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新加坡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下基金管理的定义、豁免基金管理需持有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规定、基金管理牌照的基本概况及如何申请基金管理牌照。今天,我们将为大家介绍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下基金管理牌照的准入要求及业务行为要求。
一、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下基金管理牌照的准入要求
MAS在评估贵公司是否适合成为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商业模式及计划的可靠性与实质性,以及相关风险;
● 风险管理和合规控制的有效性;
● 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的管理层、母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基金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
● 申请人、其股东及董事的适当性;以及
● 满足《证券及期货法》(SFA)规定的最低财务要求的能力。
此外,贵公司需要在仅限公司董事和员工进出的专用且安全的办公场所运营。

1.实质性基金管理活动
为获得发牌资格,公司必须在新加坡从事实质性的基金管理活动,如投资组合管理、投资研究或交易执行。一家公司若担任投资顾问、次级顾问或向其他投资管理人(无论在新加坡或海外)提供研究服务,只要该公司能够对投资组合的管理施加影响或控制,或能就投资组合构成提供意见,也将被视为从事实质性基金管理活动。在判断此类公司能否对投资组合施加影响或控制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该公司是否参与投资组合的构建;是否了解或能获取投资组合的非公开持仓信息;或是否在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发行文件或营销材料中被提及或引用。
若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将不具备获得基金管理牌照的资格:
● 仅为客户提供以基金单位形式构建其投资或资产的渠道,而未对投资或资产的优点或适用性提供任何实质性投入或影响,或承担其投资绩效的责任。这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纯粹根据客户指令执行交易的情况;
● 设立基金结构仅仅是为了为公司运营或管理的经营性业务筹集资金;
● 设立基金结构仅仅是为了作为提供其他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的渠道;
● 纯粹从事基金营销和/或客户服务;或
● 最终投资的资产不是资本市场产品,代表合格或机构投资者投资非资本市场产品的公司可以考虑是否可依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条例》(SF(LCB)R)第二附表中的豁免规定。
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仅为管理自身资产或资金的公司,无需获得基金管理牌照。MAS不会为允许此类公司获得税收优惠或利用要求管理人有牌照的基金结构而发放牌照。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在其申请中提供管理第三方资金的可靠计划。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在获得牌照后的六个月内未开始基金管理活动,其牌照状态将失效。
尽管前述公司不具备获得基金管理牌照的资格,但这些公司必须自行确定其拟议的活动是否属于SFA、《财务顾问法》或MAS管理的其他法律下的任何其他受监管活动,并确保在必要时遵守相关法律。
2.适当性和适任性
基金管理公司应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证明其股东、董事、代表和员工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本身是适当且合宜的,符合MAS发布的《适当性和适任性标准指引》[FSG-G01]。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对其未来代表和员工的适当性评估的一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此类检查应包括向先前雇主的背景调查,以核实个人的资历、工作经验和纪律记录(如有)。若拟聘代表因其过往业绩记录而被聘用管理某一投资策略,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任命前对该业绩记录进行验证。此类验证可包括使用历史数据对投资策略进行回测。【注:若拟聘代表声称某一投资业绩记录或投资策略为其所有,基金管理公司应核实该业绩记录确系该拟聘代表所为。这包括要求拟聘代表提供信息以证实该业绩记录,例如基金文件如基金概况说明书、基金招股说明书或基金报告。这些文件也可能公开获取或通过商业基金数据库获取。】

3.关键人员的胜任能力
为获得发牌资格,基金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和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活动相关的足够经验。基金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总体上应具备投资组合管理以及风险管理、运营和合规等支持职能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负责监督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活动的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层和董事,总体上必须具备基金管理公司将投资的所有资产类别、市场和投资策略的相关经验,并且能够妥善管理与这些资产类别、市场和策略相关的风险。至少,应有一名执行董事具备基金管理公司拟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市场的投资组合管理经验。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咨询经验可被视为相关经验,但仅凭此并不足够。例如:
● 传统基金和对冲基金:相关经验可包括基金将投资的某一市场或资产类别的投资管理经验;
● 外部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可包括为专注于基金管理公司目标市场或资产类别的客户管理财富管理投资组合的经验;以及
● 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相关经验可包括在基金投资范围内行业领域的经验。
MAS不认为投资个人自身资金或家庭成员资金的经验,对于寻求为第三方管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是相关经验。如果个人的过往投资管理经验是在不受监管的实体获得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准备证实该个人的经验。此外,相关经验的期限也会被考虑用于评估关键人员的胜任能力。例如,拥有多次短暂任职经历或经验是超过10年前获得的个人,可能不被认为具备所需的相关经验。
最低人员配置及资质要求
持牌基金管理公司(自营/机构或零售业务)必须按照下表规定,任命足额的董事、相关专业人士及业务代表。同时,公司必须任命一名首席执行官。若存在协同效应,公司可允许个人在机构内兼任多个职务,例如,首席执行官可同时被任命为执行董事、相关专业人士及业务代表。该人士需满足每一职务的相应要求。



