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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二)SIAC仲裁全流程、周期与费用构成
发布时间:30/September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中国企业选择新加坡仲裁的制度成因。而争议一经提交仲裁,当事人所面对的即为具体的程序规则、时间节点与费用安排。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SIAC”)第七版《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25年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一年半,首年实施数据亦已公布。本期我们将以《2025年规则》条文、SIAC《2025年年度报告》以及2026年发布的实务分析为基础,按照仲裁程序的时间顺序,梳理SIAC仲裁的全流程、审理周期与费用构成,并就程序选择中的主要取舍作出分析。

一、《2025年规则》的适用范围与总体结构

依据《2025年规则》第1.5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规则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仲裁。据此,合同中笼统援引“SIAC规则”的,通常理解为援引仲裁开始时有效的版本(新加坡高等法院在AQZ v ARA [2015] SGHC 49案中,就旧版SIAC规则亦确认了这一解释立场);仲裁条款明确指向较早版本的,则依其约定。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第六版规则(以下简称“2016年版”)相比,《2025年规则》的条文由41条增至65条,并按照仲裁程序的时间顺序重新编排为十个部分,另设三个附表。第一部分为导言性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仲裁的启动,第三部分规定紧急仲裁员、简易程序、快速程序、多份合同、合并、协调程序与追加当事人等程序性申请,第四、五部分分别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员的回避、撤换与替换,第六至第十部分依次规定审理程序、仲裁庭权力、裁决、预付金与费用以及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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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启动:仲裁通知与答复

1.仲裁通知

SIAC仲裁以主簿(Registrar)收到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之日为仲裁开始日。申请人应向主簿及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第6.1条),SIAC秘书处(Secretariat)随后通知各方仲裁已经开始。与2016年版以“文件齐备”作为认定标准不同,《2025年规则》将仲裁开始日与主簿收件相挂钩;但主簿认定仲裁通知不符合或不实质符合第6.3条要求,或者立案费未于提交时缴纳的,可设定期限要求补正或缴纳;逾期未补正或未缴纳的,主簿可终止仲裁,且不影响申请人在其他程序中重新提交仲裁通知(第6.5条、第6.6条)。

依据第6.3条,仲裁通知应载明提交仲裁的请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信息、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日期及方式、所援引的仲裁协议及争议所涉合同、条约或其他文件,并说明争议的性质与情况、所寻求的救济及请求金额的初步估算,同时就准据法、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员人数及组庭方式发表意见,披露第三方资助安排并缴纳立案费;申请人亦可同时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金额的初步估算构成主簿确定争议金额的基础,而争议金额又关系到可适用的程序轨道与预付金数额,故立案前的测算质量对后续程序安排具有基础性意义。

2.答复与早期审查

被申请人应自仲裁开始日或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14日内提交答复。与其他主要仲裁机构相比,该期限较短(2021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与202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均为30日,2020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为28日),被申请人通常需要在此期间同步推进证据留存、仲裁协议审查、时效核查、反请求评估及仲裁员人选的利益冲突审查等工作。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的,不影响SIAC继续管理案件,申请人亦不因此自动获得缺席裁决,仍须证明仲裁庭的管辖权及其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仲裁庭亦不因一方未参与程序而视其承认对方主张(第7.4条、第44.2条)。

一方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可适用性提出异议,或者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的,主簿可将有关事项提交SIAC仲裁院(SIAC Court of Arbitration)作出表面证据(prima facie)审查决定(第8条);该决定不影响仲裁庭组成后对自身管辖权作出认定。此外,主簿可在仲裁庭组成前召集行政会议,处理程序性或管理性事项(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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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轨道的选择:简易程序、快速程序与普通程序

《2025年规则》设有简易程序与快速程序两类特别程序;不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依规则的一般规定进行,实务中通常称为普通程序(规则本身未就此单独命名)。争议金额是重要的区分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案件的复杂程度、紧迫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约定,亦影响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三种程序的主要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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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适用于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约定适用的案件,以及仲裁庭组成前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新元的案件;对于后者,除非SIAC仲裁院主席(以下简称“主席”)经一方申请决定不予适用,简易程序即为默认程序。当事人亦可书面约定排除其适用。在简易程序下,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当事人可在秘书处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后3日内共同提名独任仲裁员,未能提名或一方请求的,由主席尽快指定;仲裁庭应在组成后5日内召开首次案件管理会议。除仲裁庭另有决定外,案件依据书面陈述及书证审理,不进行文件披露,当事人亦无权提交事实证人或专家证据;仅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或接受一方请求时开庭,且原则上以远程方式进行。终局裁决应在仲裁庭组成后3个月内作出(主簿延长的除外),理由可以简要方式说明;仲裁庭费用及SIAC管理费以收费表上限的50%为限,但主簿另有决定的除外。初步裁定与早期驳回程序在简易程序中不予适用。

