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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VCC基金】(二)新加坡、开曼和香港基金怎么选?跨境基金架构的专业比较【新加坡VCC基金】(二)新加坡、开曼和香港基金怎么选?跨境基金架构的专业比较
发布时间:11/June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跨境资产管理中,基金设立地的选择,直接影响着募资半径、运营成本、税务穿透效果及监管复杂程度。过去十余年,开曼群岛凭借税收豁免优势与成熟的普通法体系,几乎成为离岸基金的“默认选项”;而随着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香港开放式基金公司(OFC)及有限合伙基金(LPF)等制度相继落地,亚太基金版图正在被重塑。本系列首篇已系统阐述VCC的适用对象与制度细节,本篇不再赘述,而是将视野拉远,回应一个更为根本的实务问题:当VCC、开曼、香港三种方案同时摆在面前,应如何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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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种工具,三种逻辑:先厘清各自的底层设计

三地工具的差异,并不在于表面的费率高低,而在于其底层的制度设计逻辑。

1.新加坡VCC

VCC本质上是一种落地于新加坡的受监管公司型基金载体,旨在构建一个合规、可持续的资产管理平台。它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注册成立,且必须委任符合VCC法规要求的合格基金管理人,例如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ce)的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LFMC),或符合豁免条件的金融机构等,其核心在于强调本地经济实质与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

2.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提供一整套成熟的法律工具,包括豁免公司、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及豁免有限合伙(ELP)等,由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依据《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Act,经修订,主要规制开放式基金)与《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Act,经修订,主要规制封闭式基金)分别进行监管。其底层逻辑植根于“离岸税收中性”与全球私募市场数十年积累的投资者认可度,开曼自身不在基金层面征收直接税。

3.香港

香港提供两条核心路径。开放式基金公司(OFC)为可变资本的公司型基金,自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须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注册。有限合伙基金(LPF)为合伙型工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自2020年8月31日起实施;其设立仅需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无须经SFC审批,属于可灵活选用的基金载体。LPF的设计高度借鉴了开曼ELP,其核心逻辑在于融合“香港在岸监管、人民币与粤港澳大湾区连接优势,以及香港成熟的持牌资产管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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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命题:选址并非比价,而是匹配业务实质

VCC、开曼与香港,并非简单的三选一。它们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基金架构逻辑,真正的决策变量从来不是注册费用、设立速度或某一项税率的高低,而在于几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基金管理行为实质发生于何地?投资人构成与偏好如何?资产最终投向何处?是否需要依赖税收协定或取得本地税务居民身份?是否存在面向公众发售的需求?投资人及托管银行是否认可该基金载体?将这些问题逐一厘清,答案往往会自然浮现。

简而言之:若管理团队、董事会决策、基金行政管理、审计、托管及长期运营均计划实质性落地于新加坡,并希望以伞形架构承载多策略、多资产或多家族类别的配置需求,VCC通常在制度匹配度上更有说服力;若投资人以国际机构、美元基金、经验丰富的有限合伙人(LP)及离岸母子基金架构为主,开曼仍凭借深厚的市场接受度与网络效应具有较强惯性;若投资策略与香港持牌管理人、内地及大湾区资金、人民币资产高度关联,香港的OFC或LPF则更值得优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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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个维度的横向对比

1.法律形态与资产隔离

三地工具在公司型与合伙型的根本分野上,决定了资产隔离的机制与投资人的责任边界。

新加坡VCC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型实体。在伞形结构下,各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依法相互隔离;因其股本随净资产值同步变动,认购与赎回可在资本层面灵活操作,并允许从资本(而非仅限于利润)中派息。

开曼SPC同样以“独立投资组合”在单一公司框架内实现隔离,其经验证的结构获得了全球机构投资者的广泛认可。ELP则以合伙形式主要服务私募股权策略,合同自由度最高、本地治理负担最轻,对美国及国际机构投资者具有历史惯性。