4.关键人员的外部参与
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应专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管理,如果他们无法充分缓解(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或给基金管理公司带来的声誉风险,则可能需要剥离外部商业利益。
5.关键人员的任命
个人的任命应准确反映其在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和参与程度;任命不应仅仅为了满足最低人员配置要求而进行。特别是,能够对基金管理公司施加影响和/或积极参与其运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可能需要被任命为董事。
6.关键人员的稳定性与利益绑定
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其首席执行官、董事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应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与投资者的利益一致性。在评估基金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可能会考虑这些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关联实体(如适用)的任职年限等因素。此外,如果基金管理公司不属于一个成熟的企业集团,并且由一个或多个个人股东(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控股公司)所有,则期望基金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共同持有并维持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权(>50%的有效投票权)。【注:成熟的企业集团包括一个或多个集团实体受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管的金融服务集团。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是集团的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或由共同的个人股东所有,则被视为集团的一部分。】在此方面,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必须能够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行使有效控制,并为此根据SFA承担责任。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不应订立任何安排,允许其他人控制首席执行官或执行董事如何行使他们在基金管理公司方面的控制权【注:以下是此类安排的非详尽示例:(i)强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执行董事在发生某些事件时放弃对基金管理公司控制权的协议,以及(ii)附条件授予投票权的股份发行。】。MAS也可能考虑其他措施来绑定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与第三方投资者的利益,例如这些个人在集合基金中与第三方投资者一起投入有意义的种子资本。基金管理公司应尽量减少不参与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管理和/或不具备基金管理相关经验的被动股东(无论是直接、中间还是最终股东)的持股。

7.法律结构与办公场所
基金管理公司应为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并在新加坡拥有固定的实体办公场所。该办公室应为专用、安全且仅限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和员工进入。
8.基础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在获得其牌照后,应始终满足《证券及期货(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财务及保证金要求)条例》(SF(FMR)R)规定的基础资本门槛。考虑到这一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的基数之上保持额外的资本缓冲将是审慎的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其运营规模和范围,合理评估其所需的额外资本缓冲金额。
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时,其基础资本要求如下:
(a)管理任何向非合格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提供的集合投资计划时:100万新元;
(b)代表任何非合格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进行基金管理时(无论是否基于客户授予的酌情权):50万新元;
(c)仅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时:0新元;或
(d)在任何其他情况下:25万新元。

9.风险资本要求
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应始终满足《证券及期货(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财务及保证金要求)条例》和SFA04-N13中的风险基础资本要求,即拥有不低于总风险要求120%的财务资源。
10.合规安排
MAS期望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合规安排。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最终责任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即使合规支持可能由外国关联实体和/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如果基金管理公司设有内部合规官,则该个人应具备相关经验(例如,在监管合规、审计或风险管理方面),并熟悉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规,并接受定期和适当的培训。原则上,基金管理公司若对法规的适用性有疑问,应咨询其内部合规官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如果需要向MAS寻求澄清,基金管理公司应阐述其对想要澄清或寻求批准的特定监管问题和/或事项的详细评估。MAS官网上设有信息资料,以协助基金管理公司遵守相关要求。这些资料载于《基金管理人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的审批、通知及其他监管提交通用工具包》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发牌常见问题解答》中,内容包括监管申报要求和代表的准入要求等方面。

