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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群岛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东南方向,被视为避税天堂。凭借政治稳定、地理位置邻近美国、法律制度植根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并在现代成文法方面不断完善,巴哈马已发展成为全球领先的离岸信托中心之一。
无论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是否居住在巴哈马,也无论信托资产是否位于巴哈马境内,均可依据本地法律设立信托,享有资产保护、税务优惠及高度保密等多重优势。
得益于强大的资产隔离机制,以及对非居民免征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赠与税及遗产税等政策,巴哈马信托广受高净值人群青睐,尤其受到美洲客户的欢迎。其良好的监管环境与健全的法律框架为信托的设立与管理提供了坚实支撑,彰显了该国在构建具吸引力和声誉的信托制度方面的不懈努力。
一、什么是巴哈马信托?
巴哈马信托(Bahamian Trust)是一种依据《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98)及相关法律设立的法律安排,广泛用于财富管理与遗产规划。委托人(settlor)将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trust deed)的指示管理或分配资产,而受益人(beneficiaries)则享有相应的受益权。
作为历史悠久的信托司法管辖区,巴哈马拥有成熟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提供高效、灵活的信托解决方案。其法律制度融合英国普通法与本地成文法,并通过不断修订,以适应国际金融服务行业不断演变的需求。
巴哈马信托的法律基础
● 《信托(准据法选择)法案 1989》(Trusts (Choice of Governing Law) Act 1989):允许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声明巴哈马法为准据法,并通过第 8条“防火墙”条款,阻断任何基于外国强制继承或家庭纠纷的判决对巴哈马信托的执行;
● 《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98):1998年修订的《受托人法》为巴哈马信托制度奠定了核心法律基础,该法详细规定了信托的设立流程、管理机制、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并引入了现代信托结构元素,使巴哈马在国际信托领域具备显著竞争力;
● 《目的信托法》(Purpose Trust Act,2004):为了进一步补充《受托人法》,巴哈马出台了《目的信托法》,《目的信托法》允许设立以特定目的为导向的信托,而非仅限于为特定个人设立受益权,这一制度创新使得巴哈马信托在慈善事业、企业控制结构和复杂遗产规划中具有更大灵活性;
● 《欺诈性处置法》(Fraudulent Dispositions Act,1991):该法于1991年出台,为资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根据该法,现有债权人在信托设立后两年内可质疑资产转移的有效性,两年期限届满后,信托资产通常将受到保护,免受现有债权人的追索;此外,巴哈马法律不承认与其信托法规相冲突的外国判决,进一步增强了资产安全性。
为保持在全球金融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巴哈马于2004、2007、2011及2016年对信托法律体系进行了修订:
《受托人(修正案)法》(Trustee Amendment Act, 2004):引入纠纷仲裁条款,允许为未定受益人设定仲裁机制;
● 《禁止永久信托规则废除法案》(Abolition of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Act, 2011):废除了传统普通法下的信托期限限制,使信托得以无限期存续,契合现代遗产规划的长期需求;
● 《受托人(修正案)法 2011》及《受托人(修正案)法 2016》:分别于2011年与2016年对《受托人法案 1998》进行修正,赋予受托人更广泛的管理权、法律保护及免责条款,进一步提升信托管理灵活性与效率。
巴哈马信托的主要特点
● 法律与实益分离:受托人持有法律所有权,受益人享受利益所有权;
● 委托人的保留权力:委托人可选择保留部分控制权,例如投资决策权或任命受托人,同时仍可确保信托结构提供充分的资产保护;
● 非慈善目的信托:巴哈马允许设立无直接受益人的目的信托,拓宽了信托的适用场景,包括企业控股、慈善计划与家族治理等;
● 税收优惠:巴哈马对信托的收入、资本利得及遗产转移免征任何税项,为非居民提供显著的税收优势;
● 严格的隐私保护:信托契约及相关文件免于公开登记,受《记录登记法案》豁免,相关信息仅在法定情况下披露,增强了客户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障。
二、为什么在巴哈马设立信托?
