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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出海的版图中,马来西亚的角色与新加坡、中国香港有所不同:新加坡与中国香港以国际金融、专业服务和跨境资本连接见长,马来西亚则更适合作为面向东盟的制造、供应链及区域运营基地。其区位、工业体系、土地资源、英语及多语种人才供给,以及相对具有竞争力的综合运营成本,使其成为跨国企业配置产能和建立区域供应链的重要选择。
从区域经济规模及批准投资结构看,马来西亚制造业与区域运营功能具有较为明确的产业基础。东盟人口已超过6.8亿,区域经济总量已超过3.9万亿美元;2025年,马来西亚批准投资总额达到4,267亿令吉,同比增长11.0%,创历史新高,其中制造业批准投资额为1,313亿令吉,占批准投资总额的30.8%。批准投资额反映已获批准项目的投资承诺,并不等同于同期实际到位投资额。
对于计划开展跨境投资或海外经营的企业而言,是否选择马来西亚,不应仅比较公司所得税名义税率,还应综合判断行业准入、制造许可、投资激励、供应链条件、用工安排、银行审查及持续合规成本。

一、马来西亚公司注册的制度框架、监管体系与实体类型
马来西亚公司的设立、经营和持续合规由公司法、税法、投资促进制度、行业许可制度及反洗钱监管共同构成。公司完成注册后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但公司注册本身并不当然赋予其从事受规管业务、运营特定制造项目、聘用外籍人员或取得银行账户的资格。
1.主要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与公司设立、经营及投资直接相关的监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个,各司其职、分工明确。
(1)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SSM)
依据《2016年公司法》及《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负责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备案及合规监管。自2026年7月14日起,SSM的Corporate Registry System(CRS)正式启用,作为公司登记及法定文件提交的统一电子平台;周年申报表、财务报表、受益所有权信息等事项的具体提交渠道,仍依SSM现行电子服务安排及相关实务指令执行。
(2)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LHDNM,又称HASiL)
负责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及相关直接税的征收管理,并执行税收协定及相关税收优惠制度。
(3)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alaysi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MIDA)
负责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投资促进、制造许可证及税收激励申请的评估与协调。自2026年3月1日起,新提交的制造业激励申请适用新投资激励框架(New Incentive Framework,NIF)。
(4)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BNM)
负责中央银行职能及受其监管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并在适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定向金融制裁(AML/CFT/CPF and TFS)框架下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公司银行账户申请由各金融机构依据适用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及自身风险政策独立审查。
(5)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RMCD)
负责关税、销售税、服务税及相关海关监管事项。

2.主要法律依据
马来西亚的各类商业实体、制造活动与投资激励分别依不同法律注册与规范,主要包括:
(1)《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规范有限公司(含私人公司与公众公司)的设立、治理、财务报告与注销,为公司类实体的基本法。
(2)《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
规范有限责任合伙(LLP;马来文简称PLT)的设立与运作,赋予其独立法人格。
(3)《196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67)
构成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本利得税及包括再投资津贴在内的多项税务安排的重要法律基础。
(4)《1975年工业协调法》(Industrial Co-ordination Act 1975)
构成制造业许可及相关工业监管的重要法律基础。符合规定的制造企业须申请制造许可证;达到豁免条件的企业则依主管机关规则办理相应豁免或确认。
(5)《1986年投资促进法》(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及《1990年自由区法》(Free Zones Act 1990)
《1986年投资促进法》及《1967年所得税法》等共同构成马来西亚投资激励体系的重要法律基础;《1990年自由区法》则规范自由区的设立与相关海关安排。自2026年3月1日起,新提交的制造业激励申请按照NIF进行评估,既有已批准激励继续依其批准条件适用。
(6)《2018年销售税法》(Sales Tax Act 2018)与《2018年服务税法》(Service Tax Act 2018)