11.风险管理框架
根据SF(LCB)R第13B(1)(a)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框架,以识别、处理和监控与其管理的客户资产相关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考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风险管理实践准则中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的原则【注:例如,管理向借款人提供信贷的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实施风险管理框架以识别、处理和监控基金的信用风险时,应参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风险管理实践指引—信用风险》。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风险管理实践指引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基金管理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指引》[SFA 04-G08]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资产管理人环境风险管理指引》。】,以及任何其他可能相关的行业最佳实践。基金管理公司还应证明已采取措施应对这些风险,这些措施取决于其运营性质和规模以及所管理资产的性质。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框架至少应涵盖以下方面:
● 风险管理职能的治理、独立性和胜任能力:风险管理职能应受到基金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充分监督。它还应与投资组合管理职能分离并保持独立。风险管理职能的员工也应具备足够的风险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 识别和衡量与客户资产相关的风险:应识别和衡量与客户资产相关的所有相关风险。在适当的情况下,应获取或开发适合资产性质、规模和复杂性以及所管理基金投资策略的工具或指标,以确保准确、及时地跟踪和评估风险敞口;
● 向管理层及时监控和报告风险:应制定和维护程序,确保密切监控已识别的风险。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最终负责监督风险管理框架,因此还应有清晰的上报路径,以便管理层持续、及时地了解风险敞口情况;以及
● 记录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报告:与风险管理职能相关的所有政策、程序和报告都应妥善记录和保存。
12.内部审计
MAS期望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充分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安排应与其运营规模、性质和复杂性相称。内部审计可由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基金管理公司总部的内部审计团队进行,或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13.独立年度审计
基金管理公司应满足SFA和SF(LCB)R规定的年度审计要求。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规模、性质和复杂性,如果被任命的审计师被认为不合适,MAS可指示基金管理公司任命另一名审计师。
14.专业责任保险
MAS可能会施加发牌条件,要求零售基金管理公司获取符合附录3规定最低要求的专业责任保险。MAS强烈鼓励合格/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维持足够的专业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它们应向所有潜在和现有客户披露其专业责任保险安排或缺乏此类安排的情况。


15.责任函
在适当情况下,MAS可能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从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获取责任函。
16.其他因素
在评估基金管理业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申请时,MAS可能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
● 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如适用)的过往业绩记录。零售基金管理公司应证明其或其股东在拥有与新加坡相当的监管框架的司法管辖区,至少有管理零售投资者基金5年的过往业绩记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也应管理至少10亿新元的总资产;
● 基金管理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是否受到有能力的监管机构的适当监督;
● 基金管理公司控股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在新加坡运营的承诺;以及
●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承诺,这通过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的种子投资来证明。

二、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的持续要求
1.业务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持续遵守SFA和SF(LCB)R以及MAS发布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通知中规定的所有适用业务行为要求。下文列举了部分要求:
(1)保管
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所管理的资产由独立保管人保管。独立保管人包括在各自司法管辖区内持有适当牌照、注册或授权的主经纪商、托管机构和银行。
(2)估值与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所管理资产受到独立估值和客户报告。独立估值要求可通过以下方式满足:
(i)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例如基金行政管理人或保管人,执行估值;或
(ii)设立独立于投资管理职能的内部基金估值职能。此类安排可在拥有足够资源和内部控制以确保两种职能有效分离的较大型金融服务集团内采用。
由独立审计师进行的年度审计旨在对资产估值进行定期检查。单凭年度审计本身并不能满足独立估值的要求。
(3)缓解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措施以缓解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包括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导致实际冲突的情况发生,并在适当时向客户披露这些利益冲突及其影响。
在附录5中,MAS列出了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示例以及缓解这些冲突的良好实践(在附录5中,“客户”一词也包括基金实体的单位持有人或最终投资者)。这些并非详尽无遗,也非规定性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其商业模式、结构和/或所管理的基金调整这些实践,或考虑采取超出所列示例的方式缓解此类冲突。
在其业务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以客户最佳利益的方式管理利益冲突。这包括建立机制以识别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并确保所制定的措施能持续有效地缓解这些冲突。为缓解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政策应经适当级别权力机构(例如,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相关委员会或集团层面)独立审查和批准。此外,对利益冲突的评估和采取的缓解措施应记录在案,并在MAS要求时提供。




