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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金融格局的不断演变,监管机构对税收透明度的要求也在持续提高。自201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正式发布《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以来,该准则已逐步发展为国际社会开展跨境税收信息透明合作的重要制度框架。截至2025年,CRS已在全球广泛实施,预计未来几年还将有更多国家和地区加入,通过政府间自动信息交换机制(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使各国税务机关得以系统性掌握本国税收居民在境外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
然而,随着数字金融生态的快速发展,加密资产(Crypto-Assets)、特定电子货币产品(specified electronic money products)及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等新型金融形态的日益普及,原有的CRS框架在覆盖范围上逐渐显现出局限性。为回应这一变化,OECD于2023年发布经修订的CRS(业界常称“CRS 2.0”)及配套国际标准文件;相关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以及通过衍生品和投资工具进行的间接加密资产投资纳入CRS,并进一步强化了尽职调查与申报要求。与此同时,OECD还同步推出加密资产申报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CARF),用于自动交换加密资产税务相关信息。
对于高净值人士(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 HNWIs)而言,上述变化并非对既有规则的局部调整,而是意味着国际税收透明度进入了覆盖更广、要求更细、信息交换更系统的新阶段。如何在充分理解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建立系统、持续、可执行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已经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中不可回避的核心议题。

一、CRS 2.0下高净值人士面临的核心合规变化
对于持有复杂资产结构或涉及多法域安排的高净值人士而言,CRS 2.0带来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申报范围的扩大,更体现在数据采集的广度与深度同步提升。无论是申报字段的细化,还是尽职调查标准的强化,抑或是对特定身份安排的重点审视,整个合规管理体系都正朝着更加精细化、穿透化的方向演进。OECD在2023年发布的修订文本,已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以及通过衍生品和投资工具进行的间接加密资产投资纳入CRS的适用框架。
1.申报字段的显著增加
在CRS 2.0框架下,金融机构须报送颗粒度更高的账户信息。与以往相比,申报报文及相关底层数据字段更加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账户类型:须明确标注账户性质,以便区分不同类型的金融账户;
● 账户状态:须区分新开账户(New Accounts)与既有账户(Pre-existing Accounts),以便税务机关追溯不同阶段的尽职调查适用标准;
● 联名账户详情:须识别账户是否为联名持有,并反映联名账户持有人数量等信息;OECD的XML Schema说明已明确列明联名账户及联名持有人数量相关字段;
● 自我证明(Self-certification)状态:金融机构需要能够确认是否已取得有效的自我证明文件;对于新开户,OECD明确要求在开户时取得有效自我证明,而对未能取得有效自我证明的账户,还需采取后续跟进措施;
● 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信息细化:对于通过实体持有账户的情形,不仅需要识别控制人,还要就其税收居民身份取得相应自我证明;在相关实体账户安排中,控制人信息一直是CRS穿透识别的重点。
上述字段和信息维度的扩充,意味着高净值人士通过结构化安排持有的资产,其背后的实际控制链条和税收居民信息,将在申报层面得到更加完整的呈现。
2.自我证明的实质性审查: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合规
在CRS 2.0框架下,自我证明的完整性、真实性与一致性,已经成为监管关注的核心。过去,部分账户持有人可能将自我证明视为开户流程中的例行文件,但在新框架下,这种理解已经不足以满足合规要求。OECD的CRS相关FAQ与实施工具均强调,金融机构应在开户及后续审查中取得有效自我证明,并对“未提供有效自我证明的账户”(undocumented accounts)开展后续跟进。
CRS 2.0进一步要求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FIs)承担更严格的尽职调查责任。若金融机构已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提供的自我证明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可靠,则不应简单采信该声明,而应启动进一步核验程序。
这一要求在实践中的体现,是高净值人士在开立账户或接受年度审查时,往往会面对更深入的询问与更严格的文件要求。客户所申报的税收居民身份,需要与其在反洗钱(AML)及了解你的客户(KYC)流程中呈现的信息保持一致,包括惯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资金来源与资产安排等。若信息之间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客户提供合理解释及佐证材料;若相关信息仍无法被有效核实,账户可能被视为未能完成有效自我证明,并触发进一步合规审查。