巴哈马群岛凭借其稳健的法律框架、灵活多样的信托结构以及经济高效的运作成本,已成为众多个人和企业信赖的离岸信托管辖区。与美国信托相似的结构使其易于理解和操作;强大的资产保护立法、零遗产税及零资本利得税环境,则为财富保值与传承提供了理想土壤。此外,巴哈马信托可永久存在、设置门槛低,并提供高度隐私与机密性,使其在全球离岸信托市场中独树一帜。
1.强大的资产保护机制
1991年出台的《欺诈性处置法》极大限制了债权人、诉讼原告等第三方对信托资产的追索。与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相比,巴哈马将针对欺诈性财产转移的诉讼时效限制为两年,从而增强资产保护效果。
该法规定,若债权人未能在两年内提出质疑,则信托设立通常被视为有效。此外,只要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欺诈债权人,信托资产通常可以免于未来债务的索赔。
在涉及强制继承权索赔方面,巴哈马信托中的资产也受法律保护,不受外国继承法影响。即便在涉及多国法律冲突时,巴哈马优先保障委托人的资产处置意愿。
此外,信托契约可设定条款,保护委托人不受未来潜在责任侵害,从而提高财产安全性。
2.税收中立
巴哈马政府已将其管辖区打造为税收中立的环境,巴哈马对信托及受益人实行零所得税、零资本利得税、零遗产税、零赠与税政策。
信托契约只需缴纳固定的信托税(Trust Duty),即所有以巴哈马法为准据法(proper law)且非纯属名义信托(bare trust)的信托契约,均一次性征收50美元信托税,且以附贴和注销一枚巴哈马印花方式为准。
对于所有受控人均为外地税务居民的信托,可免征印花税(Stamp Duty)、各类财产转让文书及受益权转让文书的印花税。
3.避免遗嘱认证
通过信托进行资产转移,可绕开传统的遗嘱认证程序,实现迅速、私密的资产继承,防止公开披露遗产信息。
4.灵活的信托结构
委托人、受益人及信托财产均无须位于巴哈马本地。
根据不同需求,可设立传统信托、资产保护信托(APT)及其他特殊信托,满足从财富传承到债务隔离等多重目标。
巴哈马法律允许信托无限期持续,无需遵循普通法中“永久性规则”设定的终止期,特别适合进行长期财富管理规划。同时,设立与维护成本相对低廉,程序便捷,大幅减轻委托人负担。
5.投资与管理便利
受托人享有与绝对受益人同等的全球投资、质押、贷款及处置权,可自由配置多元化资产组合,不受本地投资限制。
受托人可在信托契约或书面授权下委任投资顾问或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人,行使投资决策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对顾问的善意建议免责。但是,根据《银行与信托公司监管法案》(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Regulation Act, 2000),所有在巴哈马提供信托服务的机构或公司必须向中央银行申请并持有信托牌照,确保其具备专业资质与合规能力。
巴哈马政局稳定、司法独立,且以英语为官方语言,便于国际信托服务机构和客户沟通与合作。
6.高度隐私与保密
巴哈马信托不强制注册,信托契约和相关文件不要求向公共机构登记。根据《受托人法案》第94条,任何创建信托的契约、任命书及依信托任命的其他文书(不含巴哈马不动产的转让)均豁免于《记录登记法案》登记。换言之,信托契约无需公开登记,保持高度私密。对于外汇管制,《受托人法案》第95条规定,准据法为巴哈马法且当事人被视为非居民的信托,免受巴哈马外汇管制法规约束,资金可自由进出,进一步确保委托人及受益人的隐私与便利性。
巴哈马法律对信托服务提供者设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信托机构若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可依据《反洗钱(修订)法案 2020》及《实益所有人登记法案 2021》中对合规失职的处罚条款,面临高额罚款或执照吊销风险。
7.数字资产和信托
巴哈马已认识到数字资产在现代财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允许信托结构涵盖加密货币等数字资产。2020年12月生效的《数字资产业务监管法案 2020》最初规范了数字资产的发行、销售和交易。2024年,推出了修订版本《数字资产与注册交易所法案 2024》(DARE 2024),替代了2020年版本。DARE 2024覆盖稳定币管理、客户资产隔离、交易报告等17类数字资产业务,并通过配套《数字资产反洗钱法规》细化尽职调查、可疑交易上报及技术托管安全要求,确保符合反洗钱/反恐融资标准。
适用数字资产的信托类型包括:
● 资产保护信托:可用于隔离数字资产,避免潜在债权人索赔;
● 目的信托:以管理或传承数字资产为目的设立,具备法律基础支持。
巴哈马的监管框架为加密资产提供清晰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在信托结构中管理数字资产的理想司法管辖区之一。
8.超强的受托人权限与弹性
根据信托契约或书面授权,受托人可将投资、管理及分配职责委托给专业顾问(如投资顾问、会计师),并在“善意尽职调查”框架内免责,以引入专业能力并分散风险。
信托契约中常设保护人(Protector)角色,对受托人行使监督、更换受托人、增减受益人等权力,兼顾灵活性与安全性,在行业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信托文书可包含“节俭条款”(spendthrift clause),禁止受益人转让或抵押其权益,防止债权人或破产程序侵蚀信托资产,进一步巩固资产隔离效果。
三、巴哈马信托适合哪些人群?
