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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26年《超级富豪税法案》】(一)40%是提案,§877A才是现实——美国退籍税制度全解析
发布时间:16/July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风险提示:本文为一般性制度介绍与政策观察,不构成美国税务、法律、移民或投资建议。退籍税(Expatriation Tax)、Form 8854申报义务、IRC §2801相关税务规则,以及涉及信托、保险、资产转移等安排,均具有较强的个案依赖性,其适用结果可能因个人身份、资产结构、持有方式及交易安排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规划应结合实际情况,由具备执业资格的美国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CPA)及跨境法律顾问进行专业评估。本文涉及的年度门槛及免税额,除另有说明外,均按2026年已公布标准列示;实际适用时,仍应以IRS当年度正式公布及有效适用的规则为准。

2026年3月26日,美国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民主党—马萨诸塞州)联合众议员普拉米拉·贾亚帕尔(Pramila Jayapal,民主党—华盛顿州)、布伦丹·博伊尔(Brendan Boyle,民主党—宾夕法尼亚州),并与两院超过45名议员共同重新提出《2026年超级富豪税法案》(Ultra-Millionaire Tax Act of 2026,参议院编号S.4246、众议院编号H.R.8085)。法案包含两项核心税制安排:其一,对家庭及信托开征年度财富税,净资产5,000万美元至10亿美元的部分按2%计征,10亿美元以上的部分加征1%附加税(合计3%);其二,按法案说明文件的概括表述,对放弃美国国籍的超高净值人士,就其净资产中超过5,000万美元的部分,一次性征收40%的“退出税”(exit tax)。

其中,40%的退出税是该提案中对跨境身份规划最具信号意义的条款。但就现实约束而言,该法案目前仍处于委员会审议阶段,能否立法、以何种形态立法均存在高度不确定性。对绝大多数正在评估美国身份去留的中国高净值家庭而言,现阶段具备直接法律约束力并实质决定税务成本的,是两项现行有效的制度:其一,是随2008年《英雄收入援助与救济税法》(HEART Act)生效、迄今已实施18年的《国内税收法典》第877A条(IRC §877A),即美国法上的expatriation tax,本文称为“退籍税”;在比较法或广义税制讨论中,亦常被概括称为exit tax/退出税;其二,是与前者同年立法、却因实施细则长期缺位而搁置近17年,直至2025年1月财政部最终法规(T.D. 10027)生效方才进入可申报、可征收的执行阶段的第2801条(IRC §2801)。就制度功能而言:§877A决定美国公民放弃国籍或长期居民终止美国税法居民身份时的税务后果;§2801则决定其身份退出之后,留在美国的家庭成员在接受其赠与或继承其遗产时所承担的税负。【注:本文中,“退籍税”主要指现行IRC §877A项下的美国expatriation tax;“退出税”主要用于指称沃伦提案中的拟议40% exit tax,或作为广义制度概念使用。为行文便利,本文所称“退籍”或“身份退出”,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包括美国公民放弃美国国籍,以及长期居民终止美国税法居民身份两类情形。】

今天,我们将围绕该制度体系为大家展开分析:新法案的核心条款、现行法的触发要件与计税规则、退籍安排应遵循的操作顺序,以及提案与现行法在征税逻辑上的根本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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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精读:40%退出税的说明

该法案的核心制度为年度财富税。根据提案设计,对家庭及信托净资产中超过5,000万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部分,适用2%的年度税率;对超过10亿美元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增加1%的附加税,即最高适用3%的税率。此外,法案正文设置了条件性税率调整机制:如任一日历年度内,一项为全体美国居民提供全面医疗保障、并禁止私营机构提供重复性保险的“全民医保”类立法处于有效实施状态,则该年度超过10亿美元部分的财富税税率将由3%提高至6%。

根据经济学家伊曼纽尔·赛斯(Emmanuel Saez)与加布里埃尔·祖克曼(Gabriel Zucman)的测算,该税制预计覆盖约26万户家庭,占全美家庭总数约0.15%。在十年预算周期内,预计可增加约6.2万亿美元财政收入,其中约7,400亿美元来源于10亿美元以上净资产部分的1%附加税。该测算规模较2021年首次提出该类方案时扩大了一倍以上。同时,本次提案获得的国会议员联署支持规模亦达到历次版本最高水平,包括10名参议员及39名众议员支持。