香港OFC亦为可变资本的公司型基金,可设伞形子基金;其董事会须符合SFC关于董事资格、人数及独立董事的要求,并须将投资管理职能委托予持牌或注册从事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投资经理。LPF属合伙型工具,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强调合同自由,须设至少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GP)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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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逻辑与协定网络:决策的核心变量

税务是选址决策中权重最高的维度之一,三地的差异体现在实体税制、基金层面豁免机制及税收协定网络三个层面。

(1)实体税制与协定网络

新加坡公司税率为17%,合资格基金可依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3O条或第13U条,就“指定投资”项下的“特定收入”申请豁免,且一般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协定网络是新加坡的核心优势之一。根据IRAS公开资料,新加坡与约100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有限协定及信息交换安排;具体协定是否已生效、是否受多边工具修改及可适用税率,应以IRAS最新协定列表及个案税务分析为准。VCC如符合新加坡税务居民条件,可申请税务居民身份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COR),据以降低来自协定伙伴国的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伞形VCC下子基金的税务居民身份通常在伞形VCC层面判断,COR由VCC申请并列明相关子基金信息。

开曼群岛不征收企业或个人所得税,亦无资本利得税。然而,开曼基金结构还需关注OECD支柱二规则对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潜在影响。支柱二规则通常适用于年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集团,并以15%全球最低有效税率为核心;对开曼基金及其投资结构的影响,应结合投资人、控股结构、集团口径及相关司法管辖区是否实施IIR、UTPR或QDMTT等规则逐案判断。开曼本身缺乏类似新加坡的广泛所得税协定网络,因此在投资高预提税市场时,基金层面通常较难直接依赖开曼实体取得协定降税待遇。其直接后果是,一只投资于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内地或韩国等高预提税市场的开曼基金,对外汇出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收益,可能无法通过开曼实体本身取得协定降税待遇,因而需按投资所在地法定规则或其他可适用安排承担预提税。对于投资标的集中于“协定敏感型”亚洲市场的基金,这一因素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法团利得税采用两级制(首200万港元利润适用8.25%税率,其余部分适用16.5%)。自2019年4月1日起,统一基金豁免(UFE)制度为合资格基金提供利得税豁免。

香港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CDTA)网络规模小于新加坡,但近年持续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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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豁免与附带权益

新加坡第13O条与第13U条的适用条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显著收紧,提升了门槛并强化了实质要求:资产管理规模(AUM)的计算口径由净资产值改为按“指定投资”价值计量;第13O条要求每个财政年度末维持至少500万新元指定投资,并由新加坡管理人雇用至少2名投资专业人员(IP);第13U条要求维持至少5,000万新元指定投资,并雇用至少3名IP;本地业务支出按AUM分级(20万/30万/50万新元);IP须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月薪不低于3,500新元。同时新增第13OA条,将类似第13O条的基金税务优惠扩展至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注册有限合伙基金;如采用VCC,则通常应评估第13O条或第13U条,而非第13OA条。上述激励措施如不获延期,将于2029年12月31日终止。

香港统一基金豁免(UFE)制度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就合资格基金从合资格交易及规定范围内的附带交易取得的利润提供利得税豁免。附带权益方面,依据《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条例》(2021年5月7日生效,追溯适用至2020年4月1日),合资格附带权益享有0%利得税,并在计算薪俸税时予以剔除。由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亦可享0%优惠税率,追溯适用至2022年4月1日。

开曼在基金层面无需税务豁免安排,因其本身即无直接税负。但若基金管理人或投资管理实体设于开曼,仍应单独评估其是否触发经济实质、证券投资业务、CIMA登记/许可、反洗钱及其他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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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强度与经济实质

