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近年来,亚洲(再)保险市场与跨境风险融资需求持续扩张。依托马来西亚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Lab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Financial Centre,下称“纳闽IBFC”)的离岸金融制度、常规金融与伊斯兰金融并行架构,以及面向跨境业务的牌照化监管体系,纳闽已逐步成为区域(再)保险人、自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开展跨境业务的重要司法管辖区之一。
据Labuan FSA发布的《Labuan IBFC Market Report 2025》,纳闽IBFC 2025年整体行业资产规模约为940亿美元,较上一年度增长约13%;全年新增41张业务牌照,并在2025年首次纳入《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下称“GFCI”)评价体系。保险板块方面,纳闽保险行业总承保保费/贡献约为25亿美元,自保险业务总承保保费/贡献约为7.26亿美元,同比增长7.2%。上述数据表明,纳闽保险制度并非单一低税平台,而是兼具跨境风险承保、再保险分散、自保险风险留存、伊斯兰风险融资及专业中介服务功能的离岸保险生态。
从法律与合规角度看,纳闽保险类牌照的核心价值不在于简单降低设立成本,而在于通过相对清晰的牌照分类、资本与偿付能力要求、经济实质要求、反洗钱及审慎监管框架,为跨境企业集团、高净值家族、专业保险机构及风险融资平台提供可被监管识别的保险业务载体。对于拟通过纳闽开展保险、再保险、自保险、保险经纪、保险管理或承保管理业务的机构而言,设立前必须系统评估法律边界、监管分类、税务条件和持续合规义务。

一、法律定义与监管架构
根据Labuan FSA的官方定义,“纳闽保险业务”(Labuan insurance business)是指以外币进行交易的保险业务,涵盖人寿保险、普通保险(general insurance)、再保险及自保险,并包括保险经理人、承保经理人与保险经纪等保险相关活动,但不包括马来西亚境内本地保险业务。由此可见,外币计价与离岸业务属性,是纳闽保险业务区别于马来西亚境内保险业务的关键特征。其服务对象通常为跨境风险、非居民客户、区域保险及再保险需求;仅在特定法定或监管允许的例外情形下,方可承接与马来西亚居民或马来西亚境内风险有关的业务。
纳闽保险及保险相关业务主要受四部法律协同规管:其一,《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nd Securities Act 2010,下称“LFSSA”);其二,《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Labuan Islamic Financial Services and Securities Act 2010,下称“LIFSSA”);其三,《1990年纳闽公司法》(Labuan Companies Act 1990);其四,《1990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下称“LBATA”)。其中,常规保险业务的牌照审批与持续监管主要规定于LFSSA第七部分;符合伊斯兰教法(Shariah)原则的takaful及retakaful业务则主要规定于LIFSSA第七部分。
作为纳闽IBFC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Labuan FSA隶属马来西亚财政部,并依据《1996年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法》(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Act 1996,下称“LFSAA”)行使牌照审批、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与执法职能。纳闽国际保险协会(Labua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Association,LIIA)是当地主要保险行业协会,成员覆盖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再保险、自保险、保险经纪、保险经理人与承保经理人等市场主体。部分保险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机构还须成为LIIA成员,并持续符合其行业规范。
就伊斯兰保险业务而言,takaful或retakaful经营者及相关窗口/业务单元,应建立内部Shariah顾问委员会、Shariah顾问机制或等效的伊斯兰教法治理安排,以确保经营、产品设计、投资管理及风险分担机制持续符合Shariah原则。现有持牌机构如拟增设takaful或retakaful窗口,应结合《2022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修正)法》(Act A1655)及Labuan FSA当期指南准备申请材料。具体治理要求、申请路径、费用及监管批复条件,均应以提交申请时的最新法律、指南及Labuan FSA书面意见为准。

