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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跨境企业注册指南】(二)香港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09/July 2025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浪潮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中国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贸易港,始终是跨境企业设立海外实体的重要首选地之一。凭借其低税制、健全的法律体系、开放的营商环境及完善的基础设施,香港公司架构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供应链管理、资金调度、税务规划、上市融资等多个领域。如果您正在考虑注册一家香港公司,本期文章将为您系统梳理香港公司注册流程、最新税务合规及再迁册(re-domiciliation)制度,助您高效合法地搭建全球运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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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选择香港注册公司

1.税制简单,税负轻

香港实行属地来源征税原则(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即仅对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如公司所有业务活动均在香港以外地区开展,可申请离岸利得税豁免,实现实际意义上的零税负。

目前香港公司利得税税率如下:

● 前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适用8.25%的税率;

● 超过200万港元的利润适用16.5%的标准税率。

此外,香港不征收以下税种:

● 增值税(VAT)/商品及服务税(GST);

● 股息税;

● 资本利得税;

● 遗产税(已废除)。

香港还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有助于降低跨境投资中的重复征税风险。

2.资金及资本自由流通

● 香港实行自由兑换与资本自由进出政策:

● 港元、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多币种银行账户可自由操作;

● 无外汇管制,跨境汇款灵活,资金调拨便利;

● 海外利润无需汇回香港即可自由使用;

● 已与100多个国家/地区互免签证,便于国际商务拓展。

香港银行体系健全,全球主流银行如汇丰、渣打、花旗、中国银行等均设有分行,便于企业日常账户管理与融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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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化营商环境

● 公司名称可自由包含“国际”“集团”“控股”“投资”等字样,有助于提升品牌国际形象;

● 无最低实缴资本要求,允许一人公司设立;

● 董事和股东身份无国籍或居住地限制,可由法人或自然人担任;

● 可经营绝大多数业务类型,法律无实质限制,只需合法合规;

● 注册流程数字化,最快1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电子注册,获取公司注册证书与商业登记证;

● 注册地址可委托秘书公司提供,降低设立门槛。

4.法律制度稳定

香港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司法独立、透明度高,广受国际认可:

● 合同执行力强,商业纠纷处理效率高;

● 对知识产权、商业机密、公司治理等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 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股东与公司债务法律上完全隔离,大幅降低个人资产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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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信誉与商业便利优势

香港是全球金融与贸易枢纽:

● 拥有国际知名评级机构认可的高信用评级;

● 多数跨国银行、贸易平台和跨境电商均支持香港公司账户;

● 香港公司可作为控股平台用于设立境外子公司,或搭建VIE架构实现境外上市;

● 常用于实施三角贸易模式(如:大陆生产 → 香港中转 → 海外市场销售),有效规避关税壁垒、优化供应链并保护客户资源与商业隐私。

6.运营成本低,管理便利

● 注册资本无需实缴;

● 注册、年审、做账审计、报税等流程清晰可控,运营合规负担较轻;

● 一般公司每年只需履行一次周年申报和一次财务审计(如有实际运营);

● 初创企业如尚未开展业务或处于亏损状态,可向香港税务局提交零申报;

● 会计与审计流程清晰规范,易于委托外包处理;

● 香港作为自由港,具备完善的物流系统,有利于跨境仓储、集拼及转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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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注册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负责处理以下两类公司注册申请:

● 成立本地有限公司(Local Limited Company);及

● 注册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

1.在香港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步骤1选择公司类别及名称

1)选择适合的公司类别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最常见的形式,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

 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没有股本,而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限于各成员借其组织章程细则分别承诺在公司清盘时所支付作为公司资产的款额,营利机构如基金会、学会等)通常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

2拟订公司名称

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的《公司名称注册指引》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公司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及/或一个中文名称,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最后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条例》第103条申请特许证,以便在公司名称中略去“有限公司”一词及/或“Limited”一字 (不论是于注册成立时略去,或于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名称时略去 )。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 10646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简体字概不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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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不获准注册的情况

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注:以下情况,(a)项的限制不适用于有关公司:该公司是为了应用《公司条例》第17A部而以有关名称注册;该公司在紧接该项注册进行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及该名称是该公司在紧接该项注册进行前的法团名称或经批准名称】

(b)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由《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条界定)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处长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d)处长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在断定某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公司名称相同时:

(a)以下各项须不予理会:

● 作为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例如:TheABCLimited=ABCLimited);

