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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球启航出海】(六)开曼和BVI注册公司与开户
发布时间:27/August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中国企业出海与境外上市的架构设计中,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与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占据着重要位置。二者同为英国海外领地,实行普通法制度。两地现行税制均不征收一般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但企业仍可能承担政府年费、牌照费、印花税及与当地不动产或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税费;其中,BVI在符合条件的雇佣或自雇安排下还可能涉及工资税。投资者及集团所在税收居民地或经营地的税负亦不因此免除。因其税务中性与制度成熟,二者常被用于国际控股、特殊目的载体、投资基金与境外上市结构。

就分工而言,开曼以完善的基金制度与资本市场基础设施见长,常用于投资基金与境外上市顶层结构;BVI则是国际商业公司设立和跨境持股安排中长期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司法管辖区之一,多用于控股与特殊目的载体。

一、开曼注册公司与开户

开曼群岛是国际金融与投资基金领域的重要司法管辖区,常见于基金及境外上市的顶层结构。

1.制度、监管与实体

(1)监管机构

开曼公司的注册由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of Companies)办理;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作为综合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投资基金、信托、银行、保险及虚拟资产服务等受监管业务的监管与发牌。国际税务合作部(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DITC)负责开曼国际税务合作法律框架的行政管理,并履行税务信息主管机关(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TIA)的相关职能,经济实质通知及报告通过其相关系统办理。

(2)主要监管法律

《公司法(2026年修订)》为豁免公司等实体的基本法,规范其设立、治理、申报与注销;《豁免有限合伙法》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分别规范豁免有限合伙(ELP)与有限责任公司;《税收优惠法》允许豁免公司申请税务承诺;《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2026年修订)》规范经济实质;《受益所有权透明度法(2026年修订)》规范受益所有权登记与查询;《共同基金法》与《私募基金法》分别构成开曼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的主要立法依据,具体注册、持续监管及豁免义务取决于实体是否落入相关法定定义。

(3)可注册的实体类型

开曼的载体丰富,可满足控股、基金与资本运作的不同需要。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最为常见,为独立法人、具永续存续能力,其章程由组织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构成,广泛用于控股与境外上市顶层结构;隔离投资组合公司(SPC)可在单一法律主体下设立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的若干投资组合,常用于基金与保险结构;此外尚有有限责任公司(LLC)、豁免有限合伙(ELP)与基金会公司。豁免公司通常经本地公司服务提供者办理设立并维持注册办事处,其业务原则上主要在开曼境外开展;豁免公司如在开曼境内开展业务,则可能触发当地经营许可、行业牌照及其他适用监管要求。就投资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多以豁免公司承载,封闭式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则多采用豁免有限合伙;ELP的合伙契约自治、治理弹性及国际机构投资者的市场熟悉度,使其常用于封闭式基金,其在投资者所在地的税务分类仍依相关税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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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势

(1)普通法与司法体系

开曼适用普通法传统,并以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为终审上诉机构,具有较成熟的判例与司法体系;当地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审计、行政与托管服务体系,为跨境交易与资本运作提供制度支持。

(2)税务中性与税收承诺

开曼现行制度不征收一般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预扣税;豁免公司仍须承担年度政府费用、申报及适用的监管成本。豁免公司可依适用法律申请税务承诺,以应对开曼未来可能引入相关直接税的风险,对豁免公司的承诺期限可至多为30年。

(3)无外汇管制与迁册便利

开曼不设外汇管制,资金可依当地规则跨境流动;公司治理安排具有一定弹性,并允许公司迁入与迁出,便于承接集团重组。迁册制度通常能够维持公司的法律主体连续性,使其在迁入或迁出过程中无需重新设立新的法人主体。

(4)受益所有权与信息查询

股东名册通常不由注册处向公众开放;现任董事及替代董事姓名可按法定程序查询;受益所有权资料不向公众无条件开放,但主管机关及符合合法利益条件的申请人,可依规则获得受限访问。

(5)投资基金领域的重要注册地

开曼拥有较为完善的基金法律与监管体系,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创投与不动产基金常以开曼实体设立。符合《共同基金法》或《私募基金法》监管范围的基金,应按适用规定向CIMA注册或登记并履行相应持续监管义务;成熟的服务生态与国际投资者的熟悉度,使开曼成为投资基金领域的重要注册地。

(6)境外上市顶层结构的常见选择

开曼公司是香港市场常见的海外发行人注册地之一;其上市资格仍须满足香港交易所适用的核心股东保障标准、不同投票权架构(WVR)、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特专科技公司及第二上市等规则。在红筹与协议控制(VIE)架构中,开曼公司通常作为顶层上市主体。

(7)国际市场熟悉度

国际交易对手通常熟悉开曼公司法结构,但具体融资、开户及交易审查仍取决于业务实质、控制链条、制裁风险与资金来源;离岸注册本身并不构成融资或开户的便利保证。

(8)灵活的公司治理与股份安排

公司章程可设计不同类别股份与权利安排;如用于上市或员工激励,还须同时符合上市地规则、证券监管及相关税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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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开户与后续维护