构成销售与服务税(SST)征管的法律基础,由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负责执行。
3.可注册的实体类型
在上述法律框架下,企业可选择的实体形式多样,其在法人格、责任范围、税务待遇与设立门槛上各有不同。就外国投资者而言,理解各类型的法律属性,是作出恰当结构选择的前提。
(1)私人有限公司(Sendirian Berhad,Sdn Bhd)
是外国投资者最常采用的载体,为独立法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原则上以其所持股份尚未缴付的金额为限。多数一般行业允许100%外资持有,广泛用于贸易、制造与区域运营等用途。
(2)公众有限公司(Berhad,Bhd)
公众有限公司不受私人公司50名股东上限及不得向公众发行证券等限制;如拟公开发行证券或申请在马来西亚交易所(Bursa Malaysia)上市,还须符合适用的资本市场法律、证券监管及交易所规则。
(3)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马来文简称PLT)
兼具合伙的灵活性与有限责任保护,为独立法人,适用于专业服务与合资等情形。
(4)独资经营与合伙(Sole Proprietorship/Partnership)
独资经营与普通合伙的设立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但业主或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依据SSM登记要求,独资经营者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须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投资者不能以该等形式作为一般投资载体。
(5)代表处或区域办事处
其功能限于经批准的非商业活动,例如市场研究、信息收集和联络协调;不得在马来西亚直接从事产生营业收入的商业活动;其设立及延续须符合MIDA关于代表处/区域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Regional Office,RE/RO)的审批及适用条件。
综合法人独立性、责任隔离、外资持股与经营便利等因素,Sdn. Bhd.通常构成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开展实质经营的主要公司载体。
4.公司注册与经营许可的区分
马来西亚公司法通常不对普通私人有限公司设置统一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但金融、电信、能源、油气、分销贸易、专业服务及部分制造项目可能受到行业许可、外资比例、最低资本、土著(Bumiputera)参与或其他附加条件约束。公司注册完成并不当然取得特定行业的经营资格,企业应在确定业务模式与股权结构时同步核查行业准入条件。

二、为什么在马来西亚注册公司?
马马来西亚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于制造业基础、东盟市场连接能力以及以项目质量和可量化经济贡献为导向的投资激励体系。其标准公司所得税率高于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但对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形成实质资本投入并履行项目承诺的制造及高技术项目,仍可通过产业配套、投资激励与区域贸易网络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综合经营条件。
1.区位、产业与运营基础
(1)东盟核心区位与区域市场连接
马来西亚地处东南亚核心区域,可连接人口已超过6.8亿、区域经济总量已超过3.9万亿美元的东盟市场,可作为企业布局区域生产、分销与供应链体系的重要节点。
(2)成熟的制造业与供应链生态
电子电气与半导体构成其工业出口的重要支柱,槟城与居林形成较为成熟的电子产业集群;医疗器械、太阳能等产业链亦具备一定配套基础。近年国际半导体企业持续在马来西亚扩充产能,配合《新工业大蓝图2030》推动产业价值链升级,进一步强化其在全球电子产业链中的制造与供应链地位。
(3)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与资源条件
马来西亚拥有较为充足的工业园区与自然资源,并具备较成熟的信息通信、港口及物流基础设施;部分工业园区可支持分期扩建及可再生能源接入,为制造业项目提供持续扩产与能源配置条件。
(4)英语商业环境与综合运营成本
英语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劳动力市场具备多语种及技术人才基础;在东盟范围内,其用地、人力及综合运营成本具备一定竞争力,并形成较为成熟的营商制度与工业政策体系,适合重视成本效率、供应链稳定性与产能配置的生产型企业。
(5)批准投资规模与制造业占比
2025年马来西亚批准投资总额达到4,267亿令吉,同比增长11.0%,其中制造业批准投资额为1,313亿令吉,反映制造、高技术及相关服务项目仍是其吸引国内外资本的重要领域。

2.税制、投资激励与区域贸易安排
在产业基础之外,马来西亚通过企业所得税制度、投资激励、自由区安排、自贸协定及区域贸易网络强化其制造与跨境经营的制度竞争力。
(1)企业所得税与符合条件公司的分级税率
一般居民公司所得税率为24%。符合条件的公司,如普通股实缴资本不超过250万令吉、业务总收入不超过5,000万令吉并满足其他法定资格条件,可对首15万令吉应课税所得适用15%税率,对15万零1令吉至60万令吉部分适用17%税率,其余部分按24%计税。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还应结合股权结构、关联关系及适用课税年度的税法规定判断。
(2)新投资激励框架(NIF)