在财富税之外,法案针对高净值个人通过改变身份规避税负的可能性,设置了拟议40%的身份退出税制度。根据沃伦办公室公布的法案说明文件,该规则拟针对放弃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就其净资产超过5,000万美元的部分适用40%的退出税(exit tax)。按照该说明文件示例,如个人净资产为6,000万美元,则超过免税门槛部分的1,000万美元作为计税基础,对应退出税金额为400万美元。

从法案正文看,拟议退出税并非在IRC §877A之外另行定义身份退出主体,而是在新设财富税规则中,以IRC §877A项下“covered expatriate”的概念作为连接点。根据现行IRC §877A规定,covered expatriate既可能包括放弃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也可能包括符合条件并终止美国长期居民身份的长期居民。因此,拟议40%退出税的最终适用范围,应以正式立法文本、财政部实施条例及美国国税局(IRS)后续行政解释为准,长期居民身份持有人是否纳入征税范围仍需结合最终规则进一步确认。

关于生效时间,法案规定财富税适用于2026年12月31日以后开始的日历年度。因此,即使该法案按照最快程序完成立法,其实际税收影响也将在2027年度以后体现。

与此同时,法案针对财富税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资产估值、信息获取及征管执行问题,设计了相应配套机制。根据文本安排,2027年至2037财年期间,国税局(IRS)将获得总额1,000亿美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其中包括700亿美元执法资源投入、100亿美元纳税人服务投入以及200亿美元税务系统现代化建设资金。对于财富税适用主体,法案拟设定30%的最低审计比例;针对非上市企业股权、艺术品等缺乏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授权建立新的估值工具,并强化现有估值规则;同时,在FATCA信息交换体系基础上建立更系统的第三方申报机制,并设置针对低估值、重大估值低报及少缴税款的罚则,以提高申报准确性。此外,对于存在重大流动性限制,或者即时缴税可能对企业持续经营造成实质影响的纳税人,法案允许最长五年的延期缴纳安排。

从当前立法进程来看,该提案仍处于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及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审议阶段,距离正式立法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此前2021年及2024年版本均未通过委员会审查。其中,2021年版本提出时,民主党同时控制参众两院,而当前第119届国会由共和党控制两院,进一步增加了该类财富税方案短期通过的难度。

因此,该法案的制度意义并不完全取决于其短期是否能够通过,而在于其体现出的美国税制改革方向变化,即由传统针对收入流量(income flow)和资本利得(capital gains)的税收体系,逐步探索向针对资产存量(net wealth)的财富课税体系延伸。在该方向尚未转化为现行法之前,影响美国高净值人士实际退籍成本的主要依据,仍然是现行IRC §877A项下的退籍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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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法的适用对象:covered expatriate的认定

现行退籍税制度源自2008年《英雄收入援助与救济税法》(HEART Act)确立的§877A,适用于两类主体:放弃美国国籍的公民,以及终止居民身份的“长期居民”(long-term resident, LTR)——即在截至退籍年度的15个纳税年度中,有8年及以上持有绿卡者。此处有两个技术要点。其一,任一纳税年度内只要曾处于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身份,原则上即计入该年度,因此“8年”在日历上最短仅需六年零两天即可达到。其二,长期绿卡持有人若通过Form 8833援引税收协定、主张自己为缔约对方的税务居民(treaty tie-breaker),该主张一经作出,即导致长期居民身份终止,并以该日确定退籍日期,进而进入§877A项下covered expatriate判断及相关规则。实务中,存在为处理某一年度双重征税问题而援引协定,却在不知情中触发退籍认定的情形。

§877A项下退籍税负的核心前提,是纳税人被认定为covered expatriate(受管辖退籍者)。三项测试满足其一即构成:

第一,税负测试:退籍前五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年度联邦净所得税负(average annual net income tax)超过门槛值,2026年为21.1万美元(依Rev. Proc. 2025-32,逐年通胀调整)。此处衡量的是“税额”而非“收入额”,大致对应每年数十万美元级别的应税所得。

