(税率14%)】、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以及日薪工人的工资薪金收入。

分项征税(Schedular taxation)

适用于退休收入和资本利得,此类收入不与全球收入合并,单独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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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全球征税的收入类型

需全球征税收入类型如下:

 金融收入

年收入超过2000万韩元的利息收入或股息收入。

1利息收入所得税法第16条

● 韩国国家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或证券利息及折价收入;

● 韩国国内公司或外国公司在韩分支机构发行的债券或证券利息及折价收入;

● 在韩国或境外存款的利息;

● 期限少于10年的储蓄型保险收益(总保费不超过2亿韩元);

● 工作场所互助协会的超额偿还金;

● 非商业贷款的收益等。

2股息收入所得税法第17条

● 从韩国国内或国外公司获得的股息、利润份额或盈余;

● 从被视为公司的组织获得的股息或份额;

● 被视为股息的金额;

● 根据《公司税法》视作股息的金额;

● 在韩国及海外取得的集合投资收益,但不包括因证券转让或重估产生的盈亏(适用于韩国证券市场或KOSDAQ);

● 从衍生证券或衍生债券在韩国国内外获得的收益;

● 根据《国际税收调整法》第17条等认定的分配金额。

 经营所得所得税法第19条

● 农、林、渔业所得;

● 采矿和制造业所得;

● 电力、燃气、蒸汽及空调供应业务所得;

● 水务、污水处理、废物处理、原材料回收业务所得;

● 建筑业所得;

● 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所得;

● 运输、仓储和电信业务所得;

● 金融和保险服务所得;

● 房地产、设施管理及支持服务与租赁业务所得;

● 专业、科学及技术服务所得;

● 教育服务所得;

● 卫生及社会福利服务所得;

● 艺术、体育及休闲相关服务所得;

● 协会与组织服务、修理及其他个人服务所得;

● 家庭雇佣所得;

● 持续/重复获利活动中,使用双重记账法转让固定资产(车辆、运输设备等)所得(不包括作为资本利得的房地产);

● 类似以上所列因持续/重复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产生的收入,需自行评估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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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法第20条

● 以提供劳动获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年资津贴、奖金及其他利益;

●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或员工大会决议获得的奖金收入;

● 根据《公司税法》视作奖金的收入;

● 员工或大学教职员因发明获得的报酬;

● 退休所得中未计入退休收入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工资薪金收入分类A/B已废止,原归类为B类工资薪金的收入,由预扣税义务条款定义【所得税法第127条第1款第4项】。

 养老金收入所得税法第20-3条

● 根据公共养老金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的养老金;

● 以养老金形式提取的退休收入,由于自退休之日起已转入或即将转入养老金账户,或在支付之日起60天内转入养老金账户,因此未扣缴税款;

● 以养老金形式支付的、已抵扣税款的养老金账户存款金额;

● 因养老金账户管理收益而增加的金额,以养老金形式支付;

● 转入或存入养老金账户而延迟征税的收入;

● 以养老金形式支付的、与上述收入类似的收入。

其中,公共养老金相关法律包括:《国民养老金法》、《公职人员养老金法》、《军人养老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法》、《特别邮局法》、《国民养老金及职业养老金合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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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所得税法第21条

其他收入指除利息、股息、经营所得、工资薪金、养老金、退休收入及资本利得以外的收入,多为一次性、非定期所得。根据《所得税法》,其他所得的种类如下:

● 奖金、奖品、报酬、服务报酬或与其相应的金钱及贵重物品;

● 通过彩票、抽奖券或奖券获得的金钱或物品;

● 参与《关于管制和处罚的特例法》规定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 购买赛马、自行车比赛、斗牛比赛等投注券所获得的奖金;

● 除作者、舞台演员、专辑制作人或广播事业经营者以外的任何人使用版权而获得的金钱或物品;

● 转让、出租或使用电影胶片、用于广播电视的磁带或胶片或其他类似资产或权利而获得的金钱和物品;

● 转让或出租采矿权、捕鱼权、工业产权及工业信息、工业秘密、商标权、营业权(包括店铺租赁权)、附带于土石方采集许可的权利、开发使用地下水的权利以及其他类似资产或权利;

● 因临时租赁任何货物(包括证券)或房屋而收取的租金和物品;

