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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商业布局日益深化的背景下,跨境企业注册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构建全球业务架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作为全球领先的离岸金融中心,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BVI)与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凭借其税收优惠政策、灵活的公司制度以及高度的隐私保护机制,长期吸引着高净值人士、创业者与跨国企业的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将为大家系统梳理BVI与开曼公司注册的关键政策、法律依据、注册流程、合规义务及注意事项,帮助大家全面了解BVI和开曼群岛公司注册相关法规与实操要点。
一、BVI公司注册指南
1.什么是BVI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BVI)是加勒比海地区的英国海外属地之一,其法律体系源于英国普通法。凭借良好的税务环境、灵活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BVI已成为全球最受欢迎的离岸公司注册地之一。
BVI公司受《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及相关法规约束。该法自2004年首次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最新适用版本为2020年1月1日修订版及2024年修正法案。
BVI公司广泛应用于以下场景:
● 国际贸易结算与控股架构;
● 境外融资及境外上市架构(如VIE架构);
● 私募股权和基金投资结构;
● 资产隔离与财富传承(如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
● 知识产权持有与特许经营持有实体。
2.BVI公司的设立优势
(1)注册流程简便快捷
BVI 公司注册流程极简,仅需一名董事和一名股东(可为同一人),设定股本并提交相关文件后,通常在 1-2 个工作日内即可由持牌注册代理完成设立。
(2)零税率制度
在BVI注册的商业公司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扣税、遗产税或印花税,使其成为国际贸易、资产持有与投资架构的理想选择。
(3)高度隐私保护
董事和股东的信息不对公众公开。虽然自2025年1月2日起BVI要求公司向BVI公司事务注册处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但相关信息仅限于政府监管部门(如税务、执法机关)访问,外部机构无法查询。
(4)国际法律制度认可度高
BVI采用国际通行的普通法体系,广泛受到全球银行、券商、基金及律师事务所的认可。同时,BVI也积极配合OECD、FATF等国际组织在税收透明度与反洗钱方面的合规标准。
(5)股本结构灵活
BVI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公司可发行多种类别的股份,并可设定不同的权利义务限制(如表决权、红利权等),以满足复杂股权安排的需求。
3.BVI公司注册类型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可注册为以下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by Shares):这是最常见的公司类型,股东仅对其所投资的股份金额承担责任;
● 无股份担保有限公司(Limited by Guarantee without Shares):股东仅在其担保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 有股份担保有限公司(Limited by Guarantee with Shares):股东的责任包括其担保金额,他们也可以发行股票;
● 无股份无限公司(Unlimited without shares):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有股份无限公司(Unlimited with shares):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也可以发行股票。
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适合从事商业活动,而担保公司更适合非营利实体(如基金会或慈善组织)。
4.BVI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文件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欲设立公司者可向注册官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公司:
(a) 拟任注册代理人(即设立人)签署的、符合第9条规定的公司章程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b) 除非为不得发行股份的无限公司,还需提交拟任注册代理人签署的公司章程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
(c) 拟任注册代理人签署的同意担任注册代理人的文件(须为核准格式);
(d) 若公司拟设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则需提交委员会根据第137(1)条授予的书面批准;
(e) 法规可能规定的其他文件。
(2) 公司设立申请只能由拟任注册代理人提交,注册官不得接受其他人提交的申请;
(3) 本条所称“拟任注册代理人”系指在章程大纲中被指定为公司首任注册代理人的人。
若注册官确认申请人已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规定,且文件齐备,将:
(a) 登记所提交的文件;
(b) 分配唯一公司编号;
(c) 向公司签发核准格式的设立证书。【注:该设立证书具有最终证明力,表明公司设立已符合法律所有要求;及公司自证书所载日期起成立】
其中,公司章程大纲须载明下列事项:
(a) 公司名称;
(b) 公司类型:
(i) 股份有限公司;
(ii) 无股份担保有限公司;
(iii) 有股份担保有限公司;
(iv) 无股份无限公司;
(v) 有股份无限公司;
(c) 公司首个注册办公地址;
(d) 公司首任注册代理人姓名;
(e) 若为可有股份的公司:
(i) 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总数,或说明为无限数量;
(ii) 公司可发行的股份类别,如有多类,须列明每类的权利、特权、限制和条件;
(f) 若为担保公司,不论是否可发行股份,须列明每位担保成员在公司清算时需承担的责任额;
(g) 若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须声明公司具有该身份。
对于有股份的公司,章程大纲还应载明:
(a) 若法律禁止发行不记名股份(bearer shares),须声明公司不得:
(i) 发行不记名股份;
(ii) 将记名股份转换为不记名股份;
(iii) 将记名股份交换为不记名股份;
(b) 在其他情况下,应声明公司是否有权进行上述行为。
特殊目的公司额外要求
(a)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可声明其为“特殊目的公司”;
(b) 该公司章程大纲还应说明公司的具体目的;
(c) 非特殊目的公司亦可通过章程大纲或细则限制其宗旨、权利能力或权力等。
5.注册所需信息(实操建议)
● 标准注册资本:建议设为50,000股(通常免印花税)
● 公司名称(中英文)
● 最少一名年满18岁的董事及股东(自然人/法人均可)
● 注册代理人及注册地址(由BVI持牌机构提供)