二、保险类牌照的分类体系
纳闽保险类牌照可大致分为承保机构与保险中介两大类别。承保机构主要包括直接保险人、再保险人与自保险人;保险中介则包括保险经纪、保险经理人与承保经理人。相应地,在伊斯兰金融框架下,亦存在takaful经营者、retakaful经营者、takaful经纪、takaful经理人及takaful承保经理人等牌照或业务类型。承保机构的核心在于承担保险风险;保险中介的核心则在于分销、安排、管理或提供承保支持服务。二者在资本金、偿付能力、人员配置、经营办公室及持续报告方面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
就直接保险人而言,纳闽普通保险业务是指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业务,通常涵盖意外、健康、医疗、外科、住院费用、财产、责任、工程、海事、航空、运输及其他非人寿风险;纳闽人寿保险业务则是指与人的生命、死亡,或取决于人的生命存续或终止的或然事件有关的保险,并包括与该等业务相关的附带承保范围及再保险。再保险人方面,纳闽再保险业务是指再保险人就另一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原始保险合同承担部分责任的业务。再保险人可经营普通再保险、人寿再保险,或在获准范围内经营综合业务。
自保险(captive insurance)是纳闽IBFC较具特色的保险牌照类别。其本质是由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的保险安排,通常用于承保母公司、集团成员、关联方或特定被授权对象的风险。保险中介方面,纳闽保险经纪主要代表现有或潜在保单持有人安排纳闽保险业务,或代表寻求再保险的保险人安排纳闽再保险业务,并可在获准范围内开展特定财务规划或客户咨询活动;纳闽保险经理人主要提供保险业务管理、行政及运营支持服务,但不包括承保经理人的职能;纳闽承保经理人则为一家或多家纳闽保险人提供承保及相关行政服务。上述机构共同构成纳闽保险市场的专业服务链条。
在业务边界方面,纳闽保险人原则上经营以外币计价的纳闽保险业务。其是否能够与马来西亚居民交易,或承接马来西亚境内风险,应结合LFSSA、LIFSSA、Labuan FSA专项指南、豁免令、外汇管理规则及马来西亚其他成文法逐项判断。以保险经纪为例,现行监管安排允许其在特定范围内以马来西亚令吉安排直接马来西亚风险的再保险,但原则上不得居间安排直接马来西亚风险的直接保险业务。面向高净值马来西亚个人的外币人寿保险、海事、航空及运输(marine, aviation and transit,MAT)、产品责任及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等业务,还须分别满足适用指南、豁免令或监管批复条件。

三、自保险与受保护伞单元公司(PCC)
自保险是由其被保险人拥有并控制的保险机制,设立目的在于由集团内部或特定风险共同体自行承接部分风险,从而实现风险自留、保费优化、现金流管理、承保灵活性及再保险市场准入。依Labuan FSA的界定,纳闽自保险业务是指被保险人为纳闽保险人之关联法团或联属法团,或为经Labuan FSA授权由该保险人承保或再保险之其他人的保险业务。纳闽自保险人得承保其自身集团的直接保险或再保险风险,并可在经监管批准后承接第三方风险。实务上,多数可保风险均可通过纳闽自保险结构安排,但仍须受可保利益、风险可承保性、监管批准、再保险安排及适用法律限制。
纳闽自保险结构形态较为多元,主要包括纯/单一所有人自保险(pure/single owner captive)、团体/协会自保险(group/association captive)、多所有人自保险(multi-owner captive)以及出租自保险(rent-a-captive)。纯/单一所有人自保险通常由单一母公司或集团持有,用于承保该集团自身风险;团体/协会及多所有人自保险通常由多个被保险人共同拥有与控制,适用于行业协会、专业集团或共同风险池;出租自保险则允许使用者在不取得自保险公司投票控制权的前提下,使用其资本、盈余、牌照、行政服务、再保险及/或经认可的前置承保(fronting)安排。
受保护伞单元公司(Protected Cell Company,下称“PCC”)是纳闽自保险架构中具有代表性的载体。纳闽公司可直接注册为PCC,现有纳闽公司亦可申请转换为PCC。PCC通常由持有非单元资产的“核心”(core)及一个或多个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的“单元”(cells)组成。核心与各单元通常并非各自独立法人,但法律制度对不同单元及核心之间的资产、负债和风险承担作隔离安排。PCC可按常规或伊斯兰原则开展获准的自保险或伊斯兰自保险业务;如涉及再保险风险,应限于经批准的自保险业务范围内。需要注意的是,PCC及其单元的税务申报、利润归属、资金流转及分配待遇涉及LBATA、公司法及个案结构判断,并不简单等同于普通单一公司。
自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将部分原本支付给商业保险人的保费转化为集团内部风险资本,提高风险自留能力、现金流安排弹性及承保方案设计空间。持牌自保险机构还可在合规前提下接入再保险市场,为传统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价格波动较大或风险画像特殊的业务设计替代性风险融资方案。纳闽的常规与伊斯兰双轨架构亦可同时容纳普通自保险与伊斯兰自保险(captive takaful),为寻求Shariah合规风险融资安排的企业提供制度选择。如相关财务报表适用IFRS 17,保险合同的计量、列报及披露要求将相应提高,自保险机构在精算、负债估值、再保险安排及信息披露方面亦需建立更高水平的专业管理机制。
从市场表现看,自保险已成为纳闽IBFC的重要业务板块。根据Labuan FSA《Labuan IBFC Market Report 2025》,纳闽自保险总承保保费/贡献约为7.26亿美元,同比增长7.2%;年内新增10个自保险主体,其中包括7个PCC单元。同期,自保险保费规模约占纳闽保险行业总承保保费/贡献的36%。政策层面,马来西亚2026年财政预算案提出MADANI Captive Insurance Programme;Labuan FSA亦发布Captain-Tech和TakaCapt-Tech手册,讨论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自动化、区块链及数字平台在自保险承保、风险建模、理赔管理和监管报告中的应用。