第二,净资产测试:退籍日全球净资产达到200万美元。该数字自2008年立法以来从未作通胀调整——18年间购买力显著缩水,覆盖范围随之被动扩大。对高净值家庭而言,该测试通常较易满足。

第三,合规证明测试:无法在Form 8854上以伪证罪责任宣誓证明此前五个年度已履行全部美国联邦税务义务(含申报与缴纳)。这一项最易被忽视,后果也最重——资产与收入均未超标者,可能仅因漏报海外账户或境外赠与而自动落入covered范畴;而对高净值家庭而言,它又是三项测试中唯一可以完全主动控制的一项。

净资产测试的计算口径需单独说明。原则上,个人净资产按照其全球范围内持有的资产公平市场价值扣除相关负债后确定。企业股权、境内外不动产、金融资产、退休计划权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权益,以及信托中的所有权权益或受益权益,均可能依据相应估值规则计入净资产。

因此,将资产转入信托并不当然意味着该项资产或相关信托权益不再纳入净资产测试。根据美国国税局Form 8854的填报规则,特定信托所持资产以及未在其他项目中列示的信托受益权益,仍可能需要按照公平市场价值申报;其具体归属及估值应结合信托性质、委托人保留权利、受益权内容及相关赠与税规则综合判断。

在此背景下,于退籍基准日前依法完成赠与,可能使相关资产不再由赠与人持有,从而相应降低其净资产数额。但该等安排须以赠与真实、完整且不可撤销为前提,并应同时评估美国赠与税、申报义务、资产估值、控制权保留及反避税规则等影响。

关于税负测试,另有一层实务含义:五年平均值具有可管理性。退籍前数年的大额分红、股权激励归属、资产出售都会推高均值——同一项退籍决定,置于高收入年度之前或之后执行,测试结果可能截然不同。有时将时间表推迟一年、使某个异常高税负的年度移出五年窗口,可能成为整体方案中税务效率最高的时点安排。

两类法定例外可豁免前两项测试(合规证明不在豁免之列):其一,出生即具双重国籍者,须同时满足退籍时仍具该国国籍并作为该国税务居民纳税、且截至退籍年度的15个纳税年度中作为美国居民不超过10年;其二,在年满18岁半之前退籍、且作为美国居民累计不超过10个纳税年度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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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视同出售的计算:从4,000万美元增值到约930万美元税负

covered expatriate面对的核心机制是“视同出售”(mark-to-market):税法拟制其于退籍日前一日,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了除法定排除项目外的全球财产。各项资产的盈亏先行互抵,净利得中的前91万美元免税(2026年数字,依Rev. Proc. 2025-32逐年调整;免税额按比例分摊至各项增值资产,并相应调整其计税基础),超出部分按各资产的常规税则计税——长期资本利得联邦最高20%,通常另叠加3.8%的净投资所得税(NIIT);若居住在加利福尼亚等高税率州,州税另计。此处存在一项不对称:负债可在净资产测试中扣减,但在计算视同出售利得时,按揭并不冲减不动产的增值。

案例1

王先生,中国企业家,持绿卡第10年,全球净资产6,000万美元,其中核心资产为一笔计税成本1,000万、现值5,000万美元的公司股权。若其以covered expatriate身份退籍,视同出售利得4,000万美元,扣除91万美元免税额后,应税利得约3,909万美元;按长期资本利得税20%与3.8%净投资所得税合计测算,一次性税负约930万美元——尚未计入州税,亦未计入下一节讨论的特殊资产。

此处有一条对中国企业家至关重要、却常被忽略的规则:§877A(h)(2)规定,长期居民在首次成为美国税法居民之日已持有的资产,其视同出售的计税基础默认调升为该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可逐项资产选择放弃)。换言之,移民美国之前累积的增值不计入退籍税税基。相当多在取得绿卡前已完成主要财富积累的企业家,实际税基敞口远低于直觉判断——这也说明“先精算、后决策”的必要性。与之对应的要求是举证:首次成为美国税法居民之日的估值凭证(审计报表、评估报告、市场报价)须能够出具,该项取证工作宜早不宜迟。

