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新加坡,公司必须持有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方可开展《证券及期货法》监管范围内的相关活动。代表资本市场服务持牌机构或获豁免资本市场实体(例如银行)开展受监管活动的个人,必须被任命为代表。这些受监管活动包括:
● 交易资本市场产品(Dealing in capital markets products);
● 提供企业融资方面的咨询服务(Advising on corporate finance);
● 基金管理(Fund management);
●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REIT management);
● 产品融资(Product financing);
● 提供信用评级服务(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
● 提供证券托管服务(Providing custodial services for securities)。
今天,我们将继续为您解读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下的受监管活动之一——提供信用评级服务(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
一、提供信用评级服务(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的定义
信用评级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法》及其附属法规(包括依据该法发布的条例、通知、指引和通告)获得牌照并受其监管。
一家公司若通过使用一套定义明确的评级类别排名体系,传播或分发关于受评实体信用可靠性的意见,则属于从事信用评级活动,需要获得相应牌照方可进行。
在新加坡参与信用评级编制工作的个人,必须被委任为代表。
信用评级的编制工作所涉及的活动包括:
● 分析信息或数据;
● 制定或草拟关于受评实体信用可靠性的意见;
● 评估或批准信用评级;
● 监督或审查已发布的信用评级;
● 制定或草拟信用评级方法或模型;以及
● 评估或批准信用评级方法或模型。
如果信用评级的编制工作完全在新加坡境外进行,则即使该信用评级计划在新加坡传播,该公司及其雇员也无需获得牌照。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的规定:
“提供信用评级服务”指全部或部分在新加坡境内,为证券期货业相关活动编制信用评级,以用于:
(a)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进行发布,或在合理情况下预期该等信用评级将如此发布;或
(b)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通过订阅方式分发,或在合理情况下预期该等信用评级将如此分发;
但不包括:
(c)根据个别订单编制的私人信用评级(private credit rating),该等信用评级仅拟向下达该订单之人士提供,且无意向公众披露或以订阅方式分发;或
(d)编制与消费者、商业或工业关系所产生的义务相关的信用评分(credit scores)、信用评分系统(credit scoring systems)或类似评估。

二、申请新加坡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提供信用评级服务(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的要求
1.一般标准
(1)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一般仅会授予公司。
(2)申请人须为信誉良好的实体,并在拟从事的活动或相关领域具备至少五年的过往业绩记录。
(3)如适用,申请人须受其母公司所在地或所属境外监管机关的适当监管。
(4)申请人须使MAS确信其将有效、诚实且公平地履行其职责。
(5)申请人须在新加坡设立并经营实体办公室。
(6)申请人原则上应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法》第二附表所列的一项或多项受监管活动(包括提供信用评级服务(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见上文)。
(7)申请人、其高级职员、雇员、代表及实质性股东,均须符合MAS发布的《适当性与适任性准则指引》所载的标准。
2.关于申请人董事会、首席执行官及代表的标准
(1)申请人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坚持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实践。
(2)申请人的董事会须至少由两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须为新加坡常驻人士。
(3)申请人的首席执行官须常驻新加坡。
(4)申请人在委任拟常驻新加坡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或委任将直接负责其新加坡业务的董事之前,须事先取得MAS批准。
(5)如任何董事此前并非直接负责申请人在新加坡的业务,但其后成为直接负责该等业务或以其他形式受雇于申请人,申请人须通知MAS。
(6)当任何人士不再担任申请人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时,申请人须通知MAS。
(7)就其获许可从事的每一项受监管活动,申请人须至少聘用两名全职人员,且该等人员须为相应受监管活动的指定代表。【注:指定代表的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法》第2(1)条。该等受委任代表须满足以下最低准入要求:(a)年满21周岁;(b)满足《关于〈证券及期货法〉下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及豁免金融机构代表胜任能力要求的通知》[SFA 04-N22]中规定的最低学历及考试要求;(c)满足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的《适当性与适任性准则指引》[FSG-G01]中规定的标准;以及(d)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的任何其他标准。】