● 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company”、“and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company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company”和这些字或词的缩写,以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例如:ABCCompanyLimited=ABCLimited=ABCCo.,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甲乙丙公众有限公司)

● 字母的字体或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间的空位、重音符号以及标点符号(例如:A-B-CLimited=abcLimited)

(b)以下的字及词须视为相同:

● “and”及“&”

● “HongKong”、“Hongkong”及“HK”

● “FarEast”及“FE”

(例如:ABCHongKongLimited=ABCHongkongLimited=ABC HKLimited)

(c)如处长在顾及某两个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后,信纳该两个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则该两个字会视为相同(例如:恒=恒;峯=峰;汇=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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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准的公司名称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必须先获得处长的事先批准才可注册:

(a) 处长认为该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除非有关公司确实与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联系,否则该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有些字一般会令人产生上述联系,例如部门(“Department”)、政府(“Government”)、公署(“Commission”)、局(“Bureau”)、联邦(“Federation”)、议会(“Council”)、委员会(“Authority”)等,因此通常不会获准用于公司名称;

(b)该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中指明的任何字或词;

(c)该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根据《公司条例》第108、109或771条或在2010年12月10日当日或之后根据《前身条例》(即指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的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第22或22A条发出更改名称指示的名称相同。

申请人应就上述类别的公司名称向处长查询,并以书面就使用这类名称征求同意,然后才交付申请注册成立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的文件作登记。有关申请应送交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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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名称中采用其他法例规管的字及词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例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不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刑事罪行,举例如下:

(a)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的规定,未经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银行(“Bank”)一词,即属违法。

(b)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的规定,除了该条例界定为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证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或联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违反这项规定会构成刑事罪行。

(c)除《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界定的执业法团外,任何法团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practising)”、“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称谓,或英文简称“CPA(practising)”,或英文缩写“CPA”或“PA”,或执业会计师、会计师、注册核数师、核数师或审计师的字样包括在其公司名称或与其名称一并使用,也属违法;

(d)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的规定,除非另有豁免,未获保险业监管局的书面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insurance”或“assurance”一词,或该词的衍生词,或该词或其衍生词的任何语文的译文,或“保险”一词,即属违法。

申请人应确保在公司名称中采用的字或词不会违反任何香港法例,为此,建议申请人就拟用名称中的敏感字词事先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以避免法律风险。

总体来说,公司名称如出现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不会获准注册。申请人可登入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查册服务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电子服务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查阅公司名称时,须使用“以全名查册”模式,并输入完整的拟用的公司名称(中文名称必须采用繁体字)。申请人也不应采用一个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公司名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因此,申请人也应查阅知识产权署备存的商标注册纪录册(https://esearch.ipd.gov.hk/nis-pos-view/#/?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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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2交付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递交注册资料及支付正确费用:

 方式一:通过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网站”以电子形式提交;

 方式二:亲自或委托代理前往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提交纸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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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 法团成立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G

●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电子服务网站”备有样本可供使用,具体网址如下:

https://www.cr.gov.hk/tc/electronic/e-servicesportal/docs_submission.htm);及

●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注:表格和IRBR1可通过以下网站获取:https://www.cr.gov.hk/tc/forms/specified.htm#26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公司注册处须在处理注册成立的申请后,才能确定拟用的公司名称可否注册。拟用的公司名称如有错误或不获准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处可拒绝有关的申请,而已缴交的存放文件费用将不会被退回。

注册的申请必须符合《公司条例》的所有规定。香港公司注册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料或文件以证明申请符合有关规定。

如果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同时是董事,他必须签署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订明时限)交付表格NNC3“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以作登记。如未有于订明时限内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违反,则可再被处按日计算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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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3领取证书

如申请获批准,您可下载或领取“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以下统称“证书”)。证书会以电子形式或印本形式发出,视乎交付申请的形式而定,电子证书与印本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会于1小时内获发电子证书,有关下载证书的电邮通知会发送到交付申请的注册用户的信息匣和注册电邮地址。

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的印本证书一般会于4个工作日内发出,当证书可供领取时,香港公司注册处会以电邮或传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亲身到香港公司注册处领取证书时,须出示“领取证明书”的通知书及通知书上所载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印章。如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领件人必须出示提交人签署的授权书及授权书上注明的身份证明文件。