(4)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就其管理的每个基金或账户向其客户进行充分披露。披露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方面:
(i)投资政策和策略,以及与策略和投资组合中资产相关的风险。例如,当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数字资产时,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a.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更高的价格、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
b.与使用交易平台和托管人等中介机构相关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隔离客户资产,并将大部分资产存储在冷钱包中,仅将资产保留在热钱包中以满足流动性和运营需求。对托管安排的披露应包括托管人获得适当发牌、注册或授权的司法管辖区;以及
c.与数字资产投资相关的任何其他监管和法律风险;
(ii)有关费用、终止或退出的条款,以及(如适用)赎回限制、侧袋账户、锁定期或暂停赎回的条款,包括在此类情况下可能适用的任何罚则;【注:赎回限制通常指在赎回期内对投资者可从基金中提取的金额设置的限制;侧袋账户通常指投资管理人将(通常是非流动性的)基金资产置于侧袋账户的做法。从基金赎回的投资者将不会收到其在侧袋账户中资产的份额,直到这些资产被清算为止;锁定期通常指基金投资者不允许赎回其基金投资的窗口期。】
(iii)估值政策和绩效衡量标准。若投资于难以估值或非流动性资产,应披露其估值的方法和程序;
(iv)在投资授权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杠杆。应披露杠杆的定义和衡量方法,以及可能使用杠杆的情形;
(v)基金或账户所使用的交易对手、经纪商和主经纪商;
(vi)基金或账户所使用的托管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或审计师;以及
(vii)基金或账户可被终止的情形,以及进行此类终止的程序。
这些披露应在基金成立时或客户账户设立时提供。基金管理公司还应确保不仅定期提供此类披露,而且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提供。

(5)基金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停业
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终止基金的决定和终止过程符合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并且所有投资者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基金管理公司应:
(i)保持对终止过程的适当治理和监督;
(ii)制定处理终止过程的书面政策,涵盖领域包括终止成本的分配、投资者沟通以及(在相关情况下)未申领款项的处理;以及
(iii)向所有投资者提供及时信息,使其了解终止过程的最新进展。
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若不再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应申请停业其监管状态。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打算结束其业务,应在停业前确保其业务有序结束。这包括但不限于:(i)制定沟通计划,确保就其停业向客户、业务伙伴和其他相关方提供足够的通知期;以及(ii)履行所有客户义务,并确保在停业前,客户资产和/或资金已核算并返还给客户。
基金管理公司还应确保其管理或顾问的所有基金和管理账户:(i)已转移到另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或(ii)已清算,所有基础资产和资金已返还给其受益所有人或客户。
如果任何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将转移给另一位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其受托责任的有序交接。这可能包括向投资者提供及时信息和赎回其投资的机会。
(6)投诉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以有效且及时地处理客户投诉和反馈。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应明确指定,并且上报和审查过程应记录在案并传达给基金管理公司的所有员工。
(7)对为基金管理公司或代表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活动的个人的监督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适当的治理结构,以确保能够持续有效地监控为基金管理公司或代表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活动的个人的行为。此类个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董事、代表和员工。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有记录的系统和控制措施,以证明其已对这些个人的活动(包括其管理下的基金)进行了监督,并处理了他们参与的任何外部商业利益所带来的冲突。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建立并实施纪律处分框架,以追究个人的行为责任。

2.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向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及豁免人士发出的关于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通知》[SFA04-N02]中规定的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要求。
3.不当行为报告
所有基金管理公司均应遵守《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及豁免金融机构关于代表不当行为报告的通知》[SFA04-N11]中规定的不当行为报告要求。
4.使用服务提供商
在与服务提供商(如合规服务提供商或基金管理人)签订安排之前,基金管理公司应考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外包指引》中规定的要求。
5.通知与批准
根据SFA、SF(LCB)R和SF(FMR)R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履行其通知MAS或寻求MAS批准(视情况而定)相关交易和详情变更的义务。这些要求总结在MAS官网上发布的相应通用工具包中。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在其违反任何发牌要求时立即通知MAS,并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
6.定期申报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SF(LCB)R和SF(FMR)R提交与其基金管理活动相关的定期监管申报表。相关要求总结在MAS官网上发布的相应通用工具包中。
7.基金管理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其所有独立授权和基金进行实质性基金管理活动。基金管理公司应能够通过保留适当的文件来证明其正在对所有独立授权/基金进行实质性基金管理活动。