3.基本资本要求
申请人须符合《证券及期货(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牌人的财务及保证金要求)条例》中就其拟从事的受监管活动所规定的适用基本资本要求。
提供信用评级服务(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的基本资本要求:25万新元。
4.责任函/承诺函要求
MAS可依据《证券及期货法》第88条施加条件,要求申请人从其母公司获取令MAS满意的格式的责任函或承诺函。
其中,责任函是申请人母公司作出的承诺,表示其将对申请人的运营、财务状况、法规遵守情况、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保持充分的监督。而承诺函则列明了申请人母公司在支持任何流动性短缺或其他财务义务方面的最大责任。
5.特定受监管业务的标准
申请开展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这一受监管活动的申请人,须说明其将如何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MAS也将施加牌照条件,要求申请人始终遵守该准则。
6.授予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受监管活动的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标准
申请人应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
申请人应说明其商业模式、评级方法及内部行为准则。
申请人应说明其将如何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并确认其本身、其雇员及其受委任代表现在并将持续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
若申请人还提供其他辅助服务,应提供所提供的辅助服务清单,并说明为何此类服务不会与其信用评级业务产生任何利益冲突。

三、新加坡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的商业行为准则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制定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政策、程序与控制措施,包括设立独立的合规职能。同时,它必须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中规定的操守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的主要规定如下:
1.评级过程的质量与诚信
(1)评级过程的质量
信用评级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书面程序,以确保其拟定的信用评级是基于信用评级机构已知的、根据其已公布的评级方法与其分析相关的所有信息进行深入分析。
信用评级机构应使用严谨、系统化的评级方法,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方法应能产生可以基于历史经验(包括回溯测试)进行某种形式客观验证的信用评级。
参与信用评级机构将发布的任何信用评级拟定或审核的信用评级机构代表,应使用信用评级机构确立的评级方法。该代表应以信用评级机构确定的一致方式应用给定的评级方法。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其拟定的信用评级是由信用评级机构本身而非任何个人代表来确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其拟定的信用评级反映了信用评级机构已知并认为相关的所有信息,并与其已公布的评级方法保持一致。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代表应确保不发布任何包含虚假陈述或以其他方式就受评实体的一般信用状况具有误导性的信用分析或报告。
信用评级机构应保留记录以支持其发布的每个信用评级。此类记录应从相关信用评级发布日期起保存不少于6年。
信用评级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书面程序,以记录汇报路线并明确分配职能与责任。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担任其代表的人士,单独并集体(特别是在使用评级委员会的情况下)具备为所应用的信用类型制定信用评级的适当知识与经验。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其拥有充足的资源,用于对所有其评级的受评实体进行高质量的信用评级。在决定是否对某一受评实体进行评级或继续评级时,信用评级机构应评估其是否能投入足够数量且具备足够技能的人员来进行适当的信用评级评估,以及其人员是否可能获得足够所需信息以出具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其用于确定信用评级的信息质量足以支持可信的信用评级。如果信用评级机构没有足够质量的信息来支持可信的评级,则应避免确定评级,并应确保撤销任何现有评级。如果信用评级涉及任何历史数据有限的资本市场产品(例如创新的金融工具),信用评级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明确说明该信用评级的局限性。
信用评级机构应设立一个审查职能,由一名或多名具备适当经验的高级职员组成,负责审查为与信用评级机构当前评级的资本市场产品存在重大差异的资本市场产品提供信用评级的可行性。
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并实施一个严谨且正式的审查职能,负责定期审查(a)评级方法与模型,以及(b)其系统与内部控制机制(包括独立合规职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至少每年)审查其所使用的评级方法与模型的任何重大变更。信用评级机构应设立此审查职能,使其独立于主要负责对各类受评实体进行评级的业务线。
当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特征发生重大变化时,信用评级机构应评估现有的用于确定结构化金融产品信用评级的方法与模型是否适当。如果新型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复杂性或结构,或有关该结构化金融产品基础资产的可靠数据缺失,严重质疑信用评级机构能否为该结构化金融产品确定可信的信用评级,则信用评级机构不应就此出具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应构建其评级团队以促进连续性并避免评级过程中的偏见。在可行且适合其信用评级服务规模和范围的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应为其代表建立适当的逐步轮换机制,该机制应规定基于个人而非整个评级团队分阶段轮换。