自2026年3月1日起,新提交的制造业激励申请适用NIF。符合条件的新投资项目可在特别税率(Special Tax Rate,STR)与投资税务津贴(Investment Tax Allowance,ITA)之间择一申请。按照MIDA于2026年7月更新的制造业指南,新投资项目的STR一般为0%至10%,适用期最长10年;ITA最高可按合资格资本支出的100%计算,适用期最长10年,并可按照获批比例抵免70%至100%的法定收入。激励层级取决于企业承诺、国家投资愿景(National Investment Aspirations,NIA)评分卡(NIA Scorecard)评估结果及批准条件。
(3)再投资津贴
符合《1967年所得税法》附表7A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及农业项目,在进行扩产、现代化、自动化或业务多元化等再投资时,可就合资格资本支出适用再投资津贴(Reinvestment Allowance,RA)。具体资格、抵免比例、适用期限及未使用津贴的处理,应依据现行税法及企业实际项目情况确定。
(4)自由工业区与关税安排
依《1990年自由区法》设立的自由工业区(Free Industrial Zone,FIZ)与自由商业区(Free Commercial Zone,FCZ),可在符合自由区及海关规定的前提下适用相应的关税、销售税及通关便利安排;企业亦可结合适用的自贸协定,对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货物申请优惠或零关税待遇。
(5)单层税制与资本利得税
马来西亚继续实行单层公司税制;但自2025课税年度起,个人股东取得的年度股息收入超过10万令吉时,超过门槛的应税股息收入可能适用2%的股息税,具体纳税人范围、豁免及计税口径依现行所得税法及HASiL规则确定。马来西亚自2024年1月1日起引入资本利得税制度。对于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信托机构及合作社处置马来西亚未上市公司股份等特定资本资产,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适用过渡期豁免;自2024年3月1日起,符合征税条件的处置可能产生资本利得税。具体计税基础、税率及豁免取决于资产类别、取得日期和适用规定。不动产及相关资产的处置则可能适用不动产利得税(RPGT)制度。
(6)销售与服务税
马来西亚实行销售与服务税(SST)。销售税按照货物类别适用5%、10%或特定税率;服务税一般税率为8%,餐饮、物流、电信、停车,以及现行规则下的租赁服务(自2026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私人医疗及教育等特定应税服务适用6%,信用卡或签账卡服务适用特定税额。自2025年7月1日起扩围的服务,其具体适用范围、税率、生效日期及登记门槛依现行SST规则确定,并非所有企业统一适用50万令吉门槛。
(7)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
马来西亚已建立广泛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相关协定主要就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跨境所得的来源国征税权、预扣税上限与税收抵免作出安排。股息的马来西亚税务处理应结合单层公司税制、2025课税年度起适用于特定个人股东的股息税规则、收款人所在地税法以及适用税收协定综合判断。
(8)自贸协定网络
作为东盟成员,马来西亚通过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区域安排,为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货物提供相应的关税优惠与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企业以马来西亚为生产基地连接东盟及其他协定市场。
(9)全球最低税
马来西亚已实施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制度。对于在被测试财政年度之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年度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可能适用国内补足税(Domestic Top-up Tax,DTT)及跨国企业补足税(Multinational Top-up Tax,MTT),以15%的最低有效税率为基准。

3.私人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载体的制度功能
落实到公司设立层面,私人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载体,可在法律责任隔离、产业落地、投资激励申请、融资安排及人才配置等方面提供相应的制度基础。
(1)有限责任与外资持股空间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原则上以其所持股份尚未缴付的金额为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持有资产、订立合同并独立参与诉讼;多数一般行业允许100%外资持有,但受规管行业仍可能适用外资比例、牌照、资本或土著参与条件。
(2)生产基地与供应链落地
以马来西亚公司为载体,可结合当地工业园区、制造生态、物流体系与自贸网络建立面向东盟乃至全球市场的生产与出口基地。对于电子、机械、医疗器械等制造行业,较为完整的上下游配套有利于企业优化交付周期、供应链弹性与综合运营成本。
(3)制造业激励的可申请性
符合条件的制造及高技术项目可依据现行NIF及相关专项激励制度向MIDA提出申请。激励是否获批及其具体层级,取决于项目所属行业、资本投入、技术能力、就业质量、国内供应链联动、可持续发展承诺及NIA Scorecard评估结果。
(4)公司治理与融资便利
私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较为清晰的股权与治理结构,有利于交易相对方、银行及投资者进行主体识别与尽职调查,并可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投资者。银行开户、授信及融资仍由相关金融机构依据其风险政策独立决定。