● 通过邮购经纪商租赁货物或房屋而收取的不超过500万韩元的款项;

● 设立或租赁与公共项目相关的地役权或地上权的收入;【设立或租赁与公共项目无关的地役权或地上权的收入视为营业收入。】

● 因违反或解除合同而获得的收入,属于罚款、赔偿或利息,并随不当得利返还而获得的收入;

● 因找到丢失物品或埋藏财物而获得任何补偿或取得新的所有权时,该补偿或资产;

● 因占有无主物品而获得所有权的资产;

● 总统令规定的居民、非居民或法人的相关人员,基于该等特殊关系,从该居民、非居民或法人处收到的金钱及其他贵重物品,不视为工资、股息或捐赠,而是经济利益;

● 参与老虎机等活动而获得的奖金、配给等金钱及其他贵重物品;

● 以原作者身份创作文学、科学、美术、音乐或摄影作品而获得的收入,属于:手稿费用;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支付的版税;以及因创作美术、音乐或摄影作品而收到的报酬;

● 产权中介费、酬金、小型企业互助基金账户注销的一次性补贴;

● 临时提供以下个人服务的报酬:

a.为多人进行无雇佣关系的讲座而支付的讲座费等报酬的服务;

b.为获得报酬或类似性质的价格而在广播、电视等广播节目中提供评论、启发或放映演出等服务;

c.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建筑师等具有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的人员运用其知识或技能提供的服务,以换取报酬或其他报酬;

d.在雇佣关系之外提供的其他服务,以获取津贴或类似性质的价格;

● 根据《所得税法》第67条视为其他收入的收入;

● 从第20-3(1)2(b)和(c)条规定的款项中获得的养老金以外形式的收入,无论其性质如何;

● 退休后行使退休前授予的股票期权,或在雇佣关系之外行使授予的股票期权所获得的收益;

● 雇员等或大学教职员工退休后因雇员发明而获得的报酬;

● 贿赂;

● 因斡旋或背信受贿而获得的金钱和其他贵重物品;

● 转让绘画、书法作品和古董所得;

● 宗教人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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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全球收入(分项收入)

分项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退休金【所得税法第22条】

退休金是指雇员在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后退休,终止雇佣关系时,雇主向雇员支付的一次性款项,是雇员在工作期间积累的部分工资(后付工资)的后续支付。

根据《所得税法》,退休金是指因退休而产生的收入,以及根据《国民养老金法》或《公职人员养老金法》支付的一次性款项(包括补偿金或津贴等非退休金形式的一次性付款)。

退休金包括:

● 根据公共养老金相关法律支付的一次性退休金;

● 根据雇主缴款实际退休时获得的收入;

● 与上述类似的收入,具体如下:

①根据公共养老金相关法律支付一次性退休金的人,如果推迟支付全部或部分退休金,并连同退休金一起支付推迟支付金额的利息,则该利息的金额;

②根据《韩国科学技术互助协会法》支付的科学技术开发补助金;

③根据《建设工人就业改善等法律》支付的退休互助金;

④宗教工作者因实际退休而从宗教组织获得的收入。

退休收入不包含在总体收入中,应作为退休收入单独征税。这是因为退休收入是长期(服务期)产生的收入,一次性支付,因此如果将其作为全球收入汇总征税,可能会造成过重的税负。退休收入的纳税义务仅在支付人预扣税款时履行。换句话说,如果只有退休收入的居民通过预扣税款缴纳所得税,则他/她没有义务提交最终的税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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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应税收入【所得税法第12条】

非应税收入是指税务机关放弃征税权的收入。此类收入无需纳税,纳税人无需申请。以下是一些非应税收入的示例:

 公共物品收入

公共信托收益。

 非应税利息和股息收入

符合最低保险费缴纳要求的月供型储蓄保险或10年期以上永久年金保险的结算收益。此类收益在年度限额内免税。其中,合同期限是指从首次付款日起至到期日或到期前取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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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免税收入

○ 国家有功人员获得的退伍金、教育补助金以及脱北者根据相关法律获得的安置金;

○ 根据《国家安全法》获得的奖励和补偿。

● 免税营业收入

○ 利用水田或旱田种植农作物所得的收入(不包括收入超过10亿韩元的农作物种植业务,但包括谷物和其他粮食作物种植业务);