四、设立条件、资本金与运营安排
申请人拟在纳闽IBFC从事保险或保险相关活动,应先符合相应准入门槛。一般而言,申请人应具备至少三年的良好财务业绩记录,具备必要的管理专业能力,并配备适当且充足的人员以经营相应保险业务;申请人及其集团不应受到母国、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监管机构的不利报告,亦不应存在金融期刊、报章或其他可靠来源发布的重大负面披露。申请材料通常还应包括清晰的业务计划、风险管理安排、拟开展业务范围、目标市场、再保险安排、内部控制机制及合规架构。
就(再)保险人而言,申请人通常还须在纳闽设立由具备充分保险业务知识与专业能力的管理团队所管理的运营管理办公室,或委任一名持牌纳闽承保经理人/保险经理人;并向Labuan FSA提交母公司担保函或承诺书。任何控制人、董事或主要负责人(Principal Officer,下称“PO”)的委任,原则上均须事先取得Labuan FSA批准;但以分行形式设立的(再)保险人,就其董事委任通常无须取得该项批准。相关人员仍应满足适格性、诚信、能力及审慎经营要求。
资本金方面,Labuan FSA依据LFSAA第4B条发布《最低资本金要求指令》(Directive on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by Labuan Licensed Entities),要求各类保险及保险相关持牌实体全程维持不受亏损侵蚀的最低实缴资本、营运资金(working funds)或其他资本/偿付能力要求。直接普通保险人、直接人寿保险人及相应takaful经营者通常须维持750万令吉的最低实缴资本或营运资金;综合保险人、综合takaful经营者、再保险人及retakaful经营者通常须维持1,000万令吉;纯/单一所有人、团体/协会及多所有人自保险通常适用30万令吉最低资本要求;出租自保险、主出租自保险及从事自保险或takaful业务的PCC通常适用50万令吉最低资本要求;保险经纪、保险经理人及承保经理人一般适用30万令吉要求。各类机构的偿付能力、资本充足或其他审慎指标,还应结合其普通保险、人寿保险、再保险、takaful、自保险或中介业务性质分别判断。Labuan FSA并保留根据持牌人业务复杂程度、风险敞口及监管评估结果提高资本要求的权力。

就保险经纪而言,除维持不受亏损侵蚀的最低资本或净营运资金外,现行指南还要求其持续持有不少于250万令吉或等值外币的专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PII),并在纳闽维持注册办公室。涉及董事、公司秘书、纳闽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人、合规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安排的事项,应结合当期指南、申请表格、监管批复及实际业务模式逐项确认。
在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方面,非自保险类常规保险人目前适用Labuan FSA现行保险资本充足框架(Insurance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ICAF);自保险及伊斯兰自保险另受专项资本充足要求规管。Labuan FSA于2026年4月10日发布修订版ICAF征求意见稿及与TCAF征求意见稿并开展量化影响评估。根据公开咨询材料,修订版ICAF拟于2027年1月1日实施,TCAF拟于2028年1月1日实施。申请人及既有持牌人应关注过渡安排、报告模板、资本组成、风险权重、负债估值及内部治理要求的变化。
运营落地方面,持牌人可按《纳闽保险及takaful持牌人共址办公室指引》(Guidelines on Co-Location of Labuan Insurance and Takaful Licensee),在马来西亚其他地区申请设立共址办公室。该安排不适用于Labuan保险经理人、Labuan承保经理人、Labuan takaful经理人及Labuan takaful承保经理人。即使设有共址办公室,持牌人仍须在纳闽保持管理办公室,或委任符合要求的纳闽保险经理人/承保经理人。共址办公室只是运营地点的补充安排,并非替代纳闽业务实质;其活动范围、人员、账册记录、标识、外包安排及持续监管责任均应符合专项指引。