(5)外籍人才与资本运作空间
企业在满足外籍人员就业准证所适用的资本、职位、薪酬及业务实质等要求后,可为符合条件的外籍管理及技术人员申请相应准证;达到资本市场准入条件的成长型企业,亦可进一步评估在马来西亚交易所融资或上市的可行性。

三、公司注册要求、注册流程、银行账户开立与持续合规义务
以下以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为主要载体,对公司注册、银行账户开立及设立后的持续合规要求作系统说明。
1.注册要求
(1)公司名称
拟用名称须通过SSM4U入口下的Corporate Registry System(CRS)办理名称查询及申请,并符合《2016年公司法》及SSM关于公司名称的相关要求。名称保留费为每30日或不足30日50令吉,最长可保留180日。
(2)董事
依《2016年公司法》第196(1)(a)条、第196(2)条及第196(4)条,私人公司须至少有一名董事;董事须为年满18岁的自然人,且法定最低人数中的董事须通常居于马来西亚并在当地具有主要居所。董事还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全外资持股并不免除该项居民董事要求。
(3)股东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须至少有一名股东(成员);原则上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名,人数计算适用《2016年公司法》第42条关于联名持股及特定雇员股东的计算规则。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为成员,具体股权安排仍须符合行业准入、外资政策及受益所有权申报要求。
(4)公司秘书
首任公司秘书须在公司注册后30日内委任。公司秘书须符合《2016年公司法》第235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即为年满18岁的自然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并通常居于马来西亚,同时须属于法定专业团体成员或取得SSM认可的相应许可;执业还须符合该法关于登记及有效执业证书的要求。
(5)注册地址
公司须持续维持位于马来西亚境内的注册办公室,用于接收法定通信和通知,并按法律规定存置公司记录;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在14日内通知SSM。
(6)股本与资本
《2016年公司法》未对一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设定统一的法定最低实缴资本额;公司成立时须有成员认购股份。企业资本安排应结合业务规模、股权结构及行业要求确定。如涉及外籍人员就业准证、批发零售贸易或其他受规管事项,还可能适用相应主管机关规定的资本条件;银行开户则由各金融机构依据业务实质、资金来源及风险政策独立审查。
(7)公司章程与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constitution)对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强制,未采纳公司章程的,公司治理依《2016年公司法》的适用规定执行;注册时须选择适当的马来西亚标准行业分类(MSIC)代码以描述主要经营活动。
(8)受益所有权信息
公司须依据《2016年公司法》及SSM受益所有权申报框架,识别、核验、记录、维护并申报受益所有权资料。股东为外国法人或存在多层持股安排时,应按照所有权、控制权及其他适用标准逐层识别受益所有人,并依适用期限完成登记、申报和变更更新。
(9)行业准入核查
部分受规管行业设有外资股权限制、土著参与条件、最低资本或牌照要求,企业应在完成投资结构设计及实际开展业务前核查目标行业的准入条件。
2.注册流程
在满足上述要件的前提下,公司注册申请以线上提交为主;银行开户、客户尽职调查及部分后续许可是否需要董事、股东或授权人到场,则取决于相关机构的具体要求。
(1)确定结构与查核名称
选定实体类型(通常为Sdn. Bhd.),确定董事、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经营活动,并通过CRS办理名称查询或名称保留。
(2)准备文件与尽职调查资料
备齐董事与股东的身份证明、任职同意、拟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及相应MSIC代码、注册地址及股权信息等资料,并配合公司秘书或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完成客户尽职调查与受益所有权核验。
(3)通过CRS提交注册
由获授权用户通过SSM4U入口下的CRS提交公司注册申请并缴纳法定费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费为1,000令吉;如涉及名称保留及其他申请,则另按SSM现行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具体处理时间取决于申请资料完整性、系统运行及SSM审查进度。
(4)取得注册通知
注册核准后,SSM发出公司注册通知并载明公司注册信息;企业如因银行、交易或其他业务需要公司注册证书,可按照SSM规定另行申请。
(5)办理注册后事项
注册后事项通常包括委任公司秘书、维持注册地址、办理税务档案及电子税务事项、按需进行SST登记、申请银行账户、就合资格项目向MIDA申请激励,以及根据用人安排申请外籍人员就业准证或其他相关许可。

3.银行账户开立
公司注册完成后,为开展经营收付款、工资支付、贸易结算及资金管理,企业通常需要开立企业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开立属于金融机构客户准入与风险管理事项,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及客户尽职调查等监管要求约束。
(1)开户渠道