监管强度与经济实质要求构成三地工具的显著差异,直接决定合规成本与运营复杂度。

新加坡VCC的本地实质要求最高。每只VCC须委任由MAS监管的持牌或获豁免基金管理人、至少一名“通常居于新加坡”的董事,并在规定期限内委任本地公司秘书与新加坡审计师、设立注册办公地址;多数基金还须委任独立托管人。MAS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的IID 04/2025通函,提出VCC治理与管理方面的监管观察、监管预期和良好实践;VCC管理人通常应确保受管理资产接受独立托管,但私募股权、创投资产等情形需结合基金类型及投资者类别判断;如VCC董事代表基金管理人从事受规管活动,应结合管理人的牌照类别、豁免安排及代表资格要求,确认其是否须作为该管理人的代表或持牌代表;管理人须避免保留空壳实体,并清退不活跃的VCC。

香港的监管强度与实质要求通常介于新加坡与传统离岸基金中心之间。OFC须经SFC注册,配备第9类持牌管理人与经SFC认可的“适当人选”董事。LPF则相对简便,无需SFC审批,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即可;但仍须按《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及反洗钱规则配置普通合伙人、投资经理、负责人士(Responsible Person,区别于SFC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及审计安排。

开曼的监管门槛相对最低。投资基金本身被排除在经济实质义务之外;但透明度规制持续收紧——《受益所有权透明度(正当利益查阅)规例》已于2025年2月28日生效;CIMA亦自2026年1月1日起上调多项共同基金及私募基金相关费用。私募基金通常须在首次接受投资人资本承诺后21天内向CIMA提交登记申请,并应在接受投资人资本出资前完成登记;其账目还须由CIMA认可的开曼本地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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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人接受度与募资半径

投资人接受度在跨境募资实践中往往具有“一票否决”的实际权重。

开曼在全球机构投资者中享有最高认知度与接受惯性:养老基金、母基金、捐赠基金等传统LP对其SPC/ELP架构及法律意见书高度熟悉。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私募基金统计》数据,2024年第一季度开曼基金占所有受报告私募基金净资产的约31.6%,占合格对冲基金净资产的约53.6%,稳居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私募基金注册地(其后为卢森堡约5%、爱尔兰约3.2%)。

新加坡VCC在亚洲(尤其是东南亚、印度、中东主权基金)以及日益看重在岸治理与税收协定网络的欧洲配置者中接受度持续上升,但在部分偏保守的欧美投资者中,仍需一定程度的额外解释。

香港OFC与LPF在内地背景投资者中接受度极高,并依托债券通、股票通、跨境理财通及基金互认安排等渠道,与内地及粤港澳大湾区市场深度连接。

5.设立与维护成本及时间周期

成本与时间的考量需综合评估政府规费、专业服务费用及整体时间进度。

新加坡VCC方面,ACRA基础设立政府费用为8,015新元,包括15新元名称申请费及8,000新元注册费;每个子基金注册费另计400新元,注册周期通常需14至60天。若管理人尚未持有MAS牌照,牌照审批通常约需6个月,须纳入整体项目时间规划。曾用于补贴设立费用的“VCC资助计划”(补贴30%合资格支出,每只上限3万新元)已于2025年1月15日结束。

开曼的实体层面政府年费相对温和(豁免有限合伙年费约1,300开曼元),但主要经常性成本集中于基金层面。自2026年1月1日起,CIMA登记式共同基金年费由3,675开曼元升至4,125开曼元(约5,030美元),主基金年费由2,625开曼元升至3,075开曼元(约3,750美元);登记式私募基金年费同为4,125开曼元。此外,须另计年度审计及申报费用。

香港LPF的登记成本最低——登记费2,555港元加申报费479港元,合计约3,034港元;年度申报费仅约105港元;注册证书一般在提交完整申请后约4个工作日内签发,须由香港律师行代为提交。OFC须向SFC注册,其资助计划虽已延展至2027年5月9日(补贴70%合资格开支),但自2025年4月11日起补贴上限调降至每只公募OFC为30万港元、私募OFC为15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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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迁册与灵活性