纳税人可就视同出售税款逐项资产申请递延至实际出售(或身故)时缴纳,但须提供充分担保、按期计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相关税收协定权利——递延解决的是流动性问题,而非税负本身。另一个常见技术问题:视同出售后,资产的美国计税基础相应调升,将来实际出售时美国不再重复征税;但新居住国是否认可调升后的基础、外国税收抵免能否衔接,取决于落点辖区的规则——这也是“先定落点、后动身份”的理由之一。

视同出售还存在一组镜像操作:既然增值将被拟制实现,在退籍前真实实现某些项目反而可能更为有利——出售亏损资产以对冲利得、在符合IRC §121条件时利用自住房出售收益排除规则、将注定出售的资产安排在能够利用抵免与扣除的年度处置。规划并不总是“向后递延”,有时是“择项先行”。

最后是估值问题。退籍税采全球口径:非上市公司股权、境内外不动产、保单现金价值、信托权益、加密资产,均须按美国税务标准估值。对架构复杂的家庭而言,估值工作本身往往是整个项目中最耗时、成本最高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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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类特殊资产:不适用视同出售,各按专门规则处理

三类资产被排除在视同出售之外,改按专门规则处理,且均不适用91万美元免税额。

其一,递延报酬。“合格”递延报酬(通常要求支付方为美国人,或非美国支付方选择按美国支付方处理;covered expatriate须通知支付方并不可撤销地放弃相关税收协定项下的预扣税减免)在未来实际支付时按30%预扣;“不合格”递延报酬(典型如外国雇主的退休安排)则视同于退籍日前一日按现值一次性收取并计税。

其二,特定递延账户。IRA、529、HSA等账户视同全额分配,按普通所得税率课税——免除10%的提前支取罚金,但普通所得税率可能远高于资本利得税率。

其三,非授予人信托权益。不作视同出售,改为在退籍日后向其作出分配时,就应税部分预扣30%——这部分税负将随分配延续多年,受益权与美国税网长期挂钩。

实务中最容易被低估的是退休资产条线,且须区分两条轨道:IRA属“特定递延账户”,退籍时点即视同全额分配、按普通所得税率一次性计税;401(k)则归入递延报酬——通常为美国支付方,若满足“合格”要件,税负体现为日后每笔支付时的30%预扣,而非退籍当期一次性确认。在美国工作多年的高管家庭,这两类账户往往沉淀了可观金额,税负时点与税率逻辑各不相同,测算时应单列成表,不宜并入视同出售资产池作粗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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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801:退籍者离开之后,税负转由留美家人承担

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是:缴清§877A项下的退籍税,即意味着美国税法关系完全终结。§2801的存在表明,身份退出后的家族财富转移仍可能与美国税法保持持续连接。

该条款同样诞生于2008年HEART Act,因实施细则缺位而搁置近17年,随财政部2025年1月14日发布最终法规(T.D. 10027)进入可申报、可征收的执行阶段,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收到的转移。其制度逻辑是封堵“当事人离境、财富再免税回流”的通道:美国公民或居民自covered expatriate处收到赠与或遗赠的,由收受方按收到时点适用的最高遗产/赠与税率——现行为40%——纳税。此处的“居民”按遗产赠与税的住所(domicile)标准判定,与所得税的居民口径不同:长期居住并具定居意图即可能构成,与移民身份无必然对应关系。

该税种具有三项不同于常规赠与税与遗产税的制度特征。第一,纳税义务人是收受方而非给予方。第二,常规赠与/遗产税下2026年高达1,500万美元的终身免税额在此完全不可用,仅有年度赠与免税额(2026年为1.9万美元)作为起征点。第三,认定基准是给予方退籍时点的身份:2008年6月17日及以后以covered身份退籍者,其此后终身乃至身后经由遗产的每一笔转移,原则上均落入覆盖范围。就covered身份的存续而言,唯一的法定缓和见于§877A(g)(1)(C):若covered expatriate日后重新作为美国公民或税务居民纳税,则该期间内的转移不按§2801处理——但其代价是重新进入美国全球征税网络,并非规划意义上的豁免路径。