(2)监控与更新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来监控和更新其信用评级。除非信用评级明确表明不涉及持续监控,否则一旦信用评级发布,信用评级机构应持续监控并根据以下方式更新该信用评级:
(a)至少每年审查相关受评实体的信用状况;
(b)在获悉任何根据适用的评级方法可以合理预期会导致修订或终止信用评级的信息时,启动对该信用评级状态的审查;以及
(c)根据审查结果,适时更新信用评级。
后续监控应纳入所获得的所有累积经验。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方法、模型及关键评级假设的变更,应在适当时既应用于初始信用评级,也应用于后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尽快(无论如何不迟于变更后6个月)审查受影响的信用评级,并应在审查进行之前,将这些信用评级置于观察状态。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使用独立的评级团队来确定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初始信用评级和进行后续监控,则每个评级团队都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以按时履行各自的职能。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停止准备或发布其已向公众提供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向公众宣布停止事宜。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停止制作或发布其仅向订阅者提供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向订阅者宣布停止事宜。在这两种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继续发布已停止的信用评级时,应注明该信用评级最后更新的日期以及该评级已不再更新的事实。
(3)评级过程的诚信
在进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业务时,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代表和员工应公平、诚实地对待资本市场产品的发行人、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及公众。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其代表保持高标准的诚信,且信用评级机构不应雇佣诚信明显受损的个人。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代表和员工不应在信用评级评估之前,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就任何特定的信用评级作出任何保证或担保。这不排除信用评级机构为用于结构化金融产品和其他类似交易而制定预期的信用评级评估。
信用评级机构应禁止其代表就信用评级机构准备、发布或审核信用评级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提出建议或推荐。
信用评级机构应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规定一名人员(“合规官”)负责确保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代表和员工遵守施加于并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任何法律、法规、通知、条件、准则、指南或其他要求。合规官还应负责确保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代表和员工遵守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见下文)。合规官的汇报路线和薪酬应独立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业务。
信用评级机构应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其代表和员工在知悉信用评级机构的另一代表或员工,或与信用评级机构处于共同管理或股权控制之下的实体的代表或员工,正在或已经从事非法、不道德或违反信用评级机构内部行为准则(见下文)的行为时,立即向合规官或信用评级机构的董事(视情况而定)报告此类信息,以便可以采取适当行动。不必然要求信用评级机构的代表和员工成为法律专家。尽管如此,其代表和员工应报告一个理性人会产生质疑的活动。收到代表或员工此类报告的信用评级机构合规官或任何董事,应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根据施加于并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任何法律、法规、通知、条件、准则、指南或其他要求所要求的行动。信用评级机构不应报复,并应禁止其其他代表和员工对任何善意作出此类报告的代表或员工进行报复。

2.独立性与利益冲突的避免
(1)总则
信用评级机构不应基于准备或修订信用评级可能对信用评级机构、资本市场产品的发行人、投资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的(经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潜在影响而停止或避免准备或修订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代表应谨慎运用专业判断,以保持信用评级机构准备、发布或修订的任何信用评级在实质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在确定信用评级时,信用评级机构应仅考虑与信用评估相关的因素。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其信用评级不受信用评级机构(或其关联公司)与任何受评实体(或其关联公司)或任何其他方之间存在或潜在的业务关系,或不存在此类关系的影响。
信用评级机构不应就受评实体或其关联方的公司或法律结构、资产、负债或活动向受评实体或其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或顾问服务。
信用评级机构不应经营任何合理认为可能引发与其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业务相关的利益冲突的业务,包括咨询或顾问业务。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其被视为不会与信用评级业务产生利益冲突的辅助业务,已制定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利益冲突的程序与机制。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定义其认为什么是辅助业务,以及为何其不能被合理地认为具有引发与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的潜力。
信用评级机构不应签订任何基于或有费用安排来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协议。就本段而言,或有费用是指金额参考交易结果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服务的结果确定的费用。
(2)程序与政策
信用评级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书面程序与机制,以(a)识别,以及(b)酌情消除,或管理与披露,任何可能影响信用评级机构所作信用评级或其代表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决策的判断与分析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见下文)也应声明信用评级机构将公开披露此类利益冲突避免与管理措施。
信用评级机构应公开披露其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此类披露应完整、清晰、简洁、具体、显著并及时进行。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公开披露其所有辅助业务的清单,并在发生任何变更时及时更新该清单。
信用评级机构应公开披露其与受评实体的报酬安排的一般性质。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或其任何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关联公司从受评实体获得与信用评级机构或该关联公司的信用评级服务无关的报酬,信用评级机构应公开披露该报酬占信用评级机构或该关联公司因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而从该受评实体收取费用的比例。
信用评级机构应公开披露,其是否从一个单一的资本市场产品发行人、发起人、安排人、客户或订阅者(包括该发行人、发起人、安排人、客户或订阅者的任何关联公司)获得其年度收入的5%或以上。
信用评级机构应鼓励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发起人公开披露有关这些结构化金融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信用评级机构能够独立于由发行人和/或发起人聘请提供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自己的分析。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其信用评级公告中披露,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是否已告知相关信用评级机构,其正在公开披露所评级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或者该信息是否仍不向公众提供。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其自身及其代表和员工不从事任何合理认为可能引发与其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业务相关的利益冲突的资本市场产品交易。
在受评实体(例如主权国家的政府)拥有或同时行使与信用评级机构相关的监督职能的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应使用不同的代表来准备和修订与这些受评实体相关的信用评级,而非参与其监督事务的个人。