○ 仅拥有一处房产的个人的住房租赁收入,不包括位于海外的房屋租赁收入或标准市场价格超过12亿韩元的房屋租赁收入;

○ 总收入在2000万韩元或以下的个人的房屋租金收入(仅限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纳税期的收入,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收入另行征税);

○ 农场副业畜牧业所得;

○ 农场副业畜牧业所得以外的收入,每年不超过3000万韩元;

○ 在首尔特别市以外的“邑”和“面”行政单位生产传统酒所得,每年不超过1200万韩元。

 非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及退休金

○ 现役军人及依法应召人员所获得的工资;

○ 因提供劳务而遭受伤害等获得的补偿、赔偿或慰问金;

○ 符合特定条件的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学费;

○ 以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形式支付的款项(日/夜班工资、差旅费、制服费等);

○ 为总统令指定的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工作的外国人所获得的工资,根据互惠原则,免税仅适用于对在该国工作的韩国公职人员的工资不征收所得税的外国;

○ 在海外或朝鲜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工资,免税上限为每月100万韩元(在远洋渔船等船上提供服务的,为300万韩元);

○ 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雇佣保险法》或《护理保险法》,由国家、地方政府或雇主承担的保险费;

○ 生产工人(上一纳税年度的总工资不得超过3000万韩元,且月固定工资不超过210万韩元(一年不超过240万韩元)所获得的加班、夜班或节假日工作津贴;

○ 公司餐费或伙食费,每月不超过20万韩元;

○ 工人或其配偶生育未满6周岁的子女相关补助,每月不超过20万韩元;

○ 《发明促进法》规定的员工发明补偿,每年不超过5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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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养老金收入

○ 根据公共养老金相关法律领取的遗属养老金、残疾养老金等;

○ 根据《工伤事故赔偿保险法》领取的养老金。

5.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部分或全部免征税款的应税收入,该免征税额称为免税额。如果一项收入全部免税,则其征税效果与不征税相同。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的免税是由政府根据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的要求决定的,免税收入也计入税基。

 工资薪金免税收入《所得税法》第59-5条

如果全球收入中包含以下收入之一(免税收入),则应将其根据《所得税法》扣除全球收入后的余额乘以税率,计算所得税额。然后,应将所得税额乘以免税收入占全球收入的比例,计算出应免税的金额。

要获得所得税豁免,必须依法提出申请。

免税收入示例:

○ 根据政府间协定被派遣到韩国的外国人从两国政府或两国政府获得的工资;

○ 非韩国国民居住者运营的船舶或飞机的海外航行所得,但适用互惠原则的除外;○ 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第30条规定,在中小企业就职可享受所得税豁免:

青壮年(15岁至34岁)、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职业中断女性在中小企业就职时,自受雇第一天起至三年(青壮年为五年)满当月,其所得可享受70%(青壮年为90%)的所得税豁免(每个纳税年度最高200万韩元);

○ 外国工程师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8条规定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自在韩国提供服务的第一天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至该日起十年后的所在月份所产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50%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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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韩国所得税税率和税收抵免

1.税率所得税法第55条

全球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将基本税率乘以税基。

2024年所得税基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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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得税法》和《税收特例限制法》的规定,从其计算的收入中扣除一定数额的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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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税收抵免【《所得税法》第56条】

对于居民从国内公司获得的股息,应将公司已缴企业所得税加到该金额中,以计算股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全球所得税中扣除,这被称为股息税收抵免。

股息收入金额=股息收入总收入+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确定的全球税额=计算的全球所得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息收入超过全球所得税的最低税基(2000万韩元),且已加总的股息收入已包含在全球收入中,则应从全球所得税中扣除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金额:

股息税收抵免:股息收入的11%,须补缴税款并计入全球所得税税基

上限=计算所得税额-分项征税下的税额(适用预扣税率)

簿记税收抵免【所得税法第56-2条】

(a)适用对象

适用简易簿记制度的企业经营者,根据已保存并登记的相关簿记计算收入金额。

(b)税收抵免额计算

税收抵免额=计算得出的全球所得税×(基于簿记的营业收入/全球收入额)×抵免率 (20%)