三地均支持基金迁册,但路径安排与配套制度存在差异。

VCC支持境外公司型基金向内迁册——例如,开曼SPC在满足净资产为正、并能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保持偿付能力等条件的前提下,可迁册为VCC,同时保留其法律身份及既有的合同关系。

开曼允许基金迁出与迁入。

香港除支持境外基金迁册为OFC或LPF外,其面向一般公司的“公司迁册制度”亦已于2025年5月23日起实施,为跨境重组提供了新的制度选项。

在资本运作灵活性上,VCC因股本恒等于净资产,可灵活发行与注销股份以匹配投资人的认购与赎回需求,并允许从资本中派息,对开放式策略尤为便利。开曼SPC在隔离机制上与伞形VCC相似,但强制披露要求较少。ELP与香港LPF则以合伙协议安排出资、分配与瀑布式收益机制,灵活度高,但须留意GP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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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最新数据审视三地格局

数据最为直观地呈现了三地的差异化定位。

开曼群岛在规模上仍居于绝对领先地位。截至2024年底,受CIMA监管的共同基金约为12,858只,私募基金约为17,292只,两类合计超过30,000只;至2025年9月,基金总数已接近31,000只,其中私募基金约17,700只,管理净资产规模逾8.5万亿美元。

新加坡VCC增长势头显著,但总体体量仍相对有限。根据MAS于2025年6月发布的通函,截至2025年3月31日,新加坡已注册约1,200只VCC,由约600家金融机构管理。

香港本地基金载体的数量正快速攀升。据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26年1月16日公布的2025年统计数据,2025年全年新注册有限合伙基金(LPF)共389只;截至2025年底,LPF总数增至1,347只,较2024年底增长35.1%。同年,新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共210只;截至2025年底,OFC总数增至676只,较2024年底增长43.2%。

就存量规模与全球募资半径而言,开曼仍无可匹敌;论在岸增长动能与政策激励力度,新加坡与香港正快速追赶——前者以税收协定网络与机构化平台见长,后者则以内地市场连接与本地资管生态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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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策框架:六个问题影响您的架构选择

第一,管理团队与核心决策行为发生在何处?若投资委员会、研究、交易执行、投后管理及董事会决策均主要发生于新加坡,VCC更易于夯实管理实质并佐证其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若团队驻于香港且持有第9类牌照,则OFC或LPF更为贴合;若团队全球化分布且投资人群体已深度适应开曼文件体系,开曼架构或仍是最优解。

第二,投资人的构成与偏好如何?以全球机构投资者、美元有限合伙人及离岸母基金为主要募资对象时,开曼载体的市场接受度通常最高;面向亚洲家族办公室、高净值个人或偏好新加坡监管框架与银行服务体系的客户,VCC的论证力更强;若投资人集中于香港、具有内地关联背景或配置人民币资产的需求突出,香港载体则更具天然适配性。

第三,基金策略为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开放式策略,如对冲基金、多策略组合及可赎回基金,可重点考量VCC、开曼共同基金或香港OFC;封闭式策略,如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房地产、私募信贷及基础设施,则更常见于开曼ELP、香港LPF,或依托VCC伞形结构下设的封闭式子基金。

第四,是否依赖税收协定及税务居民身份证明?若拟投资资产所在国对股息、利息及资本利得征收较高预提税,且新加坡与该国间的税收协定可提供实质性优惠,则VCC的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及其申请居民身份证明的能力可能构成关键考量因素;若仅追求离岸税收中性、投资人税务事项由其自行处理,开曼架构通常已可满足需求;香港则须结合其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与统一基金豁免制度进行个案评估。

第五,是否涉及公开发售或零售分销?若面向公众投资者,香港OFC须纳入SFC认可程序及产品手册审阅环节,新加坡亦设有相应的认可基金与销售监管框架,开曼的公开募集同样涉及更高阶的合规要求。若仅面向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认可投资者,三地均可设计私募路径,但须逐项满足各自关于信息披露、销售限制及投资者分类的监管规定。