3.针对投资移民计划的定向审查
CRS 2.0还特别强化了对投资入籍计划(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CBI)及投资居留计划(Residency by Investment,RBI)的审查。OECD已公开指出,某些高风险CBI/RBI方案可能被用于影响CRS的报告完整性;其所识别的高风险特征,通常与对离岸金融资产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以及缺乏足够的实质性居住要求有关。
因此,若客户所涉的居留或国籍安排属于OECD识别的高风险CBI/RBI方案,金融机构通常需要提出额外核查问题,并对相关声明的合理性进行独立验证,而不能仅凭客户的单方陈述作出判断。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税收居民身份的申报建立在真实、可验证的居住事实和经济关联基础之上。
4.跨境信托和公司结构
根据CRS,信托、被动非金融实体以及其他通过实体持有金融账户的安排,在满足相应条件时,都可能落入申报范围;其中,信托应先根据其具体角色判断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实体,再决定适用的申报路径。在实体账户场景中,控制人及相关税收居民信息本就是CRS核心关注对象。CRS 2.0并未放宽这些要求,而是通过更严格的尽职调查和更细化的申报字段,进一步增强了穿透识别能力。
如果家族办公室在特定结构中被归类为申报金融机构,则应按照CRS的要求履行账户尽职调查、申报以及相关信息管理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这也意味着其需要对账户属性、实体性质、控制人识别与客户信息核验保持更高标准的持续管理。

5.加密货币持仓
对于持有加密货币、DeFi头寸或NFT相关资产的超高净值客户而言,不能再以传统金融账户的思路理解信息透明规则。OECD已在2023年发布CARF,并明确其作为自动信息交换标准的一部分,用于覆盖加密资产相关税务信息。
与此同时,OECD对CRS的修订还明确将通过衍生品和投资工具持有的间接加密资产投资纳入CRS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即使资产并非直接以传统账户形式持有,只要其结构落入相关规则覆盖范围,相关信息仍可能进入税务机关的交换链条。
需要注意的是,CARF与CRS并非相互替代关系,而是并行适用、相互补充的两套自动信息交换规则。传统金融账户仍主要适用CRS,而加密资产交易及相关服务提供商则可能适用CARF;对于通过基金、衍生品或其他金融工具间接持有加密资产的情形,还可能同时涉及CRS与CARF。
6.私募基金投资
如果家族持有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具体结构下被认定为投资实体,或者其账户安排涉及应申报金融账户,则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控制人的信息,仍需按照CRS的规则予以识别与申报。对于涉及数字资产敞口的基金结构,这一点尤其值得提前核查,因为基金本身的法律形态、账户属性以及底层投资标的,都会影响其在CRS体系中的分类和报告责任。