简易程序的效率优势以证据程序的压缩为代价。新加坡Farallon Law Corporation于2026年3月撰文指出,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新元的案件,仍可能涉及欺诈指控、复杂因果关系或证人陈述相互矛盾等事实争议;在无文件披露及证人程序的情况下,掌握关键文件的一方可能处于明显有利地位。该文并以100万新元的争议为例测算,简易程序下SIAC管理费与仲裁员费用合计上限约为37,500新元,并认为在复杂技术争议中,该等报酬水平可能影响具有专门技术背景的仲裁员接受指定的意愿。因此,对于依赖文件披露、证人证言或技术鉴定的争议,在起草仲裁条款时书面约定排除简易程序,或在收到适用通知后及时申请不予适用,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案件的机会。

2.快速程序

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适用于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约定适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经申请、由主席决定适用的案件。可申请适用的情形包括:争议金额超过100万新元但不超过1000万新元;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新元且主席已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案件情况足以支持适用快速程序。申请可在提交仲裁通知或答复时,或在仲裁庭组成前的任何时间提出,由主席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2025年规则》将快速程序的金额上限由2016年版的600万新元提高至1000万新元。快速程序原则上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主席另有决定的除外),终局裁决应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主簿延长的除外)。与简易程序不同,快速程序并不当然排除文件披露与证人证据,而是由仲裁庭视情况予以限制。

3.普通程序

不适用上述两种程序的案件,依普通程序进行。普通程序并不意味着冗长:依据第32.6条,仲裁庭有权指示和安排程序进行的顺序、决定分阶段审理、限定书面陈述的篇幅、排除重复或无关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并指示当事人集中陈述足以处理全部或部分案件的争点。

从实施首年的数据看,2025年SIAC共收到新案件886件,其中737件为SIAC管理的仲裁,149件为SIAC作为指定机构(appointing authority)在临时仲裁中指定仲裁员的案件;60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年报显示,已有简易程序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后3个月的期限内审结;快速程序申请130件,获准55件,获准比例约为42%(2024年约为46%)。这一比例表明,快速程序并非依申请当然适用:主席须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第14.3条),涉及多方当事人、大规模文件披露或复杂专家证据的争议通常难以获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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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庭的组成

依据第19条,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约定人数的,默认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但主簿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认定争议需要由三名仲裁员审理的除外。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仲裁开始日起21日内共同提名,未能提名的由主席指定;三人仲裁庭的,申请人应自仲裁开始日起14日内提名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该提名之日起14日内提名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主席指定。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均须经主席确认指定。当事人国籍不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主席认为另作安排更为适当外,主席指定的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与各方当事人国籍不同。

仲裁员在接受指定前应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指定后亦负有持续披露义务(第20条)。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在收到指定通知之日起,或者知悉或理应知悉回避事由之日起15日内提出,并缴纳不予退还的回避申请费(境外当事人为10,000新元,新加坡当事人为10,900新元,含消费税)。回避申请未以其他方式解决的,由SIAC仲裁院作出附理由的决定,该决定依规则为终局决定。仲裁庭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并与主簿协商后,可以指定仲裁庭秘书,但不得将任何裁决职能委托给秘书;对仲裁庭秘书提出异议的,应自收到指定通知之日或知悉(理应知悉)异议事由之日起7日内提出(第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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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理阶段:书面陈述、证据与先决事项

仲裁庭组成后,应尽快召开首次案件管理会议,确定书面陈述的时间表、是否分阶段审理管辖权、责任与赔偿数额,以及文件披露、证人与专家证据、保密安排、翻译及开庭形式等事项,并通常以第1号程序令加以固定。依据第34条,仲裁庭还应在适当阶段、经与当事人协商,尽合理努力确定有待裁决的争点,并以程序令形式记录。

就证据而言,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重要性及证明力(第32.3条)。SIAC仲裁中的文件披露范围通常窄于普通法诉讼中的证据开示(discovery):依据第50.2(f)条,仲裁庭可命令当事人出示其占有或控制、且仲裁庭认为与案件相关并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性的文件,实践中常参照《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2020年版)处理披露请求与异议。仲裁庭亦可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自行指定专家,当事人有权对专家报告发表意见并在适当情况下向专家发问。