(1)注册要求

设立通常由本地公司服务提供者办理并维持注册办事处;普通豁免公司至少一名董事、至少一名股东,无一般性本地居民董事要求。受监管基金的董事配置取决于基金类别及CIMA适用规则;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通常适用至少两名董事的治理要求,受监管共同基金董事还可能受到《董事登记与许可法》项下登记或许可制度的约束,而私募基金本身并非该法所称的“受覆盖实体”(covered entity)。公司章程由组织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构成;受益所有权资料适用《受益所有权透明度法》及合法利益访问规则。

(2)注册流程

流程一般为:委任本地公司服务提供者并核验公司名称;准备组织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董事股东及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与背景资料,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注册文件并缴纳政府费用;核准后取得公司注册证书。在名称、文件及尽职调查资料均获接受的情况下,注册程序通常可较快完成;实际时间取决于服务机构审查、注册处处理及是否采用加急服务。

(3)银行开户

开曼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开曼或其他金融中心申请账户;银行是否受理、处理时间及最低存款要求,均由各银行依风险政策决定,不存在统一法定周期。银行会对股权结构、业务实质与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所需文件一般包括公司注册证书、章程、董事会决议、良好存续证明,以及董事、股东与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与住址证明,且须与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4)注册后维护

公司成立后,须持续维持注册办事处及公司服务安排,提交年度申报和经济实质通知;属于相关实体并开展相关活动者,还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经济实质报告;若涉及受监管基金,还须持续满足CIMA的登记与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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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BVI注册公司与开户

BVI是跨境控股、特殊目的载体和合资安排中常见的公司注册地之一,特点在于公司法结构灵活及专业服务体系成熟。

1.制度、监管与实体

(1)监管机构

BVI公司的注册由公司事务注册处(Registry of Corporate Affairs)办理,隶属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国际税务局(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 ITA)负责经济实质的监督。BVI法律要求公司始终委任持牌注册代理并设注册办事处;注册代理负责保存部分公司记录、办理法定申报并转递监管往来。

(2)主要监管法律

BVI公司主要受《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2020年修订版,并经后续修订)规管。《2024年BVI商业公司(修订)法》及其配套法规自2025年1月起实施,进一步完善成员名册、董事信息及受益所有权的中央登记制度。其中,受益所有权申报同时受到《2024年BVI商业公司与有限合伙(受益所有权)条例》的具体规范;此外,公司还须遵循适用的反洗钱与客户尽职调查规定。

(3)可注册的实体类型

以商业公司(Business Company,BC)为核心载体,设立便捷、结构灵活,广泛用于控股、特殊目的载体与合资;此外亦可设立有限合伙。其组织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安排灵活,便于设置不同类别的股份与权利;若从事基金、银行、保险等受监管业务,同样须依相应法律取得牌照。

(4)税务地位

BVI采取税务中性立场,商业公司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通常享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及预扣税等税务中性待遇,相关文书通常亦享有印花税豁免,但涉及BVI境内土地或相关土地权益的交易可能适用例外;此外,工资税、年度牌照费用及其他特定税费仍可能发生。相关税项待遇无须逐年申请。

2.优势

(1)普通法与专业服务体系

BVI同为英国海外领地,实行普通法,并以英国枢密院为终审上诉机构;其商业公司设立与维护相对便捷,专业服务体系成熟,常用于控股与特殊目的载体。

(2)税务中性与无外汇管制

BVI商业公司现行不承担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与预扣税,无须逐年申请;不设外汇管制,资金可依当地规则跨境流动。

(3)受益所有权与信息查询

成员名册原则上仅向公司、注册代理、主管机关及执法机构开放,公司可选择公开;董事名单可按申请取得;受益所有权资料自2026年4月1日起适用合法利益查询程序。

(4)控股与特殊目的载体的常见选择

BVI以其结构灵活与专业服务成熟,常用于控股公司、特殊目的载体与合资安排;单一资产或业务置于独立的BVI公司之下,便于风险隔离、股权转让与未来的引资、分拆或退出。

(5)中间控股层的常见运用

在多层上市与投资架构中,BVI公司常作为连接顶层与运营层的中间控股层,便于分层持股、融资及并购重组。协议控制(VIE)安排同时受到中国外资准入、行业监管、数据合规及上市地披露规则的约束,其适用性取决于具体行业、控制安排及上市路径。

(6)国际市场熟悉度

BVI主体为国际金融机构所熟悉,但开户仍取决于业务实质、交易地区、资金来源和控制链条,离岸注册本身不构成开户便利或批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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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开户与后续维护

(1)注册要求

设立BVI公司须委任持牌注册代理并设注册办事处;须委任至少一名董事,可为任何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无本地居民要求,首任董事由注册代理在成立后15日内委任;须有至少一名股东,允许100%外资持有;无最低股本要求;公司章程由组织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构成。受益所有人通常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1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直接或间接享有委任或罢免多数董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公司管理实施控制的自然人。