二、CRS 2.0对机构和财富管理公司的影响
1.合规复杂性
CRS 2.0和CARF增加了新的合规要求。金融机构需要同步更新尽职调查程序与信息技术系统,以便采集和校验新增或强化的数据项,例如与联名账户、控制人、自我证明状态以及特定电子货币产品等相关的信息。OECD的修订文本也明确指出,新的数字金融产品已被纳入CRS适用范围,包括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同时,CARF则用于自动交换加密资产相关的税务信息。
许多银行和券商也需要将更新后的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AML/KYC)规则纳入既有流程,并进一步扩展客户尽职调查问卷。OECD的实施工具明确说明,CRS的尽职调查规则与AML/KYC程序是并行关系,二者可以部分衔接,但不能彼此替代。换言之,监管机构会期待相关机构具备稳定、可追踪、可核验的数据收集与报告能力,以满足税务透明度要求。
2.客户架构
财富管理公司需要根据这些变化重新评估客户的账户和持有架构。例如,持有加密资产的信托或特殊目的公司(SPV),在CARF体系下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可报告信息;而在CRS体系下,若相关安排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实体账户或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仍可能触发穿透识别与申报义务。OECD的规则也表明,CRS对信托的处理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托本身作为金融机构;另一类是信托作为NFE,其中如果不是主动非金融实体(Active NFE),通常会被视为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
3.信息交换义务
在CRS制度下,申报金融机构通常先将账户信息报送本地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通过自动交换机制与对方司法管辖区共享数据。CRS 2.0与CARF的实施,意味着这种交换中将包含更多类型的信息流。除传统账户余额、投资收入等信息外,金融机构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还需要按照各自适用规则,报送更广泛的税务相关数据。OECD也说明,CARF的目标就是为加密资产账户及交易信息提供年度自动交换机制。
如果一位高净值客户在已承诺实施CARF的境外平台持有加密资产,那么在相关司法管辖区开始交换后,这类活动就可能进入税务机关的视野。由于CARF的适用范围与CRS形成互补,合规团队应预期未来几年会收到并需要回应更多关于客户数字资产活动的核查与问询。

4.运营影响
最终结果是税务申报和客户准入方面的工作量同步增加。财富管理公司可以考虑引入合规自动化工具,用于按照CRS/CARF标准筛查账户、比对信息和管理例外情形,同时加强员工在数字资产、实体穿透识别和申报流程方面的培训。OECD的实施材料也强调,主管机构和相关申报主体都需要具备配套的系统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以确保数据能够被稳定收集、校验和报送。
在具体执行层面,机构通常还需要结合法律与税务专业意见,对不同客户的持有结构进行逐项核对。例如,一位通过开曼群岛特殊目的公司(SPV)构建家族办公室架构的客户,可能需要根据CRS 2.0更新自我证明表格;而在适用CARF的情况下,相关机构还可能需要对与加密资产有关的交易信息进行识别和申报。对财富管理机构而言,重点不在于改变客户的资产配置,而在于更早识别结构中的报告义务与信息链条。
5.示例说明
假设一位新加坡税收居民的高净值人士,在已承诺实施CARF的境外交易平台持有加密资产。从相关司法管辖区开始交换后,这些与加密资产有关的交易信息就可能进入国际信息交换链条。与此同时,如果该个人的资产安排还涉及外国信托或公司,则受托人或相关申报主体仍需按照CRS的穿透规则识别控制人,并视结构性质判断是否存在申报义务。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也已持续参与CRS机制,并为申报金融机构提供报送和注册渠道。
因此,任何离岸资产——无论是传统金融资产,还是加密资产——的透明度都在持续提高,这会直接影响财富结构设计、税务安排以及遗产传承规划。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真正需要提前准备的,不是如何改变资产性质,而是如何让相关结构、文件和申报口径保持一致、完整、可核验。

三、深度解析:双重居民身份与加比规则的误区
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持有多国护照或永久居留权的高净值人士中,双重或多重税收居民身份(Dual/Multi-Tax Residency)一直是合规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由于各司法管辖区对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通常依据本国国内法,现实中同一自然人确有可能被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同时视为税收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厘清相关规则的适用边界,是构建稳健合规体系的重要前提。OECD也明确说明,税收居民身份首先由各司法管辖区的国内税法决定,而在发生双重居民冲突时,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s,亦称打破平局规则)主要用于解决协定层面的归属问题。
1.何为加比规则
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依据各自国内法律,同时将同一自然人认定为税收居民时,便可能产生双重居民身份冲突。为解决由此引发的双重征税与协定适用问题,相关国家通常会援引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通过依次考量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及国籍等因素,确定该人在协定框架下的最终税收归属地。OECD相关说明也指出,双重居民个人过去可以在适用的税收协定下依靠加比规则解决归属问题,但在修订后的CRS 2.0生效后,重新完成税收居民资料更新的双重居民个人,将需要申报其所有税收居民司法管辖区,而不再仅依赖协定中的单一归属结论。