《2025年规则》设有两项处理先决事项的机制。其一为第46条规定的初步裁定:在当事人同意、申请人能够证明作出初步裁定有助于节省时间与费用,或案件情况另有需要时,一方可申请仲裁庭就仲裁中的特定争点作出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的初步裁定;仲裁庭允许申请进行的,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主簿延长的除外。其二为第47条规定的早期驳回:仅适用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请求或抗辩,仲裁庭允许申请进行的,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该期限较2016年版的60日有所缩短。2025年,SIAC共收到4件初步裁定申请,其中3件获准进入初步裁定程序,截至年末2件获得支持、1件被驳回,另有1件尚待决定是否准予进行。K&L Gates等律所的评论指出,初步裁定在执行阶段能否获得法院认可仍有不确定性:败诉方可能主张其未能充分陈述案件,从而援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提出抗辩。

除当事人约定仅进行书面审理外,一方请求或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应当开庭。开庭可以现场、远程或混合方式进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开庭不公开进行,与仲裁有关的录音、笔录及文件受第59条保密义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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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临时救济与紧急仲裁员程序

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依据第12条及附表1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申请可以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前、同时或之后提出,但须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先行提出的,应自主簿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提交仲裁通知,否则申请视为撤回,但主簿延长期限的除外。SIAC受理申请后,主席将力争在主簿收到申请或收到申请费及预付金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24小时内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应在指定后24小时内确定程序时间表,并应自指定之日起14日内作出命令或裁决,主簿延长的除外。

对于事先通知可能导致救济目的落空的特殊情形,《2025年规则》新增保护性初步命令(Protective Preliminary Order)机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人可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审理临时措施请求,并一并申请命令对方不得妨碍所请求措施的目的;紧急仲裁员应在指定后24小时内作出决定。申请人须在SIAC秘书处转发该命令后12小时内,向各方送达仲裁中已提交的全部案件材料、该命令以及其与紧急仲裁员之间的全部沟通记录(包括庭审中的口头沟通内容),并向主簿及紧急仲裁员作出已完成送达的声明,未按期作出声明或说明的,该命令于作出后3日失效;在任何情况下,保护性初步命令均于作出后14日届满失效,紧急仲裁员可在各方均获得陈述机会后,作出采纳或修改该命令的命令或裁决。2025年,SIAC共收到19件紧急仲裁员申请;保护性初步命令申请4件,其中1件获准,另外3件转为经通知的程序进行。

仲裁庭组成后,可依据第45条准予临时或保全措施,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第48条与第49条分别规定了费用担保与请求担保。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不违反《2025年规则》,亦不视为违反或放弃仲裁协议,但应将该申请及法院就此作出的决定及时通知仲裁庭与主簿(第45.2条)。就中国内地资产而言,新加坡仲裁程序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目前尚无一般性法律依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等特殊情形除外)。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虽系统规定了仲裁中的财产、证据及行为保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仲裁前保全,但并未明确将境外仲裁程序纳入其适用范围;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虽订有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专门安排,但该等安排仅适用于香港、澳门仲裁程序,不能类推适用于新加坡仲裁。有关分析见本系列第一篇,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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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决的作出、核阅与后续救济

当事人完成陈述、仲裁庭认为无需进一步证据或辩论的,仲裁庭宣布审理终结(第42条)。依据第53条,仲裁庭应自最后一次指定陈述提交之日起30日内,向当事人及秘书处告知提交裁决草案的预估时间,并应自该日起9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裁决草案,主簿另有决定的除外。裁决作出前须经SIAC核阅:主簿可就裁决形式提出修改建议,并提请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但不影响仲裁庭的裁决权;在主簿核准形式之前,裁决不得发出。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理由,三人仲裁庭按多数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首席仲裁员决定;仲裁庭可裁决单利或复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后30日内,申请更正计算错误、文书或打印错误及类似错误,解释裁决特定部分,或就已提出但未予裁决的请求作出补充裁决。SIAC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依法不可放弃的救济权利除外。以新加坡为仲裁地的国际仲裁,撤销裁决的主要依据为新加坡《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94)第24条及其附表一所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4条,申请应自申请人收到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此外,依据第64条,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程序违规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未规定期限的,为知悉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不可撤销地放弃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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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理周期的综合评估