(2)注册流程与登记期限

流程一般为:委任持牌注册代理并核验公司名称;准备组织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董事股东及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与背景资料,完成客户尽职调查;由注册代理提交注册文件;核准后取得公司注册证书。登记期限方面:首份董事名册于首任董事获委任后15日内登记;成员名册和受益所有权资料原则上于成立后30日内登记,法定豁免另论;其后变动依各登记规则在相应期限内更新。注册及维护成本包括政府费用、注册代理、法定申报及其他服务费用,具体以申请日有效费表及服务机构报价为准。

(3)银行开户

BVI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BVI或其他金融中心申请账户;政府费用以申请日有效费表为准,注册代理、法定申报及其他服务费用另计。银行是否受理、处理时间及最低存款要求由各银行依风险政策决定,离岸注册本身不构成开户保证;所需文件与开曼相近,且须与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4)年度财务申报与注册后维护

公司成立后,须持续维持注册代理与注册办事处、按年缴纳牌照费用,并及时更新成员、董事与受益所有权资料。除上市公司、依法须向FSC提交财务报表的受监管实体、向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局(BVI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提交年度税务申报及财务报表的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清算中公司等法定豁免主体外,公司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向注册代理提交年度财务申报;经济实质资料原则上在财政期间结束后6个月内报送。

三、风险与合规边界

开曼与BVI虽具有税务中性与结构灵活的制度特点,但相关实体仍须分别遵守持续合规、经济实质及投资者税收居民地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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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合规义务

(1)经济实质通知与报告

开曼实体须按年度提交经济实质通知;属于相关实体且开展相关活动者,经济实质报告通常于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BVI经济实质资料原则上于财政期间结束后6个月内报送;自2026年1月2日起,相关经济实质申报通过VIRRGIN系统办理。就仅持有股权、取得股息与资本利得的控股公司业务,两地一般适用较低的实质要求;融资租赁、知识产权、分销与服务中心等相关活动则须分别满足适用于该类活动的核心创收活动、管理控制以及人员、场所和支出等经济实质要求,知识产权业务还可能受到更严格的适用规则。

(2)年度与财务申报

开曼公司须按年缴纳政府费用并提交年度申报;除法定豁免外,BVI公司须于相关财政年度后规定期限内向注册代理提交年度财务申报。逾期申报可能产生费用或罚则,持续不合规者公司可能被除名,进而影响其资产处置与银行往来。

(3)登记维护与记录保存

离岸公司设立后仍负有持续申报、记录保存、受益所有权更新及适用的经济实质义务;成员、董事与受益所有权登记的变动,须依规定期限更新。一般非上市、非受监管公司通常不向公众公开财务报表,但仍须保存会计记录;上市公司、基金及其他受监管实体,适用各自的审计与披露制度。

(4)反洗钱与持续尽职调查

注册代理、公司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及其他受监管主体,须依反洗钱、反恐融资、反扩散融资和制裁规则,对公司及其控制人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公司须配合提供和更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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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1)税务中性与经济实质分属不同制度

税务中性地位并不以经济实质合规作为税率适用条件;但属于经济实质制度范围的实体,必须履行通知、申报及相应实质要求。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实体,视所属司法管辖区、违规类型及程序阶段,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监管或税务信息交换、法院强制执行以及除名等法律后果。

(2)不具广泛税收协定网络

两地均不具广泛的综合性税收协定网络,不能预设可获得来源国预扣税减免。如适用的税收协定设有税收居民、受益所有人、主要目的测试(PPT)或其他反滥用条款,相关主体还须满足相应协定条件;经济实质可作为判断交易安排与商业目的的重要事实因素。

(3)中国境内对外投资监管

对中国境内投资者而言,设立、收购或持有开曼及BVI实体,还受到中国境内对外投资监管制度的约束。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及税收征收管理等事项的,还分别适用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则。因此,开曼或BVI实体的境外设立并不取代中国境内投资主体依法应履行的对外投资及跨境资金合规义务。

(4)母国税务后果

对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如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际管理机构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并就境内外所得承担企业所得税义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未分配或少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可能按规定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跨境安排,税务机关还可依一般反避税规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5)信息查询与开户审查

就信息查询而言,开曼现任董事姓名可依法查询,受益所有权适用主管机关及合法利益访问制度;BVI董事名单可按申请取得,受益所有权合法利益查询功能自2026年4月1日启用。缺乏可验证经营活动、交易背景或实质经营联系的离岸主体,通常会面临更高强度的客户尽职调查、资金来源及财富来源审查;账户能否开立仍取决于金融机构的独立判断。涉及境外上市的架构,还须同时满足证券交易所与相关证券监管要求。

开曼与BVI在中国企业的境外控股与上市架构中各有侧重。开曼更常用于基金及境外上市的顶层结构,BVI更常用于中间持股和特殊目的载体,二者在同一架构中常有分工。

因此,开曼与BVI的架构价值取决于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上市规则、资金路径、经济实质及持续合规成本的共同作用,单一注册地税率不足以决定结构优劣。随着国际税收与透明度规则持续演进,跨境架构的可持续性愈加取决于法律依据、商业目的与持续合规之间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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