步骤4领取其他牌照或许可证

公司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可能还需根据具体业务类型申领相关营运牌照。

请访问香港工业贸易署官网,查阅有关在香港经营进出口、金融服务、医疗、教育、食品等行业在香港营运所需的牌照、许可证、证书或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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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非香港公司

非香港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该等公司须在

(i)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或

(ii)根据《公司条例》第820F条作出的有关撤销令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步骤1:交付申请

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提交服务以电子形式,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确费用:

● 表格NN1: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注册申请书;

● 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宪章、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 公司的每份指明证明书的经核证副本;

● 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 及

●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2 )。【注:表格和 IRBR2可通过以下网站获取:https://www.cr.gov.hk/tc/forms/specified.htm#26

步骤2:领取证书

如申请获批准,您可下载或领取“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商业登记证只会发给仍未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登记其业务的注册非香港公司】”(以下统称证书)。证书会以电子形式或印本形式发出,视乎交付申请的形式而定。证书一般可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电子证书与印本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如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有关下载证书的电邮通知书会发送到交付申请的注册用户的信息匣和注册电邮地址。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当证书可供领取时,香港公司注册处会以电邮或传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亲身到香港公司注册处领取证书时,须出示“领取证明书”的通知书及通知书上所载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领件人必须出示提交人签署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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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成立后须向香港公司注册处交付的申报表

1.本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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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非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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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公司迁册制度

2025年5月23日,香港正式实施《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引入全新的公司迁册制度。该制度允许已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即非香港法团)将其注册地迁移至香港,并在香港继续以法团身份存在。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该条例”)第820C(1)条的规定,非香港法团可申请在香港注册成为“经迁册公司”(Re-domiciled Company)。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等公司将被视为等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本地公司,须全面遵守《公司条例》的相关条文。

1.申请迁册的要求或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四方面的条件,方可根据《公司条例》第820B条提出迁册申请:

(1) 一般资格

(i) 申请人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法律容许申请人将其本籍迁往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而申请人已遵从其本籍所在地的法律的相关规定;

(ii) 申请人在其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法律下所属的公司类别,与其拟根据该条例注册的类别相同或大致相同;以及

(iii) 在申请日当日,申请人成立后的首个财政年度结算日已过;

(2) 诚信要求

(i) 申请人须遵从该条例在迁册方面的所有规定;以及

(ii) 筹划中公司不得用于非法或有违公众利益的用途;

(3) 对公司成员和债权人的保障

(i) 申请人是真诚地提出迁册申请,并非意图欺骗其现有债权人; 以及

(ii) 如根据申请人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法律或其章程文件,申请人须就其迁册来港征得其成员同意,则已取得该同意;如申请人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法律或其章程文件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则申请人已按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其成员同意;以及

(4) 偿付能力

(i) 申请人将能够偿付其自申请日期起计的12个月内到期应付的债项;以及

(ii) 申请人并非正在清盘,也没有针对申请人的清盘程序正在进行或有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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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在香港迁册注册的公司类别

申请人可根据该条例第820C(1)条,向处长申请注册为以下公司类别: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或

●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3.申请时须交付的文件

申请人根据该条例第820C(1)条提出注册申请时,须向处长交付以下所有文件: (i) 表格NNC6—迁册表格(下称迁册表格);

(ii) 拟用章程细则的文本;

(iii) 该条例附表6C所指明须随附迁册表格的文件;及

(iv)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5)。

申请迁册时须交付的所有文件的备考清单载于附录I(见下图),以便拟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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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及证书发放

在根据该条例第820C(1)条完成注册后,申请人将同时收到由处长签发的迁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

申请人如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证书会以电子形式发出;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申请人会获发印本证书。电子证书与印本证书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如经迁册公司先前已根据该条例第16部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则其根据第16部的注册会于其获发迁册证明书当日停止具有效力。

5.在成立地撤销注册的义务

经迁册公司须在迁册日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促致该公司在其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方撤销注册。

经迁册公司须在迁册日之后的120日内,向处长呈交令处长信纳的撤销注册证明文件。如不遵从,该公司在香港的注册会被撤销。

经迁册公司提出申请后,处长可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条件规限下,延长该120日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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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迁册后交付文件的责任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一经迁册,经迁册公司会被视为等同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须遵从该条例的所有与交付文件有关的规定,遵从方式与根据该条例组成和注册的公司无异。

具体而言,以下为对经迁册公司所施加的交付文件的责任:

(1) 迁册后交付文件的一般责任

①董事的书面同意

按照该条例第820G(1)条规定,若已同意在筹划中公司注册时担任董事的人不曾于迁册表格内“担任董事同意书”的部分签署,他/她须在迁册日之后的15日内,将符合指明格式的同意书交付处长登记。

该同意书须表明其已同意在公司注册为经迁册公司时担任其董事。

为履行此项交付文件的责任,应使用表格NNC3RD—担任董事同意书 (经迁册公司)。

②在迁册日的成员详情申报表

按照该条例第820H(2)及820H(3)条规定,经迁册公司须在迁册日之后的15日内,将符合指明格式的成员详情申报表交付处长表登记。

该申报表须载有一项以迁册日的状况为准并符合该条例第201条的股本说明,并须述明该经迁册公司成员的所需详情。

为履行此项交付文件的责任,应使用表格NSC21—经迁册公司在迁册日的成员详情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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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迁册后与押记有关的交付文件的责任

①经迁册公司在迁册日之前设立的押记,及在该日之前取得的财产的原有押记的登记

按照该条例第338A(4)条规定,经迁册公司须在迁册日之后的一个月内,将适用于该条例第338A(1)条(如下)的押记详情的陈述,以指明格式交付处长登记,即:

(i) 该公司作为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在成为经迁册公司前已设立了某项押记;

(ii) 该项押记在迁册日是存在的;及

(iii) 该项押记所属的种类,是假使该经迁册公司是在该日或在该日之后才设立该项押记,该经迁册公司便须按该条例第335条的规定,将关于该项押记详情的陈述交付登记的种类。

履行此交付文件的责任时应使用表格NM10—押记详情的陈述( 适用于经迁公司—迁册日之前的押记) ;或如该押记属一个债权证系列的组成部分的债权证,则应使用表格NM8—押记详情的陈述 (属一个债权证系列的组成部分的债权证 )。

按照该条例第338A(4)条规定,经迁册公司亦须在迁册日之后的一个月内,将适用于该条例第338A(2)条(如下)的押记详情的陈述,以指明格式交付处长登记,即:

(i) 该公司作为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在取得任何位于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的而受某项押记规限的财产后,成为经迁册公司;

(ii) 该项押记在迁册日是存在的;及

(iii) 该项押记所属的种类,是假使该经迁册公司是在该日或在该日之后才取得该财产,便须按该条例第338条的规定,将关于该项押记的详情的陈述交付登记的种类。

履行此交付文件的责任时应使用表格NM10—押记详情的陈述( 适用于经迁公司—迁册日之前的押记 )。

该经迁册公司如就该项押记已遵守该条例第336、第339或第340条的规定,便无须根据该条例第338A(4)条重新将该项押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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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权证的详情的登记

根据该条例第341(1)(c)条规定,如有属一个债权证系列的组成部分的债权证,当中载有或给予某项公司设立的押记,且每名该债权证系列内的债权证的持有人均对该项押记的权益享有同等权利,及关于该项押记详情的陈述须根据该条例第 338A(4)条规定交付登记,则经迁册公司须将该债权证系列的每次发行的详情的陈述,以指明格式交付处长登记:

(i) 如债权证是在有关迁册日或在该日之前发行的,则登记期是该日之后的一个月;或

(ii) 如属任何其后发行的债权证,则登记期是发行日期后的一个月。

履行此交付文件的责任时应使用表格NM9—债权证系列的发行详情的陈述。

就债权证将佣金等的详情登记

根据该条例第342(1)(d)(iia)条规定,如—:

(i) 公司曾直接或间接支付或提供任何佣金、津贴或折扣予任何人,作为该人认购或同意认购,又或以促致认购或同意促致认购该公司的任何债权证的代价;

(ii) 该债权证

(a) 设立押记,或证明有押记,或

(b) 属一个债权证系列的组成部分,并载有押记或给予押记;

(iii) 该押记是由该公司设立的;及

(iv) 该押记详情的陈述须按照该条例第338A(4)条规定交付登记,则经迁册公司须在迁册日之后的一个月内,将有关佣金、津则或折扣详情的陈述,以指明格式交付处长登记。

履行此交付文件的责任时应使用表格NM10—押记详情的陈述( 适用于经迁册公司—迁册日之前的押记,或如该押记属一个债权证系列的组成部分的债权证,则应使用表格NM8—押记详情的陈述 (属一个债权证系列的组成部分的债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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