五、经济实质与税务安排
LBATA规管纳闽实体在纳闽境内、自纳闽或经由纳闽开展的纳闽商业活动。纳闽贸易活动包括银行、保险、贸易、管理、许可经营、航运、金融、基金管理及其他商业活动。保险业务通常属于纳闽贸易活动,符合条件时一般可按经审计账目所示净利润适用3%所得税率。需要强调的是,该3%税率并非无条件适用,而是以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申报要求及其他适用条件为前提。
未满足适用经济实质要求的纳闽贸易活动,可能按24%税率就相关评税年度的应课税利润课税;具体税务后果仍应由马来西亚税务顾问结合评税年度、业务活动、实质安排、账目口径及税务机关当期执行要求确认。对于保险类实体而言,税务规划不应仅停留在税率层面,而应同时评估人员、办公室、核心创收活动、管理决策、审计账目、统计报送及跨境付款安排是否能够支撑其纳闽业务实质。
各类保险类实体的最低全职雇员人数与最低年度营运开支,规定于《2021年纳闽商业活动税(纳闽商业活动要求)条例》[P.U.(A) 423/2021]第一附表。据此,纳闽保险人、再保险人、takaful经营者或retakaful经营者须在纳闽聘用至少3名全职雇员,并产生至少20万令吉年度营运开支;承保经理人与保险经理人(含takaful同类机构)均为至少4名全职雇员及10万令吉年度营运开支;保险经纪(含takaful经纪)为至少2名全职雇员及10万令吉年度营运开支;自保险则按第一方与第三方业务区分,第一方自保险为至少2名全职雇员及10万令吉年度营运开支,第三方自保险为至少3名全职雇员及10万令吉年度营运开支。

此外,P.U.(A) 34/2026对特定基于Shariah原则并使用数字化解决方案的伊斯兰金融及相关活动提供阶段性税务豁免安排,适用期间为2025至2028评税年度;但该豁免仅限符合命令所列主体、活动范围及条件的所得。附表进一步要求相关活动以Shariah原则为基础,并在风险管理或产品开发等方面使用数字化解决方案。Labuan FSA的澄清说明对“数字化解决方案”的范围作出进一步解释。具体所得能否可以享受豁免、豁免比例、申报方式及证明材料要求,应由马来西亚税务顾问结合个案确认。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项下待遇亦非自动适用。相关待遇通常取决于协定条款、税务居民身份、实益所有权、主要目的测试、经济实质、受益人安排及其他反滥用规则。对于保险、再保险、自保险及跨境保费、佣金、管理费或投资收益安排,建议在设立前同步评估纳闽税法、马来西亚国内税法、来源国税法及相关协定条款,避免仅依据单一税率作出结构判断。
六、收费标准与近期监管动态
Labuan FSA修订后的收费结构已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统一以美元计价。根据正式收费通知,普通(再)保险与人寿(再)保险的修订年费均为25,000美元;适用过渡安排的既有持牌人于2026年、2027年及2028年的年费分别为15,000美元、20,000美元及25,000美元。Pure Captives(PCC除外)/纯自保险(不含PCC)为4,000美元;主出租自保险为4,000美元;子出租及外部出租自保险各为1,000美元;保险经理人、承保经理人与保险经纪各为8,000美元;PCC自保险核心与每个单元分别为9,500美元及3,000美元。团体/协会及多所有人自保险在该收费通知中未单独列名,其具体收费归类应以Labuan FSA账单或书面确认为准。