● 明确经营目的、业务范围与资金来源
● 公司银行开户资料准备(通常开于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阿联酋等)
6.成立BVI公司的步骤
(1)委任英属维尔京群岛认可的持牌注册代理人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相关规定,BVI公司必须通过当地注册的、受许可的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办理设立手续。
(2)选择公司名称并确认其可用性
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17条的规定,公司名称应包含以下字样或缩写(缩写后可加句点):
①有限公司:
● Limited”、“Corporation”或“Incorporated”;
● “Societe Anonyme”或“Sociedad Anonima”;
● 缩写“Ltd”、“Corp”、“Inc”或“S.A.”;及
● 法规允许的其他用语或缩写;
②无限公司:Unlimited、Unltd;
③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必须包含“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或“SPC”;
④特殊目的公司(Restricted Purposes Company):名称中应标示“(SPV) Limited”或“(SPV) Ltd”;
⑤若兼为特定目的公司,名称中还须包含“(SPV)”。
此外,第18条进一步规定名称限制,不得使用以下类型名称:
①违反其他法规的名称;
②与现有或曾用名称相同或相似,可能导致混淆;
③与已预留名称相同或相似;
④包含受限制词汇,除非委员会事前批准;
⑤令人反感、有争议或违反公共政策;
⑥委员会可通过公告形式公布受限词汇。
若两公司为关联企业,注册官可允许其使用相似名称。
此外,公司名称可采用“BVI Company Number+编号+法定结尾”形式。
(3)完成客户尽职调查(KYC)
注册代理人将要求公司董事、股东及最终受益人(UBO)提供身份及地址证明文件,通常包括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及三个月内出具的住址证明(如水电账单、银行账单等),所有文件必须由执业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核证,并附签证人联络方式及执业牌照编号,以确保法律效力。
(4)提供公司资料及公司成员资料核证副本
需提供BVI公司的详细资料包括:
● 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 股本结构(股份数目、币种、面值);
● 公司业务性质、资金来源、营业额和业务营运地区;
● 公司纪录正本存放位址和公司对外通讯位址;
● 董事、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址;
● 公司财务纪录存放位址及其保管人;
● 公司成员人数(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BVI公司需就每一位成员,提供以下资料:
BVI公司董事
● 中文和英文姓名;
● 国籍、身份证件或护照号码;
● 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
● 住宅地址和董事文件送达地址(个人住址证明必须是最近3个月内发出的,含有董事姓名及其实际居住地址,可以是水电费单、话费账单或银行账单等);
● 职业和委任日期。
BVI公司股东
● 中文和英文姓名;
● 国籍和身份证件或护照号码;
● 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和住宅地址个人住址证明必须是最近3个月内发出的,含有股东姓名及其实际居住地址,可以是水电费单、话费账单或银行账单等);
● 登记成为股东的日期、持股数量和股份类别;
● 股东名册归档形式。
此外,还需提供董事、股东及最终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住址证明(三个月内)的核证副本。
(5)向当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支付注册费用
(6)获得批准后,注册官将颁发公司注册证书和公司编号
(7)董事/股东/实益拥有人名册
在公司成立后15或30日内必须提交以下公司名册:
● ROD,即董事名册Register of Directors:需于BVI公司成立后15日内提交;
● ROM,即股东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需于BVI公司成立后30日内提交;
● ROBO,即实益拥有人名册Register of Beneficial Owners:BVI公司成立后30日内提交。
(8)开立银行账户以满足公司运营需要
BVI公司通常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阿联酋、卢森堡等地开立银行账户,不要求在BVI本地开户。
金阁顿可协助准备银行开户资料,并介绍合适银行资源。
(9)确保遵守当地法规,包括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
7.BVI公司成立后持续的监管要求和报告
(1)年度财务申报表
所有BVI公司必须每年向注册代理人提交一份财务申报表(Financial Return),内容涵盖基本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情况。该申报表不需递交至注册处,亦不会公开,具有保密性。
(2)受益所有权披露 (BOSS)
自2025年1月起,公司必须在设立后30日内通过BOSS系统申报实际持股或控制比例达10%及以上的最终受益人信息。该资料仅限BVI政府监管机关查阅,不向公众开放。
(3)经济实质要求
根据2019年实施的经济实质法案,若公司从事下列“相关活动”,需在BVI具备实体存在并进行年度申报(即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 银行业务
● 保险
● 融资租赁
● 基金管理
● 总部管理
● 知识产权持有
● 航运业务
● 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相关公司需具备在BVI的办公场所、雇员和运营支出,并按年度向注册代理提交经济实质报告。未从事相关活动的“非相关实体”仍须做出申报声明。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更多关于经济实质的要求:
【经济实质法】(一)什么是经济实质法
【经济实质法】(二)为什么要实施经济实质法
【经济实质法】(三)经济实质法的影响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一)新加坡及香港经济实质法解读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二)开曼及BVI经济实质法解读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三)百慕大及根西岛经济实质法解读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四)伯利兹及巴巴多斯经济实质法解读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五)巴哈马及马绍尔群岛经济实质法解读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六)阿联酋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经济实质法解读
(4)注册办事处及代理人的维护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90条及第91条规定,公司必须在BVI维持有效注册地址及注册代理,任何变更均需向注册处备案。