SIAC仲裁的审理周期,取决于程序轨道、仲裁庭人数、证据规模及当事人的程序行为。就规则层面而言,简易程序与快速程序分别设定了组庭后3个月与6个月的裁决期限;普通程序则未设定整体期限,但通过答复、组庭、初步裁定、早期驳回及裁决草案提交等节点期限,对程序进度形成约束。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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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体实际用时而言,SIAC公开发布的专项统计以2016年10月发布的《成本与周期研究》(Costs and Duration Study)为主要参考。该研究以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依2013年版规则开始并已作出终局裁决的98件案件为样本,显示自仲裁开始至终局裁决的平均用时为13.8个月、中位数为11.7个月,其中独任仲裁员案件平均为13.0个月,三人仲裁庭案件平均为15.3个月。该数据形成于2016年版及2025年版规则施行之前,仅可作为参考。航运、建设工程及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争议,因证据文件繁多、需要专家证言,并可能涉及合并仲裁或追加当事人,通常需要更长时间。

九、费用构成

1.机构费用与仲裁员费用

SIAC仲裁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其一为立案费,不予退还,境外当事人为3,000新元,新加坡当事人为3,270新元(含消费税)。其二为SIAC管理费,按争议金额分档累进计算,普通案件最低5,000新元,简易程序案件最低2,500新元,主簿另有决定的除外。其三为仲裁员费用,同样按争议金额分档计算,收费表所列金额为每位仲裁员的收费上限,具体数额由主簿依规则并结合案件情况确定;主簿亦可依第57.4条决定在收费表上限之外加收费用。此外,仲裁员开支、开庭场地、速记、翻译、仲裁庭秘书费用及适用的消费税等另行计算。以收费表上限测算的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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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仲裁员程序另行收费:境外当事人的申请管理费(不予退还)为5,000新元(新加坡当事人为5,450新元,含消费税),紧急仲裁员费用及开支的预付金为30,000新元,紧急仲裁员费用确定为25,000新元,但主簿另有决定的除外。

2.律师费与其他费用

在SIAC仲裁的总成本中,律师费通常占比最大,涵盖从立案至终局裁决全过程的书面陈述、证据准备、开庭及交叉询问等工作。需要专家证据的案件,专家费用亦可能构成重要支出。上述费用不受收费表约束;简易程序亦未对可获偿付的律师费设定上限。

3.预付金与费用分担

主簿根据仲裁费用的估算确定预付金,原则上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均分担;对于请求、反请求或交叉请求,可要求分别缴纳预付金。一方未缴纳其应付部分的,另一方可能被要求代为缴纳;仍未缴纳的,可能导致程序中止,最终相关请求可被视为撤回,但不妨碍其另行提出。代为缴纳的一方可请求仲裁庭裁令对方偿还。案件终结时,由主簿确定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仲裁费用及当事人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分担。SIAC规则未规定固定的分担公式,实践中仲裁庭通常以“费用随结果”(costs follow the event)原则为出发点,同时依据第58.1条考虑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行为;存在第三方资助安排的,仲裁庭亦可依据第38.6条在分配费用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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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程序选择中的实务要点

第一,争议金额为仲裁中全部请求、反请求、交叉请求及抵销的合计金额,由主簿为管理仲裁之目的确定(第2.1条),当事人的初步估算是其主要基础;争议金额直接影响简易程序是否默认适用以及预付金数额,估算依据的充分程度关系到后续程序轨道的稳定性。第二,对于金额不高但事实复杂的争议,简易程序对文件披露、证人证言及开庭的限制可能影响案件的充分审理,此类争议可通过在仲裁条款中书面约定排除,或在收到适用通知后申请不予适用加以应对。第三,存在资产转移风险的案件中,紧急仲裁员程序、保护性初步命令与法院临时措施各有适用条件,三者的取舍取决于救济需要生效的地域及执行可能性。第四,14日答复期是被申请人阐明管辖权异议、反请求及组庭意见的关键窗口(管辖权异议最迟须于答辩书中提出,第31.2条),这一阶段的处理方式对组庭及后续程序安排具有实质影响。第五,依据第64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程序违规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不可撤销地放弃相应异议权;该等放弃对后续撤销或执行程序的影响,则取决于仲裁地法及执行地法的具体规定。

《2025年规则》通过简易程序、快速程序、初步裁定、早期驳回及保护性初步命令等机制,为不同规模与性质的争议提供了差异化的程序工具。首年实施数据表明,上述机制已在实践中得到运用。程序效率的提升亦伴随相应代价,主要体现为证据程序的压缩、仲裁员报酬的限制以及部分新机制在执行阶段的不确定性。与争议相称的程序路径,取决于争议金额、事实复杂程度、证据分布与资产所在地等因素的综合考量;预付金、律师费及可能的执行成本,亦构成整体预算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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