2.高净值人士面临的重大合规误区
实践中,一个普遍存在的合规误区是:高净值人士认为,只要通过加比规则确定了最终税收居民归属国,金融机构便只需向该国进行申报。这一认知并不符合CRS 2.0的信息申报逻辑,需要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厘清:
● 金融机构的申报义务应覆盖其所有税收居民司法管辖区:根据CRS 2.0的明确要求,对于双重税收居民个人,自我证明应列明其所有税收居民司法管辖区;金融机构则需就每个可申报司法管辖区分别履行相应的识别与申报义务,而不是仅依据税收协定所确定的“主居民国”进行单一报送;
● 规则的适用主体存在本质差异:加比规则属于税收协定层面的冲突解决机制,主要用于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归属;CRS则是金融机构在自动信息交换框架下承担的信息收集与申报义务。两者作用层面不同,前者不替代后者,也不能当然免除CRS之下的披露责任;
● 部分司法管辖区适用更严格的披露与征税规则:部分司法管辖区对税收居民适用全球征税原则,相关披露和纳税义务通常更严格,居民通常需要就其全球收入履行纳税义务;在这类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身份的识别、披露与后续核验通常更为严格。换言之,即便存在税收协定安排,账户持有人在本地申报中仍可能需要提供更完整的税收居民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仅用于确定协定待遇和避免双重征税,并不当然免除账户持有人在CRS框架下向金融机构披露全部税收居民司法管辖区的义务。
3.监管关注重点:居民身份的实质性核查
随着跨境信息交换机制日趋完善,监管机构对居民身份申报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要求也显著提高。OECD发布的CRS相关指引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在自我证明存在疑点时,应结合AML/KYC资料取得合理解释并完成核验;对于双重居民和多重居民,税收居民信息本身也需要在自我证明中完整披露。
在自动信息交换体系下,账户持有人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不同金融机构留存的身份申报信息,将在跨国数据比对中被持续交叉核验。若高净值人士未能如实、完整地披露其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相关信息不一致更容易在交换与比对中被发现。因而,确保在全球各金融机构留存的居民身份信息真实、准确且彼此一致,是高净值人士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这个要求并非仅针对个别机构,而是贯穿于CRS的自我证明、合理性审查与自动交换全流程。