第六,三年期运营成本是否处于可承受区间?基金的总持有成本远不止初始注册费用,须涵盖法律文件、注册代理、公司秘书、审计、税务申报、基金行政管理、估值、银行与托管、监管年费及投资者报告等持续性开支。设立前至少应完成三年期全口径成本测算——本系列第一篇已就此反复强调,在跨境架构场景下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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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场景化选择建议

1.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

若有限合伙人以欧美机构为主,开曼豁免有限合伙(ELP)仍为首选架构;若LP以亚太资金为主且希望以香港为召集地,可优先考量香港LPF;若基金规模偏小、聚焦东南亚市场,且希望将管理平台与税务居民身份实质落地于新加坡,直接采用VCC(单体或封闭式子基金)并申请第13O条或第13U条免税待遇,同样具有较强吸引力;如采用新加坡注册有限合伙基金架构,则可另行评估第13OA条的适用可能。

2.对冲基金与多策略

开曼SPC仍是全球市场接受度最高的伞形结构,但VCC伞形已快速跟进,尤其适合希望借助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优化组合层面预提税负担的基金。以大中华多空策略为主的对冲基金,香港OFC则可借助持牌管理人的合规基础与内地互联互通机制之便,具备独特适配性。

3.家族办公室与单一家办

VCC常与第13O条或第13U条税务优惠一并评估,已成为亚太家族办公室常见的基金化架构选项之一;但是否适用,仍须结合资产规模、投资专业人员、本地业务支出、管理实质、投资人结构及银行/税务要求逐项判断。香港则以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0%优惠税率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等措施见长,但缺乏与VCC严格对应的专门公司型基金载体,实践中多以私人公司配合持牌顾问的形式落地。二者之间的取舍,核心在于实质门槛与协定网络(新加坡)对比地域来源原则与本地连接(香港)之间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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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虚拟资产与新兴领域

新加坡与香港均已强化对虚拟资产服务商的发牌监管。香港明确准许OFC及LPF投资虚拟资产,并对持牌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提供特定税务安排;新加坡VCC亦可用于代币化基金试点(参见MAS“守护者计划”)。开曼方面,2026年3月24日生效的《共同基金(修订)法》、《私募基金(修订)法》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修订)法》为代币化共同基金和代币化私募基金建立了更明确的监管框架;但是否适合采用,还须结合CIMA登记、VASP边界、投资人渠道、托管及交易安排综合判断。

5.投资人画像驱动的选择

注册地的决策往往不仅取决于法律或税务因素,更深受投资者构成与发起人偏好影响,大致可作如下归纳:以美国LP为主的私募股权与对冲基金,开曼ELP或特拉华LP最受熟悉,对美国应税投资者的税务穿透处理路径亦相对清晰;以亚洲、欧洲及中东配置者为主,日益看重在岸治理、受规管管理人与可援引的税收协定网络,新加坡VCC在可信度与税务效率的综合表现上优势明显;具有中国内地关联、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及境内外双向投资需求的结构,香港LPF借鉴开曼ELP经验并与多地设有基金互认安排,契合度较高,便于将资本导入大湾区的创新与科技企业。

对基金管理人而言,注册地的选择不仅关乎成本,更直接影响募资半径、合规信誉与投资执行效率。不存在唯一的最优解:以全球机构募资为核心,开曼仍是“安全牌”;业务重心在亚洲且需借助协定利益,新加坡VCC是极具价值的跳板;植根中国并需灵活进入内地市场,香港OFC与LPF的组合则难以替代。更为务实的做法,是在架构确定前,模拟三地在完整基金生命周期——设立、投资、管理及退出——中的税务、法律与运营成本,并结合主要LP的合规偏好,作出专业且具前瞻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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