(5)公司变更、解散与恢复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212-218条的规定,公司可申请解散(自愿清算或除名),如后续需恢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登记”(Restoration to Register),并需补缴未履行的合规义务与政府费用。
二、开曼群岛公司注册指南
开曼群岛是英国的海外属地,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基于英国普通法,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地政府与英国司法机构紧密合作,定期修订和完善公司法律法规,确保监管透明和市场秩序有序。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开曼群岛迅速发展为全球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目前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超过10万家。过去十年,平均每年新增注册公司逾10,200家。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及监管主要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Companies Act)、《有限责任公司法》(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ct)和《基金会公司法》(Foundation Companies Act)进行。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Cayman Islands General Registry)及其职员负责相关注册与管理工作。
公司股东或成员可选择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开曼群岛因其零企业所得税、无资本利得税和预提税等税制优势,成为全球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跨国企业和高净值个人的首选注册地,享有高度的国际声誉。
1.开曼群岛公司的设立好处
(1)隐私保障机制健全
开曼群岛拥有完善的与本地和海外执法机构合作的机制,以确保整个开曼金融行业保持最高的诚信标准。在此框架下,客户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注册处仅可在查询时披露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注册日期、注册办事处地址和公司状态。除非执法机构授权或授权协助打击非法活动,否则政府官员、专业代理人、律师、会计师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信息。
(2)国际认可的企业形象
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通常被国际金融机构和合作伙伴广泛认可,有助于树立专业形象,拓展欧美及亚洲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3)融资与资本运作灵活
开曼公司可灵活设定多样化股本结构(如A/B类股、优先股等),并可发行债券,适用于境外融资、并购重组等多种资本运作场景。
开曼公司适用范围广泛,可用于多种商业和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销售加工、贸易、航运业务、股票交易、房地产持有、专利所有权和许可、国际融资、共同基金、保险、证券化、结构性融资和飞机融资。
(4)无须实缴注册资本
开曼公司可设定名义股本,无须实际资金到位,最低股本可设为1股,面值为1美元,适合各类初创或特殊目的实体(SPV)使用。
(5)零税制政策
开曼群岛对公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薪资税、财产税或预提税。企业仅需按年缴纳注册年费及履行经济实质申报义务,有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
(6)稳定的政治与法律体系
作为英国海外领地,开曼群岛拥有延续英国法律传统的法治体系,政治稳定,监管框架成熟,适合长期投资和运营。
(7) 可在全球主要交易所上市
开曼公司可于中国香港、新加坡、纽约等主要交易所上市。诸如阿里巴巴、腾讯、美团等知名企业,均采用开曼公司架构在港交所挂牌。
(8)高效服务与合理成本
开曼金融服务业发达,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法律、会计、信托和管理服务,满足各类国际投资结构的设立和运营需求。只需一名股东即可成立公司,且无最低资本要求。
2.开曼群岛公司注册类型
在开曼群岛,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基金会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可以注册多种类型的公司。不同类型的公司适用于不同的业务目的和法律需求,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注册形式。
(1)非营利协会
任何社团若拟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并能向总督证明其宗旨在于促进商业、艺术、科学、宗教、慈善或其他有益事业,且该社团旨在将利润(如有)或其他收入用于促进其宗旨,并禁止向社团成员支付任何股息,则可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0条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且无需在公司名称中加入“有限公司”字样。
此类非营利协会不要求公开其名称,不需向注册官提交成员名单,也无需缴纳年费。
若该公司符合《2017年非营利组织法》所规定的非营利组织(NPO)定义,则还需依据该法进一步注册为NPO。
非营利性社团无需公布其名称,也无需向注册官提交其成员名单,也无需缴纳年费。
(2)豁免公司
若拟开展的主要业务在开曼群岛境外,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
主要特点:
● 无需保存成员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对于居民和非居民公司均有要求);
● 无需在岛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居民和非居民公司必须召开);
● 可以不受限制地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但必须将任何变更通知注册官;
● 可以发行名义价值或无票面价值的股票;
● 可以用任何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来表示其资本;
● 向注册处提交的年度申报表 要求声明:
○ 除已通知注册官的变更外,公司章程没有作出任何其他变更;
○ 公司法的规定已经得到遵守;
○ 该公司的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
● 注册官在采取行动注销豁免公司之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 无需在其名称后包含“Limited”字样或缩写“Ltd.”;
● 注册官在采取行动注销豁免公司之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要注册豁免公司,公司名称必须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获得注册处认可。公司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声明注册人的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