(c)税收抵免上限:100万韩元

(d)税收抵免不适用情形

● 申报时,漏报了基于簿记记录应申报收入金额的20%或以上;

● 自确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至少五年未保存账簿及其他证明文件(不包括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盗窃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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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税收抵免《所得税法》第57条

居民将任何外国来源收入计入其全球收入时,如果该外国来源收入已在外国缴纳或应缴纳外国所得税,则居民可以在纳税期间从计算的全球所得税额中扣除该外国来源收入的税额,或将已缴纳的外国来源收入的税额计入已缴纳的外国来源收入。

(a)可抵免范围

外国来源收入是指在韩国境外产生的、根据韩国所得税法应纳税的收入。根据韩国所得税法,非应税收入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外国税款不允许用于外国税收抵免。

(b)在外国已缴纳或应缴纳的税额

在外国已缴纳或应缴纳的税额是指外国政府评估的税额(不包括附加税和附加费),具体如下:

①以个人所得为计税基础的税额及其附加税额;

②以收入以外的收入及其等值收入为计税基础,且属于与①类似的税目的,则应计算的税额;

③海外来源所得包括全球收入、退休收入和资本收入;

④不征税的海外税收抵免应按各类所得计算。

(c)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

外国所得税额应在相应年度计算的全球所得税额中扣除,扣除额的限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如果海外营业场所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则应按每个国家分别计算抵免额:

抵免额=计算的所得税额×(海外来源所得/全球收入额)

已付或应付的境外税款,应根据付款日期,按照《外汇交易法》规定的基准汇率或套利汇率折算为韩元【《所得税法》施行令第60(2)条】。

(d)税收抵免结转《所得税法》第57(2)条

在计算全球所得时,已付或应付给外国政府的境外所得税款超过相应纳税期间抵免额的,该超额部分可结转至相应纳税期间的下一个纳税期间起10年内完成的纳税期间,并在结转至的纳税期间抵免额的范围内扣除。对于自修订税法施行之日(即2021年1月1日)起的纳税期间未抵扣的境外所得税,在计算自该日期起或之后开始的纳税期间的税基和税额时,适用10年抵扣期。对于自该日期起至该日期止的纳税期间的税额,税收抵免的结转期限为五年。

(e)所需文件《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17条

居民个人如欲就其已在其他国家缴纳的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应在申报包含该外国来源收入的纳税期间的年终税款结算或最终税基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外国税收抵免申请书【《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1号表格】。

如因外国政府延迟通知该外国来源收入的所得税评估,或纳税期间存在差异而无法提交申请,则可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申请。此规定也适用于外国政府重新评估该外国来源收入的所得税,导致外国税额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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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损失抵免所得税法第58条

企业经营者因灾害损失的资产总额(不包括土地的工业资产等)达到或超过20%时,应在灾害发生日所属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中扣除该损失金额占灾害发生前总资产价值的比例,乘以灾害发生日已征或应征的未缴所得税额。扣除范围不得超过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额。

工资薪金收入抵免所得税法第59条

对于拥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居民,应在计算的相应工资薪金收入的全球所得税额中扣除以下金额: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额=计算的全球所得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全球所得)

拥有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因有其他所得而申报全球所得税,导致计算税额发生变化时,应计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额。然后,将其分为130万韩元以下和130万韩元以上的部分,乘以相应的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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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税收抵免所得税法第59-2条

对于拥有全球收入的居民,其子女(包括领养子女和寄养子女,8岁或以上,同时包括8岁以下的学龄儿童)及孙子女,如果符合基本收入扣除条件,则应从计算出的全球所得税中扣除以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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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儿童津贴者不享受儿童税收抵免。不适用于孙子女。

如果在纳税年度内出生或收养了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则第一个子女可从计算的全球所得税额中扣除30万韩元,第二个子女可扣除50万韩元,第三个子女及以上可扣除70万韩元。

养老金账户税收抵免《所得税法》第59-3条,《税收特例限制法》第86-4条

对于全球收入中不包含以下任何一项的居民,其向养老金账户缴纳的金额,相当于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4500万韩元或仅有工资薪金收入时,工资薪金总额在5500万韩元以下者为15%的金额,可从计算出的相应纳税年度的全球所得税中扣除:

①包括不扣缴所得税的退休收入在内的延税收入;