以数字说明其分量:父亲若以covered身份退籍,十年后向留美的女儿赠与1,000万美元,女儿须申报并缴纳约400万美元税款——且该税款不增加其所受财产的计税基础,将来出售增值资产时仍须另缴所得税。申报使用IRS已发布的Form 708及其填表说明,一般期限为收到年度结束后第18个月的第15日——2025年度收到的转移,申报与缴税期限为2027年6月15日;可申请6个月的申报延期,但缴税期限不予延展。境外已缴的赠与/遗产税可予抵免;对配偶与慈善机构的转移(以给予方仍为美国人时可享有婚姻或慈善扣除为限),以及已在及时申报的美国赠与/遗产税表中报告的转移,可获豁免。

信托被专门纳入:美国国内信托收到covered赠与的,由信托作为纳税人;外国信托可选择视同国内信托,若不作选择,则美籍受益人在日后收到可归属于covered赠与的分配时按比例纳税——受托人须为此长期追踪“§2801比例”。法规还允许收受方在合理认定转移不属covered时提交保护性申报(protective Form 708),以启动核定时效——这一安排本身即说明:证明给予方“不是covered expatriate”的举证责任,落在收受方一侧。

对中国家庭而言,该条款直接命中最常见的安排——“父母退籍、子女留美”。父母若以covered身份离开,留美子女未来接收的每一笔家族财富,在制度上均附着40%的§2801税负。核心规划路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向:或者父母通过规划避免covered身份;或者在退籍之前、仍为“美国人”期间,运用2026年1,500万美元的终身免税额完成主要的家族财富转移。两条路径指向同一结论:实质性家族财富转移与身份退出安排,通常需要在退籍日前完成系统测算与顺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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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程序与时点:退籍是一组日期,而非单一动作

从制度风险控制角度,退籍安排通常应按以下顺序展开:合规体检→补救申报(如适用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等程序)→资产重排与测算→再动身份。最常见、且后果难以逆转的错误是顺序颠倒:先完成领馆宣誓或身份放弃程序,再回头补救既往税务合规问题。退籍日一经确定,五年合规证明测试即以该日为准锁定;若届时补救不及,纳税人可能自动落入covered范畴,且难以事后纠正。

对公民而言,法律认定的退籍日取以下四个事件中最早者:在领事官员面前宣誓放弃、向国务院递交自愿放弃的书面声明、国务院签发《丧失国籍证明》(CLN)、或法院撤销入籍。实践中的主流程为预约领馆面谈、签署放弃/宣誓文件并取得CLN。程序成本方面,国务院已于2026年3月发布最终规则,将退籍规费自2,350美元降至450美元,2026年4月13日起生效——行政成本在下降,而税务合规成本持续上升,两条曲线的走向恰好相反。绿卡持有人则通过递交I-407正式放弃(并应注意前文所述Form 8833援引协定的视同退籍效果)。

退籍当年须提交“双重身份”税表:退籍日之前按居民就全球所得申报,其后按非居民就美国来源所得申报,并随表附具Form 8854(除初次申报外,选择递延缴纳或存在合格递延报酬等情形下另有年度申报义务)。Form 8854逾期未报,除自动锁定covered身份外,另有1万美元的独立罚款。对存在递延报酬、特定递延账户或非授予人信托权益的covered expatriate,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方、账户管理人或受托人提交Form W-8CE,以启动30%预扣的正确程序。

另一个常被忽略的变量是基准日:净资产测试以退籍日为准,视同出售则以退籍日前一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为基准。资产价格与汇率的波动、赠与完成的先后顺序,都直接影响是否触及200万美元线——以及一旦提案将来成为法律,是否站在5,000万美元线之外。同一个家庭,不同的日期,可能得出两种结果。