(3)代表与员工的独立性
信用评级机构代表和员工的汇报路线以及报酬安排的结构应消除或有效管理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冲突。
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应声明,不会基于信用评级机构从代表评级的信用评级的受评实体或代表定期互动的受评实体所获得的收入金额来对代表进行补偿或评估。
信用评级机构应对参与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影响信用评级过程的代表和员工的报酬政策与实践进行正式和定期审查,以确保这些政策与实践不损害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过程的客观性。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直接参与信用评级活动的代表不发起或参与与任何受评实体、相关第三方或任何通过控制权直接或间接与受评实体关联的人员讨论费用或付款事宜。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的任何代表或员工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应参与任何特定受评实体的信用评级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信用评级的确定:
(a)持有受评实体的资本市场产品(持有多元化集合投资计划份额除外);
(b)持有任何与受评实体相关的实体的资本市场产品(持有多元化集合投资计划份额除外),且该所有权可能导致或可能被视为导致利益冲突;
(c)最近与受评实体存在雇佣关系或其他重大业务关系,且该关系可能导致或可能被视为导致利益冲突;
(d)有直系亲属目前在受评实体工作;或
(e)与受评实体或其任何关联方存在或曾经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或可能被视为导致利益冲突的关系。
直接参与信用评级活动的信用评级机构代表(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该代表控制的、其拥有受益权益的任何账户)不应购买、出售或从事基于由其主要负责分析范围内的任何实体发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支持的资本市场产品的交易(持有多元化集合投资计划份额除外)。
信用评级机构应禁止其代表和员工向与信用评级机构有业务往来的任何人索取金钱、礼物或好处,并应禁止其代表和员工接受以现金形式提供的或超过最低货币价值的任何礼物。
信用评级机构的任何代表,若涉及可能造成任何实际或明显利益冲突的个人关系(例如,与代表分析责任范围内的受评实体的员工或代理人的任何个人关系),应要求其根据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规政策,向合规官或信用评级机构的适当董事披露该关系。
信用评级机构应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审查离开信用评级机构雇佣或聘用的代表过去的工作,若该代表加入其曾参与准备、发布或修订信用评级的受评实体,或加入其在信用评级机构职责范围内与之有重大业务往来的金融公司。

3.对投资公众及发行人的责任
(1)评级披露的透明度与及时性
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发布其信用评级、报告和更新。
信用评级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和更新的政策。
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其每个信用评级中包括(a)明确注明信用评级首次发布的日期和最后一次更新的日期,以及(b)一个清晰且显著的声明,指明主要负责该信用评级的代表姓名和职务,以及主要负责批准该信用评级的人员的姓名和职位。
信用评级机构应在每个信用评级公告中注明用于确定该信用评级的主要评级方法或方法版本,以及在哪里可以找到该评级方法的描述。如果信用评级基于不止一种方法,或者如果仅审查主要评级方法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信用评级的其他重要方面,信用评级机构应在信用评级公告中解释这一事实,并注明在哪里可以找到关于不同方法和其他重要方面如何影响信用评级的讨论。
除了根据个人订单拟定的、旨在专门提供给下单者且不打算通过订阅公开披露或分发的私人信用评级外,信用评级机构应非选择性地并及时披露任何信用评级以及任何决定终止信用评级的信息。为避免疑问,对于仅提供给订阅者的信用评级,非选择性披露意味着仅向所有订阅者披露。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识别用于生成、确定、发布或修订信用评级的所有重要来源,包括受评实体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受评实体的关联方。还应注明该信用评级是否已向受评实体或其关联方披露,以及在该披露之后,信用评级在发布前是否经过了修订。
信用评级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对所使用信息的质量进行了何种程度的审查,以及其是否满意作为其信用评级依据的信息质量。
当信用评级机构对结构化金融产品进行评级时,应向公众(对于向公众提供的信用评级)或向订阅者(对于仅向订阅者提供的信用评级)提供关于其损失和现金流分析的充分信息,以便该产品的投资者能够理解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基础,并注明信用评级的任何预期变化。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公开披露其分析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机构基础评级假设变化的敏感度程度。