三、新加坡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1.基金资格
根据该制度,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只能管理满足以下标准的基金:
(i)每只基金的承诺资本(扣除费用及开支后)中,投资于在初始投资时成立超过十年的非上市企业,和/或通过从二级市场其他投资者处收购而进行的投资(即“非合资格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0%;
(ii)除不超过每只基金承诺资本20%的非合资格投资外,剩余承诺资本(扣除费用及开支后)的任何投资必须属于在初始投资时成立未超过十年的非上市企业直接发行的特定产品(“合资格投资”)。对此类合资格投资进行的任何后续投资,即使标的公司在后续投资时点已不符合成立未满十年的条件,仍将视为合资格投资;
(iii)基金不得持续开放认购,且不得任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赎回;以及
(iv)基金仅提供给SFA定义的合格投资者,或根据基金发售地法律属于同等类别的投资者,和/或机构投资者,除非特殊情况允许。
为免疑义,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只能投资于非上市资产(无论是否为合格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上市证券或首次公开发行。但这并不排除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持有被投资组合公司的上市证券,前提是基金在该证券上市前已获得这些证券。如果其被投资组合公司的证券上市,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将该投资从合资格重新分类为非合资格。
允许20%的承诺资本投资于非合格投资,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尽管如此,为确保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制度的目标(即通过增加早期初创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渠道,促进其融资)得以实现,MAS期望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专注于风险投资,并且其管理的基金提取资本的大部分应用于风险资本投资(即投资于直接由成立不足十年的非上市商业企业发行的证券)。

2.准入与持续要求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需持有基金管理业务的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所有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豁免SF(LCB)R第14(5)条所述及SF(FMR)R第三部分(统称为“特定要求”)的规定。除这些豁免外,除非另有规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满足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i)适当性和适任性: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证明其股东、董事、代表和员工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本身是适当且合宜的,符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的《适当性和适任性标准指引》[FSG-G01]。
(ii)注册地: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是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并在新加坡拥有固定的实体办公场所。该办公室应为专用、安全且仅限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和员工进入。
(iii)关键人员: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拥有:
a.一名首席执行官,应全职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并常驻新加坡;
b.至少两名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应为执行董事【注:每位执行董事应全职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运营并常驻新加坡。】。法律顾问或公司秘书等名义董事不计入此要求;以及
c.至少两名常驻新加坡的全职专业人员和代表。
如果存在协同效应,允许个人在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担任多个职务,例如,首席执行官也可被任命为执行董事、专业人员和代表。
(iv) 披露: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其不受适用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要求的约束。
(v)利益冲突: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制定措施以缓解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包括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导致实际冲突的情况发生,并在适当时向客户披露这些利益冲突及其影响。在其业务过程中,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以客户最佳利益的方式管理利益冲突。这包括建立机制以识别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并确保所制定的措施能持续有效地缓解这些冲突。为缓解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政策应经适当级别权力机构(例如,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相关委员会或集团层面)独立审查和批准。此外,对利益冲突的评估和采取的缓解措施应记录在案,并在MAS要求时提供。
(vi)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要求: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遵守《向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及豁免人士发出的关于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通知》[SFA04-N02]中规定的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要求。
(vii)不当行为报告: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遵守《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及豁免金融机构关于代表不当行为报告的通知》[SFA04-N11]中规定的不当行为报告要求。
(viii)使用服务提供商:在与服务提供商(如合规服务提供商或基金管理人)签订安排之前,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应考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外包指引》中规定的要求。
(ix)定期申报:请参阅MAS官网上发布的通用工具包。
3.申请
寻求在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制度下获得准入的申请人应通过eLicensing系统(电子发牌系统)提交表格1。
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合规性的内容,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下的主要金融牌照】(七)资本市场服务类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一)什么是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二)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职责及高级职员是否失职的判断标准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在交易中应遵守的商业行为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四)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变更及自愿业务转让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五)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1)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六)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2)豁免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七)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3)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雇员豁免及要求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八)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1)按金缴存及返还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九)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2)获豁免人士及某些代表须缴付的年费

如果您有在新加坡申请金融牌照的需求,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金阁顿专业顾问。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新加坡刑事法修正条文12月30日生效 诈骗主犯与团伙强制打鞭
·明年1月1日起 新加坡的超速驾驶将被判处更高罚款和违例记分
·【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五)基金管理(Fund management)(下)
·【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四)基金管理(Fund management)(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