②从一个养老金账户转移到另一个养老金账户的实缴金额。

如果养老金账户的税收抵免总额超过计算出的全球所得税,则超过的部分视为无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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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税收抵免所得税法第59-4条

(1)可扣除收入

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包括日薪制员工)可享受特别税收抵免(保险费、医疗费、教育费、捐赠)。

此外,符合《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2-3条规定的合规经营者符合所得税法第59-4条规定的合规经营者(仅限有营业收入的经营者),其申报的纳税期间收入超过前三个纳税期间平均收入的50%,且连续经营该业务至少两年,过去没有拖欠国税等记录。和符合合规申报确认条件的经营者符合所得税法第70-2(1)条规定的合规申报确认对象的经营者,已提交合规申报确认证明书在相关纳税年度内,支出了特别税收抵免项目中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其支出金额的15%(早产儿和出生缺陷儿的医疗费为20%,不孕不育症治疗费为30%)可从相关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中扣除(仅适用于营业收入所得税)。

(2)保险费抵扣所得税法第59-4(1)条

工薪收入者(不包括日工)在相应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可从计算的税额中扣除其金额的12%(仅用于保障残疾人的保险产品为15%)。

(3)医疗费用抵扣所得税法第59-4(2)条

工薪收入者在纳税年度内,为享受基本扣除额(不受年龄和收入限制)的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可扣除一定金额。

(4)教育费用抵扣所得税法第59-4(3)条

工薪收入者为享受基本扣除额(不受年龄限制,直系尊亲属除外)的人支付的教育费用,可扣除其应扣除金额的15%。

(5)捐赠抵免所得税法第59-4(4)条

居民个人(不包含仅有营业收入者,但包含营业收入且须进行年终税务清算者)及其享有基本扣除资格的受抚养家庭成员在纳税期间进行捐赠时,在抵免限额内,可抵免捐赠金额的15%(超过1000万韩元的,抵免30%;超过3000万韩元的,抵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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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税收抵免《所得税法》第59-4(9)条

员工适用的标准税收抵免为13万韩元,企业经营者适用的标准税收抵免为7万韩元(合规企业经营者适用的标准税收抵免为12万韩元)。

适用对象:

● 未申请保险费、医疗费、教育费、捐赠、月租金及特别收入扣除等抵扣的员工;

● 无工资薪金收入但拥有全球所得的居民;

● 未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为合规经营者申请医疗费、教育费及月租金抵扣的经营者。

合规申报验证费用抵扣《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6-6条

合规申报确认对象企业主提交合规申报确认证明书时,其合规申报验证直接费用的60%(最高120万韩元)可享受抵扣。

纳税人协会税收抵免所得税法第150条第3款

但是,员工在进行全球收入计税基础的最终申报或年终税务结算时,应向纳税人协会缴纳扣除相当于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出的全球所得税10%后的金额,或将该金额作为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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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韩国全球所得税申报

1.纳税义务

纳税人有义务在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缴纳所得税。

2.全球所得税临时预缴

拥有全球收入的居民需进行所得税临时预缴,并应在11月30日前缴纳临时预缴金额。

临时预缴金额相当于上一纳税年度全球收入已付或应付所得税额的一半。其中,“上一纳税年度全球收入已付或应付所得税额”是指上一纳税年度临时预缴税额、申报最终申报时自愿缴纳的税额以及罚款税额之和。

3.全球所得税最终申报

1税基最终申报

拥有全球收入的居民需于次年5月1日至31日向纳税地管辖区税务所提交最终税基申报表。有最终申报义务的居民离开韩国,将其住所或地址迁往海外时,必须在离境前一天之前,申报包含离境日的纳税期间的税基申报表。

2所需文件

申报全球所得税时,应提交纳税申报表及以下文件:

● 证明基本扣除资格的文件等;

● 计算总收入和必要费用所需的文件;

● 以簿记记录和其他文件计算营业收入时,应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综合试算表、调整表等;

● 未达到《所得税法施行令》第208条第(5)款要求的经营者,需提交简易簿记损益表;

● 不征税及减免税相关文件。

参考资料: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官网-税务居住地-韩国

2.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的PDF文件

3.韩国国家税务局官网《2025年外国人个人所得税及福利指南(2024年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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