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并持续地公开披露提交给其进行初步审查或初步信用评级的所有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信息。此类披露应不论该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是否聘请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最终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说明其就相关基础金融产品进行的尽职调查流程或其他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评估所执行的评估程度。信用评级机构应公开披露其是否已对此类尽职调查流程进行了任何评估,或者是否依赖了第三方评估,并说明此类评估结果如何影响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应将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与传统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区分开,最好通过不同的评级符号来实现。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公开披露这种区分如何运作。信用评级机构应明确定义给定的评级符号,并在其被应用于所有类型的资本市场产品时以一致的方式使用。
信用评级机构应提供信息和解释,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什么是信用评级,以及信用评级在信用评级机构所评级的特定类型资本市场产品上的使用限制。信用评级机构应明确说明每个信用评级的属性与局限性,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实体提供信息的核实限度。
在发布或修订信用评级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其新闻稿和报告中解释支撑该信用评级的关键要素。
在可行且适当时,信用评级机构在发布或修订信用评级之前,应将信用评级将依据的关键信息和主要考虑因素告知资本市场产品的发行人,并给予发行人机会澄清任何可能的事实误解或信用评级机构希望了解的其他事项,以出具准确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适当评估回应。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在发布或修订评级前未通知发行人,则应在此后尽快通知发行人,并通常应解释延迟的原因。
为促进透明度并使市场参与者能够最好地判断其信用评级的业绩,信用评级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布关于其各评级类别历史违约率的充分信息,以及这些评级类别的违约率是否随时间变化,以便相关方能了解每个类别的历史表现以及评级类别是否及如何发生变化,并能够在不同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之间进行质量比较。如果信用评级的性质或其他情况使得历史违约率不合适、统计上无效或以其他方式可能误导信用评级使用者,信用评级机构应予以解释。此信息应包括其信用评级业绩的可验证、可量化的历史信息,这些信息应经过组织、结构化,并在可能时标准化,以协助投资者在不同信用评级机构之间进行业绩比较。
对于每个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随信用评级公开披露受评实体或其任何关联方是否参与了该信用评级的过程,以及(对于非委托评级)信用评级机构是否接触了受评实体或其关联方的账目和其他相关内部文件。每个非委托信用评级应被相应标识。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公开披露其关于非委托信用评级的政策与程序。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公布足够清晰且易于理解的关于其在进行信用评级活动中所使用的方法、模型、关键评级假设以及重要的实践、程序和流程(包括与发行人公布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偏离的财务报表调整,以及适用的评级委员会流程描述)的信息,以便外部各方能够理解评级是如何得出的。此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每个评级类别的含义、违约或回收的定义,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评级决定时使用的时间范围。
信用评级机构应公开披露对其方法、模型、关键评级假设以及重要的实践、程序和流程的任何重大修改。在可行且适当时,此类重大修改的披露应在生效之前进行。信用评级机构在修改其方法、模型、关键评级假设、实践、程序和流程之前,应仔细考虑信用评级的各种用途。
当用于准备其任何信用评级的方法、模型或关键评级假设发生变化时,信用评级机构应立即使用与发布受影响信用评级相同的信息传达方式,披露可能受影响的信用评级的范围。