四、高净值人士的合规应对策略
面对CRS 2.0与CARF带来的更高合规要求,高净值人士应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合规管理,围绕身份申报、资产结构、信息留存与持续更新,建立一套完整、可验证、可追踪的合规体系。OECD公布的时间表显示,CARF的首轮自动信息交换通常从2027年开始,部分司法管辖区则延至2028年;至于CRS 2.0,各司法管辖区的实施时间不完全一致,主要以当地立法及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1.确保自我证明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自我证明(Self-certification)的真实性、完整性与一致性,是CRS 2.0的核心关注点。账户持有人在开户或资料更新时,应切实完成以下三个环节:
(1)主动、全面地披露税收居民身份
在开户或资料更新时,应如实、完整地申报所有税收居民司法管辖区,不得遗漏任何实际构成税收居民身份的管辖区。修订后的CRS对双重或多重税收居民的处理更为明确,金融机构需要依据有效自我证明识别相关税收居民信息。
(2)确保申报信息的内在一致性
金融机构通常会结合AML/KYC流程中留存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财富来源(Source of Wealth)等资料,对自我证明内容进行交叉核查。若相关信息与税收居民声明之间存在明显不一致,客户应能够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或佐证材料,以支持其申报内容的准确性。
(3)及时申报税收居民身份的变更
一旦发生可能影响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情形,例如取得新签证、长期居住地变更或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应在金融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更新声明,确保账户资料始终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2.全面梳理多重税收居民身份风险
高净值人士应对其全球居住与身份安排进行系统梳理,主动识别可能产生的多重税收居民身份,而不应仅依赖单一税收归属国的简化理解。
(1)建立全司法管辖区的申报视角
CRS 2.0要求金融机构就账户持有人经尽职调查核实的每一个税收居民司法管辖区履行申报义务。高净值人士应准备好向金融机构提供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识别号码(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并确保各项TIN的准确性、有效性与可验证性。OECD的修订文本也明确,双重税收居民个人在自我证明中需要申报其所有税收居民司法管辖区。
(2)重视TIN的准确性管理
CRS 2.0强化了对TIN格式、结构及有效性的系统验证机制。一旦提供错误、过期或格式不符的TIN,相关账户容易被标记为未提供有效自我证明的账户,进而触发更深层级的合规审查程序。因此,定期核查并更新各司法管辖区的TIN信息,应纳入日常合规管理。
3.数字资产的合规化管理
对于持有加密资产或其他数字资产的高净值人士,合规管理应从资产持有的源头开始。
(1)优先选择具备完善合规体系的服务商
CARF适用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CASPs)等主体,要求其履行尽职调查、记录保存与申报义务,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机制。高净值人士在选择交易所、经纪商或托管钱包提供商时,应优先考量其合规能力、记录保存能力及信息可追溯性。
(2)关注间接持有的加密资产敞口
即使未直接持有加密资产,通过基金、衍生品或投资实体形成的间接加密资产敞口,也可能落入CRS 2.0或CARF的相关适用范围。高净值人士应对自身资产结构进行全面梳理,提前识别并评估相应的信息申报义务。OECD对修订后CRS的说明已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以及通过衍生品和投资工具进行的间接加密资产投资纳入适用框架。

4.建立审计就绪的文档管理体系
在监管持续强化的环境下,合规管理已从简单的表单填报,演进为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撑的实质性工作。
(1)系统留存与税收居民身份及资产来源相关的证明材料
包括居住证明、纳税记录、资产来源文件等,确保在接受金融机构核查或税务机关问询时,能够及时提供充分、完整的书面证据。CRS的实施工具也强调,相关材料应能够支持税收居民声明与账户分类的核验。
(2)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支持
CRS 2.0与CARF涉及较多跨境税务界定问题,例如区分代币化证券在个案中更可能适用CRS还是CARF,往往需要结合资产性质、持有结构及具体司法管辖区规则进行专业判断。建议高净值人士与具备跨境税务经验的专业顾问保持合作,定期进行差距分析(Gap Analysis),确保资产分类与申报归属准确。
5.全面梳理境外资产结构
建议对现有境外资产进行系统梳理,包括境外银行账户、投资账户、证券账户、离岸公司或信托结构、数字资产账户等。通过全面掌握自身资产结构,有助于识别潜在的信息申报风险。OECD的CRS规则与CARF框架均以“先识别、后申报”为核心逻辑,因此资产结构越复杂,越需要更早完成梳理。

6.关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实施进度
由于CRS与CARF均由各司法管辖区分别立法和实施,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推进节奏并不完全一致。对于在新加坡、香港及开曼群岛等司法管辖区或离岸金融中心持有资产的纳税人,应特别关注当地规则的实施时间及具体要求。例如,新加坡官方已说明其预计于2028年开始交换经修订CRS信息;香港已承诺于2028年开始CARF首次交换;开曼群岛则已被OECD列入2027年首轮CARF交换司法管辖区名单。
7.确保税务申报与资产信息一致
随着信息交换机制持续完善,各国税务机关获取境外账户信息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或其他税务申报时,应注意保持与实际资产情况的一致性,避免因信息前后不一致而产生后续合规风险。OECD的自动信息交换体系本就建立在“报送、交换、核验”的闭环逻辑之上,信息一致性因此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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