七、制度对照与常见误区

将现行法与沃伦提案置于同一坐标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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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王先生案例为基础:现行法下,其税负约为930万美元。若按法案说明文件中“对放弃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就其超过5,000万美元的净资产适用40%退出税”这一口径理解,长期绿卡持有人并非拟议40%退出税说明文件中的直接表述对象;但法案正文第2903(c)以IRC §877A项下的covered expatriate为连接点,而该概念在现行法下并不限于放弃美国国籍的公民,亦可能涵盖终止美国长期居民身份的长期居民。因此,长期绿卡持有人是否落入拟议40%退出税的适用范围,不能仅由说明文件中的“美国公民”表述单独决定,而应回到最终通过的正式法案文本、财政部法规及IRS后续解释中判断。若仅依说明文件口径进行示例测算,净资产6,000万美元者超过5,000万美元的部分为1,000万美元,按40%计为400万美元。对于此类“高增值、净资产刚过线”的案例,现行§877A下的视同出售税负反而可能更重。

以下四项高频误区需作规范辨析。

“把资产全部变现为现金,就没有退籍税了?”变现会同时产生两个后果:现金没有未实现利得,确实不产生视同出售税;但出售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仍为美国税务居民期间,当年即须就已实现利得全额纳税,且现金照样计入200万美元净资产测试。单纯变现并非税务规划,而是将“视同出售”提前转化为“真实出售”。规划依靠的是赠与、时机与结构,而非清仓。

“退籍之后,美国税法关系是否即告终止”三个残余连接点常被忽略:其一,§2801使留在美国的家人在未来数十年内持续暴露于40%税负之下;其二,若继续直接持有美国公司股票、美国不动产等美国境内财产(U.S.-situs assets),作为非居民可用的遗产税免税额仅为6万美元;其三,退籍后每年在美停留天数若触发实质性存在测试,将重新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届时此前的全部安排均须重新评估。退籍是税务关系的重构,而非清零。

“子女出生即具双重国籍,必然可以豁免?”出生双重国籍例外有三项并列条件:出生时即同时取得两国国籍、退籍时仍具该国国籍并作为该国税务居民纳税、且截至退籍年度的15个纳税年度中作为美国居民不超过10年——在美国完成中学与大学教育的子女,最后一项可能超过10年限制。且该例外仅豁免净资产与税负两项测试,五年合规证明仍须通过:一个从未申报过FBAR的“豁免候选人”,依然会因合规测试落入cov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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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万美元免税额,夫妻可以合并翻倍使用?”免税额按个人适用,covered身份亦按个人逐一判定——夫妻双方分别适用三项测试,并分别就各自持有资产计算视同出售结果。这既是风险也是工具:若家庭资产集中于一方名下,另一方可能完全不触发测试;反过来,退籍前的夫妻间资产重排(2026年对非美籍配偶的年度赠与免税额为19.4万美元)就成为方案设计的核心变量之一。

相关40%税率提案未必最终转化为正式法律,但其释放的政策信号仍值得关注:美国税收政策讨论正在持续关注高净值个人的财富存量、未实现增值、身份迁移以及跨代财富转移所产生的税务后果。其监管逻辑并非仅限于传统所得流量,而是逐步延伸至特定资产持有结构、身份退出节点及退籍后向美国纳税居民或美国公民进行赠与、遗赠的税务影响。

对于跨境家庭而言,重点并非预测单一法案的最终命运,而是应当先在现行IRC §877A框架下判断自身是否可能构成covered expatriate,并据此评估退籍前后的税务成本。长期居民身份的“8年/15年”测试、退籍前5个纳税年度的税务合规证明、200万美元净资产测试、退籍日前一日的资产公允市场价值评估,以及2026年度适用的§877A视同出售收益排除额,均应在正式退籍前完成系统梳理与专业测算。IRS亦明确,Form 8854用于证明退籍前5年的税务合规情况,并履行IRC §6039G项下的信息申报义务;若不符合合规证明要求,即使未触及部分金额门槛,亦可能被纳入covered expatriate规则。

如同时涉及退籍后向留美家属的赠与或遗赠安排,还需另行评估IRC §2801及美国联邦遗产税、赠与税规则下的影响。2026年美国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basic exclusion amount为15,000,000美元,但该金额不应与§877A项下退籍税视同出售收益排除额混同。下一篇我们将进一步拓展至全球视角,分析主要经济体围绕高净值人士身份迁移、财富转移及退出税制度所展开的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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