(2)机密信息的处理
信用评级机构应制定程序与机制,以保护受评实体根据保密协议条款或在相互理解该信息为机密共享的情况下分享给它的信息的机密性。除非保密协议另有允许且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代表和员工不应在新闻稿、研究会议中、向未来雇主、或在与投资者、其他发行人、其他人士的交谈中或以其他方式披露机密信息。
信用评级机构应仅将其机密信息用于与信用评级活动相关的目的,或根据与受评实体的任何保密协议的规定使用。
信用评级机构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属于信用评级机构或由信用评级机构持有的所有财产和记录免受欺诈、盗窃或滥用。
信用评级机构应禁止其代表和员工在拥有关于该资本市场产品发行人的机密信息时,从事该资本市场产品的交易。信用评级机构的代表或员工(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该代表或员工控制的、其拥有受益权益的任何账户)在拥有关于该资本市场产品发行人的机密信息时,不应从事该资本市场产品的交易。
为保护机密信息,信用评级机构的代表和员工在进行资本市场产品交易时应熟悉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政策,并按要求定期确认其遵守情况。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其代表和员工不选择性披露任何非公开的关于信用评级或信用评级机构未来可能发布或修订任何信用评级的信息,除非是向资本市场产品的发行人或其指定代理披露。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其自身及其代表和员工不将委托给信用评级机构的机密信息分享给其非信用评级机构的关联公司或此类关联公司的员工。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代表和员工不应在信用评级机构内部或与其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关联公司或此类关联公司的员工分享此类机密信息,除非是基于"需要知道"的原则且根据相关保密协议允许。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其员工不为进行资本市场产品交易之目的,或除进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业务之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或分享机密信息。
4.内部行为准则的披露及与市场参与者的沟通
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其内部行为准则,并应公开披露该准则,同时说明其内部行为准则的条款如何全面实施本准则的规定。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大致描述其打算如何执行其内部行为准则,并应及时披露对其内部行为准则的任何更改以及其实施和执行情况。
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其组织(或关联公司的组织)内设立一个职能,负责与市场参与者和公众就信用评级机构可能收到的任何问题、关切或投诉进行沟通。此职能的目标应是帮助确保信用评级机构的高级职员和管理层在制定组织政策时能够知悉他们希望了解的那些问题。
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其主页网页的显著位置公布以下链接:(a)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b)对其所使用的评级方法的描述;以及(c)关于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关联公司的历史业绩数据的信息。
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以下信息的详情每年向公众提供:
(a)其法律结构;
(b)其所有权结构;
(c)其收入的财务信息;
(d)其采用的用于确保信用评级活动质量的内部控制机制;
(e)其记录保存政策;以及
(f)其管理层和代表轮换政策。

四、申请新加坡CMS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常见问题解答
1.MAS是否有权干涉信用评级的内容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
MAS在法律上无权干涉或影响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或信用评级的内容。
2.哪些活动被排除在“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定义之外?
以下活动被排除在“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定义之外:
(a)完全在新加坡境外准备的信用评级;
(b)为个人订单准备的私人信用评级,且该评级旨在专门提供给下单者,无意通过订阅进行公开披露或分发;
(c)准备与因消费者、商业或工业关系产生的债务相关的信用评分、信用评分系统或类似评估;以及
(d)准备信用报告及相关分析,即使这些报告或分析全部或部分在新加坡准备并在新加坡传播或分发,只要它们不属于“信用评级”的定义范围。
3.受雇于信用评级机构,协助评级分析师收集和整理信用信息或负债情况的人员,是否需要获得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牌照?
如果某人只是为评级分析师收集和准备信用数据,而不进行任何分析,则不太可能被视为在从事与“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这一受监管活动相关的受监管职能。

4.合规官可以在信用评级机构兼任其他职务吗?
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建立并维持一个独立运作的永久且有效的合规职能。合规官可以担任其他非冲突性的角色以补充其职能。例如,合规官也可以同时兼任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法律顾问。
5.信用评级机构向受评实体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否会被视为附属服务?
信用评级机构不应从事任何可合理认为可能引发与其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业务相关利益冲突的业务。
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向受评实体或其关联方提供有关该受评实体或关联方的公司或法律结构、资产、负债或活动的咨询或顾问服务。
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合规性的内容,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下的主要金融牌照】(七)资本市场服务类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一)什么是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二)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职责及高级职员是否失职的判断标准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在交易中应遵守的商业行为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四)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变更及自愿业务转让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五)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1)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六)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2)豁免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七)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3)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雇员豁免及要求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八)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1)按金缴存及返还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九)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2)获豁免人士及某些代表须缴付的年费

如果您有在新加坡申请金融牌照的需求,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金阁顿专业顾问。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新加坡政府2026上半年推六幅工业用地供竞标 总面积约8.58公顷
·【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八)提供信用评级服务(Providing credi
·【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七)产品融资(Product financing)
·【全球榜单·持续度更新】全球10大繁忙国际航线两条往返新加坡 新隆航线升至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