除年度牌照费外,申请人还应关注申请费、快速审批费、豁免申请费、共址办公室申请费、行政文件费用、注册或续期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监管收费。收费结构变化对于长期持牌机构的合规预算影响较为直接,特别是普通(再)保险、人寿(再)保险、基金管理、信托公司及部分数字金融业务等适用过渡费率的类别,应提前纳入年度成本测算。
审慎监管方面,非自保险类常规保险人适用现行ICAF;自保险及伊斯兰自保险适用相应资本充足或专项要求。结合前述ICAF与TCAF修订征求意见及量化影响评估进程,该等改革方向显示,纳闽保险监管正从传统最低资本要求逐步走向更精细化的风险资本、治理、报告及量化评估框架。对拟申请牌照或已持牌机构而言,未来的监管重点将不仅是“设立门槛”,还包括持续资本监测、负债估值质量、数据报送能力及董事会对风险的实质监督。
监管机构人事方面,Affendi Rashdi于2025年5月1日出任Labuan FSA总干事(Director General),任期至2027年4月30日。根据《Labuan IBFC Market Report 2025》,纳闽IBFC于2025年迎来成立35周年,市场规模与牌照数量继续增长。GFCI第39期于2026年3月26日发布,纳闽在120个金融中心中位列第55位,较上一期上升5位,并从“International Specialist”类别进入“International Contender”类别。该排名可被视为纳闽IBFC国际可见度、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成熟度及跨境业务承载能力提升的外部信号。

七、持续合规与审慎监管义务
取得牌照只是合规起点,而非终点。纳闽保险持牌人于存续期间须持续遵循Labuan FSA颁布的审慎监管、市场行为、反洗钱、公司治理、报告披露及技术风险管理要求,方能维持牌照有效性并保护被保险人、再保险交易对手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其持续合规义务可概括为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反扩散融资及定向金融制裁合规(AML/CFT/CPF and TFS)。纳闽保险机构受《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及Labuan FSA相关指引约束,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受益所有人识别、持续监控、可疑交易报告、制裁名单筛查及定向金融制裁筛查、机构风险评估、记录保存及员工培训机制,并按适用要求委任反洗钱报告官(MLRO)或合规负责人。具体岗位名称、职责边界及报送程序,应以当期AML/CFT/CPF and TFS指引及监管批复为准。
其二,公司治理与市场行为。持牌人须遵循适用于纳闽银行及纳闽(再)保险人的公司治理审慎框架,就董事会职责、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外包、利益冲突及高级管理层问责建立规范。对直接普通保险及人寿保险业务而言,产品销售、保单披露、费用说明、适当性评估、理赔处理及客户投诉机制尤为重要。对再保险安排而言,Labuan FSA已就一般再保险安排发布稳健操作指引,并强调合约确定性(contract certainty)原则,即再保险合约之关键条款应在风险起保前充分议定,以降低争议与法律不确定性。
其三,科技与网络风险管理。Labuan FSA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适用于纳闽银行及(再)保险业务的科技与网络风险管理指南,相关机构应就信息安全、数据治理、外包管理、业务连续性、系统访问权限、事件响应及第三方服务商管理建立控制框架。对于使用人工智能、数据分析、自动化承保、数字平台或外部技术服务商的机构,还应审慎管理模型风险、数据质量、算法偏差、网络韧性及客户数据保护。

其四,投资管理与负债估值。持牌人须遵循投资管理相关指引,确保资产配置与负债结构、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需求、期限错配及资本要求相匹配。普通保险、人寿保险、takaful与retakaful持牌人还须依据适用的保险负债估值基准,对保险负债或takaful负债进行审慎估值。估值结果直接影响偿付能力盈余、资本充足水平及监管报送质量,是审慎监管的量化基础。
其五,审计、管理办公室与报告义务。持牌人须在纳闽维持符合最低要求的管理办公室,建立内部审计或等效控制职能,并遵循最低审计标准;须编制并提交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账目,且须通过Labuan FSA的统计管理系统(Statistical Management System,SMS)按期报送业务统计数据。除年度报告外,重大事项、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变更、业务范围变更、资本不足、外包安排、共址办公室安排及其他可能影响稳健经营的事项,均可能触发事前批准、通知或报告义务。
因此,纳闽保险类牌照的设立是一个完整的法律、税务、监管与运营工程,而不是单纯的公司注册事项。申请人应在设立前同步评估业务模式、风险承保范围、目标客户、资金来源、再保险安排、人员配置、经济实质、税务申报、资本充足、AML/CFT/CPF and TFS控制及持续报告能力。只有在牌照准入、纳闽实质、税务条件与长期运营能力相互匹配的前提下,纳闽保险架构才能真正发挥跨境风险管理与合规金融平台的作用。

如果您有在纳闽注册公司或申请纳闽牌照的需要,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金阁顿专业顾问。金阁顿(Goldden 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新加坡滨海湾花园送万张沉浸式媒体艺术馆门票 助促进本地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