在开曼群岛注册此类公司最便捷的方式是聘请一家持有相关牌照的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可以提供以下服务:注册办事处;名义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以及根据实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公司。
豁免公司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①豁免有限期公司(Exempted Limited Duration Company)
这种豁免公司形式在保留其成员有限责任(如有需要)的同时,也提供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享受合伙企业优惠待遇的可能性。
有限合伙公司将持续存在,直至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终止时间或事件发生。但其存续期不得超过30年,且必须至少有两名成员。
存续期届满后,公司将被视为自动开始自愿清盘和解散。但是,如果成员通过特别决议,公司可以提前自愿清盘。有限合伙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在适用于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其他公司的情形下,其成员仍然可以进行强制清算。
豁免有限期公司的主要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某一成员的任何股份的转让,须经所有其他成员的一致决议。
有限合伙公司的章程可能规定,公司管理权归公司成员所有,这些成员将被视为公司董事。但是,这些成员可以将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
公司名称必须以“有限期公司”(Limited Duration Company,简称“LDC”)结尾。
注册费为200开曼元,另加正常的豁免公司注册费,年费与豁免公司相同。
②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 是一种豁免公司。开曼群岛《公司法》第十四部分规定,任何豁免公司、延续性公司和有限期豁免公司均可重新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该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或“SPC”。
SPC 允许将单个投资组合(在世界某些地区称为“单元”)的资产和负债与整个公司以及其他投资组合的一般资产分离。然而,每个投资组合并不被视为独立的法律实体。
除了豁免公司需要提交的年度申报表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还必须提交一份申报表,列明其投资组合在年度内的所有变动。
(3)基金会公司
基金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由任何人(“创始人”)为任何合法目的设立,且该目的无需对他人有利,但前提是其符合法律(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法》、《公司法》等)允许的广泛范围。
基金会公司的成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及章程细则。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会公司受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法》和《公司法》共同规范,前者为后者的补充与延伸。
现有的开曼公司可以转换为开曼基金会,也可以创建一个全新的开曼基金会。此类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但可以设立或不设立股本。
基金会不得向其成员或拟成员支付股息或其他利润或资产分配。
基金会公司的秘书必须是“合格人员”,即获得《公司管理法》(2003年修订版)许可或允许在开曼群岛提供公司管理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必须直接或通过引用其条款规定公司清盘时剩余资产的处置。
在开曼群岛注册此类公司最便捷的方式是聘请一家持有相关牌照的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可以提供以下服务:注册办事处;名义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以及根据实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公司拟开展的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即离岸)开展,则注册人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申请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LLC”)。
与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似,此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因此公司成员不承担公司债务或责任的个人责任。
与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本,但成员可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权归其成员和/或经理所有。
有限责任公司 (LLC) 的设立流程与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流程类似。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处注册时,需要提交一份包含特定规定信息的已签署注册声明,并缴纳注册费。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声明中规定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注册声明修订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现有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可以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合并或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允许非开曼群岛实体重新注册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继续在开曼群岛经营。
每年一月,公司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一份申报表,证明其在上一日历年遵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并向注册处缴纳规定的年费。
在开曼群岛注册此类公司最便捷的方式是聘请一家持有相关牌照的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可以提供以下服务:注册办事处;名义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以及根据实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公司。
(5)非居民公司
普通非居民公司是指通过公司注册处向财政部长提出申请,获得非居民身份的公司,且必须声明公司无意在开曼群岛境内开展业务。该公司可以买卖豁免公司、外国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股份,但只能在开曼群岛开展其海外业务所需的其他业务。