马来亚银行(Maybank)、联昌国际(CIMB)、大众银行(Public Bank)等本地银行均提供企业账户服务。外资公司申请开户时,银行通常会审查公司业务模式、股权与受益所有权结构、董事及授权签署人身份、资金来源、预计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是否要求相关人员亲临,由具体银行及账户类型决定。
(2)资本与业务实质的考量
外籍人员就业准证所涉及的资本条件与银行开户审查属于不同监管体系。外资企业如需在马来西亚为外籍人员申请就业准证,可能须满足马来西亚移民局外籍服务部门(Expatriate Services Division,ESD)、MIDA或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就资本、职位、薪酬、业务实质及其他事项规定的适用条件;银行则根据企业业务实质、资金来源、交易背景及风险等级独立决定是否接受开户申请。
(3)所需文件
银行通常要求提供公司注册通知或注册证书、公司组织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股东、授权签署人与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及住址证明,并可能进一步要求合同、发票、业务计划、资金来源证明或集团架构资料。相关资料应与向SSM及其他主管机关申报的信息保持一致。
(4)账户功能与经营价值
本地银行通常可提供多币种账户、贸易融资及现金管理等服务。本地企业账户有利于建立与实际经营相匹配的收付款体系,并支持工资支付、供应商结算、贸易收付及日常资金管理。
4.合规义务
公司设立后须持续履行公司法、税务、受益所有权及适用行业监管项下的合规义务,不同义务具有各自的申报周期与法定期限。
(1)周年申报表
依据《2016年公司法》第68条,本地公司须在每个公司注册周年日起30日内向SSM提交周年申报表,以更新或确认业务活动、注册地址、董事、公司秘书、成员及持股等公司信息。
(2)财务报表与法定审计
私人公司原则上应按照《2016年公司法》编制财务报表,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成员传阅;相关财务报表及报告一般应在向成员传阅后30日内向SSM报送。根据SSM《实务指令第10/2024号》(Practice Directive No. 10/2024),符合条件的私人公司可适用审计豁免。对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开始的财务期,第二阶段审计豁免门槛为年度收入不超过200万令吉、总资产不超过200万令吉及员工人数不超过20人。私人公司须在三项指标中至少满足两项,且相关指标在当前财务年度及紧接前两个财务年度均不得超过对应阶段门槛,并同时符合Practice Directive No. 10/2024规定的其他适用条件及不适用范围。审计豁免并不免除财务报表编制及法定报送义务。
(3)企业所得税申报
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般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7个月内提交。对于已运营企业,e-CP204通常应在相关课税基期开始前至少30日提交;符合规定的新设企业,如首个课税基期不少于6个月,则首次e-CP204通常应在开始经营后3个月内提交。企业同时应根据HASiL现行时间表履行电子发票(e-Invoice)等数字化税务合规义务。
(4)销售与服务税申报
已登记SST的企业应按照适用税种及应税货物或服务类别,在规定的应税期间内向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服务税通常以两个月为一个应税期间,具体周期及申报要求依登记类别和主管机关规则确定。
(5)记录留存与信息更新
公司应依法保存会计、税务及法定记录,一般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并在董事、公司秘书、成员、注册地址、股本及受益所有权等信息发生变动时,在相应法定期限内完成更新与申报。

四、风险与合规边界
马来西亚的制造与投资激励优势建立在合规经营、产业准入及项目实质的基础之上。外资股权在部分受规管行业可能受到限制,企业可能需要满足本地或土著参与、最低资本、制造许可或行业牌照等条件;因此,股权结构设计应与具体业务准入规则同步审查。对于制造业激励,2026年实施的NIF采用结果导向及分层评估机制,企业取得激励后还需持续履行获批条件与年度合规承诺。外籍人员就业准证所适用的资本和业务要求,与银行开户的客户准入标准分属不同监管体系,二者不能以单一实缴资本数额一概而论。
此外,处置马来西亚未上市公司股份等特定资本资产可能触发资本利得税;境外来源收入汇入马来西亚的税务处理、SST扩围、电子发票以及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制度,也可能对特定跨境架构产生影响。企业应结合纳税主体、所得性质、交易路径、集团规模及适用豁免条件,对行业准入、投资激励、资金流、税务申报与持续合规进行一体化评估。
综上所述,马来西亚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于东盟区位、成熟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与劳动力资源,以及面向高质量投资的制造业激励体系。与以国际金融、专业服务及资本连接为主要功能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相比,在本文所讨论的典型跨境投资场景中,马来西亚的相对优势更集中于区域制造、供应链组织及生产运营。企业在评估马来西亚作为投资落地及运营司法管辖区时,应结合行业属性、外资准入、资本安排、NIF激励适配性、银行审查及后续合规成本进行整体判断,并将财务报表报送、税务申报、受益所有权信息更新及适用的审计义务纳入常态化公司治理体系。就整体系列而言,新加坡、中国香港与马来西亚分别侧重国际金融与总部功能、连接中国内地市场与国际资本及专业服务体系、区域制造与生产基地三类功能。企业可依据资金、市场、产能及供应链安排,通过多司法辖区协同配置形成更具持续性的全球经营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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