此类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其过去和现在的成员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
他们还必须每年向注册处报告,提供成员、董事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实收资本数额。
非居民公司可以转换为普通居民公司或豁免公司。
此类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必须位于CIMA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处。
在开曼群岛注册此类公司最便捷的方式是聘请一家持有相关牌照的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可以提供以下服务:注册办事处;名义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以及根据实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公司。
(6)海外公司
海外公司(通常称为外国公司)是指在开曼群岛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海外公司必须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九部分进行注册,才能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或开展业务,或担任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登记要求
此类公司必须在开曼群岛注册,并且必须向注册官提供:
● 外国公司成立证书或注册成立证明的认证副本,或由相关机构颁发的同等文件,作为其成立的证明;
● 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良好存续证明;如果相关主管部门不颁发良好存续证明,则需要提供由外国公司董事签署的声明,证明该外国公司与相关主管部门保持良好存续关系;
● 外国公司章程、细则、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或其他组成文件的认证副本;
● 董事名单及具体详情;
● 居住在岛上并被授权代表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服务和任何通知的个人的姓名和地址;
● 必要的費用。
在开曼群岛注册此类公司最便捷的方式是聘请一家持有相关牌照的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可以提供以下服务:注册办事处;名义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以及根据实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公司。
(7)常驻公司(Resident Company)
普通居民公司在开曼群岛境内经营业务,居民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一份过去和现在成员的登记册,供公众查阅。
他们还必须每年向注册处报告,提供成员、董事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实收资本金额。
此类公司还被允许持有开曼群岛《公司法》所定义的土地。
(8)经济特区公司(Special Economic Zone Company)
经济特区公司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获授权在经济特区开展业务。
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部分)允许现有豁免公司重新注册为经济特区公司。此类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阐明开展经济特区业务的意图。
公司名称必须包含“经济特区公司”或“SEZC”。
如果此类公司停止在经济特区运营,它们可以在重新注册后继续作为豁免公司登记,或者选择从登记册中删除。
(9)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的所有股东或成员均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清盘时,其成员或股东对弥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未偿债务负有连带、个别且非有限的义务。
此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成员人数;如果公司有股本,则还必须载明公司拟注册的股本金额。
在开曼群岛注册此类公司最便捷的方式是聘请一家持有相关牌照的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可以提供以下服务:注册办事处;名义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以及根据实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公司。
3.开曼群岛注册流程
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通常包括三个关键步骤:
(1)预留公司名称
在申请注册前,需首先确定并预留公司名称。若公司名称中包含受限制的词语或短语(如涉及金融、保险、皇家等),必须事先获得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或公司注册官的批准。
(2)填写公司注册申请表
根据拟设立的公司类型(如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或豁免公司),填写相应的注册申请表格,准确提供公司设立所需的基本信息。
(3)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
包括认购人(股东)签署的认购同意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其出资及股份持有意愿。
注册公司时,需准备并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公司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这列明了公司的名称、注册办事处、目标、类型(居民、非居民或豁免)、授权资本和股份类型、认购人的姓名、地址和签名以及认购人所持有的股份数量、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以及执行日期。
公司章程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这些规范了公司的内部运作,例如如何召开会议、董事和高管的权力。
名称预先批准文件(如适用)
如果拟设公司的名称包含限制性词语或短语,则在提交公司成立申请之前,必须获得CIMA或注册官的事先批准。
开曼群岛公司的注册流程可能因所设公司类型的不同(如豁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会公司等)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启动注册前咨询具备相关资质的注册代理机构,以确保程序合规、资料完整。
如果您有在BVI、开曼群岛、新加坡、香港及马来西亚注册公司的需要,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金阁顿专业顾问。
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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