1.高净值人士
寻求在多重司法管辖区中实现资产隔离及风险隔绝。
2.跨国家族
需要确保家族财富有序、安全地传承给后代。
3.企业创始人与高管
规划股权激励及退出机制,同时保护个人资产免受商业风险波及。
4.追求隐私者
希望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与家族财务信息不被公开或查询。
5.非本地居民
无须满足任何本地居留或资产要求,即可设立和管理信托。
四、巴哈马信托的结构
巴哈马信托的架构由多个关键角色共同构成,各方在信托的设立、管理与监督中分工明确,协作有序,形成高度规范的法律安排。
1.委托人(Settlor)
委托人是设立信托的人,将自身拥有的资产转入信托,并通过信托契约规定信托的目的、管理方式和受益人安排。委托人通常拥有信托设立初期的控制权,并可选择保留部分权力,如投资决策权或更换受托人的权力,以增强灵活性和控制力。
设立信托并将资产转入信托的个人。委托人决定如何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
2.受托人(Trustee)
受托人是代表信托持有资产并根据信托契约进行管理和分配的个人或机构,对信托财产拥有法律所有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 资产管理:受托人需依据契约,负责信托资产的投资与运营,兼顾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在执行投资策略时,受托人通常会寻求专业金融机构与投资顾问的建议,以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取得稳妥平衡;
● 合规与监管:受托人需严格遵守《受托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履行信托管理义务;
● 行政管理:必须保存全面的交易和决策记录,编制定期账户报表,并向受益人披露相关信息;
● 审慎尽责:根据1998年《受托人法》,受托人在履职中需遵循高度审慎义务(duty of care),确保资产安全并维护信托的整体诚信与声誉。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人,必须依法运营,承担更为严格的监管责任,是跨境家族信托和高净值信托中常见的选择。
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信托的最终利益享有人,可以是自然人、家庭或机构。根据信托契约,他们享有信托资产带来的收入、资本或其他利益。信托通常包含“节俭条款”(spendthrift clause),限制受益人转让其信托权益,从而保护资产免遭债权人索赔。
4.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可选)
PTC是一种专门为特定家族设立的实体,用作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相比由外部机构担任受托人,PTC赋予家庭更多对信托运作的控制权,常用于高净值家族的家族办公室架构中。
PTC须通过注册代表向中央银行备案,且在服务协议下由该代表履行秘书、董事及代理人职责,确保PTC运作符合监管标准。
5.保护人(Protector)
保护人是监督受托人行为、维护受益人利益的关键角色。在巴哈马这类离岸信托管辖区中极为常见,常由受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担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 监督受托人是否依据信托契约行事;
● 拥有干预权,例如更换受托人、否决重大决策等;
● 增强信托治理的透明度与问责性。
保护人的设立为信托结构提供额外的保障机制,特别是在跨代财富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6.投资顾问、会计师等专业顾问(可选)
受托人可依据《受托人法案》第 31条通过书面授权将部分职能(如投资决策、会计或税务合规)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设定免责条款以降低自身责任。
顾问须遵守巴哈马的反洗钱与实益所有人登记法规(《反洗钱(修订)法案 2020》与《实益所有人登记法案 2021》),并在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或实益信息。
7.信托契约(Trust Deed)
信托契约是设立信托的法律文件,详细规定了信托目的、受益人安排、管理规则、资产配置方式等核心条款。该契约通常包含如下内容:
●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责分配;
● 节俭条款,用以限制受益人将其权益用于抵押、转让或清偿债务;
● 有关信托终止、修改、追加资产等的条件;
● 投资与分配策略的指导性条文;
● 保护人或监督机制的设置。
信托契约是整个信托结构运作的核心依据,须在巴哈马《受托人法》框架下编制并执行。
五、如何设立巴哈马信托?
1.选择信托类型
根据特定目标(例如遗产规划、资产保护或慈善目的)选择最合适的信托。
2.委任受托人和私人信托公司(如有必要)
受托人可为个人或受监管的信托公司;若需更灵活的家族专属服务,可根据《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Regulation Act 2000》设立PTC,并委任本地注册代表。
3.保护人、投资顾问与其他角色任命(可选)
为增强治理,可在契约中设立保护人(Protector)以监督受托人、增减受益人或罢免受托人等;同时依据《受托人法案》第 31条,将部分职能(如投资管理)授权给专业顾问,并设定免责条款。
4.起草与签署信托契约
委托人、受托人(或PTC)及(如有)保护人共同签署信托契约,明确信托目的、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受托人权责及可选的保护人。
若希望引用《受托人法》中的典型条款(如投资、处置、受益人保护等),可在契约中“引用条款附录”(incorporate by reference)方式纳入《受托人法》第 90 条及其附录内容。
5.缴纳信托税并贴花注销
向契约正本粘贴50美元巴哈马政府印花,并由签署人或受托人于印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完成一次性信托税缴纳。如果未缴税,则在诉讼中通常不可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补缴税款并罚款。
若信托涉及巴哈马不动产,还须按不动产市场价值缴纳印花税,并在Registrar General’s Department登记业权人。
6.受托人接受与信托财产移转
受托人在契约中签署接受条款,履行受托人职责;委托人随后将拟纳入信托的资产(现金、证券、不动产权益等)正式移转给受托人。
对于不记名或可自由转让之证券,受托人应将其存入银行或保管机构,收取与保管及利息收取相关费用。
7.无需公开登记与外汇申报
巴哈马不强制信托注册,非居民当事人免履行外汇管制和审批程序。
8.持续管理与报告
受托人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受益人披露;保护人及专业顾问协同监督,确保合规与高效运营。
六、巴哈马信托的潜在风险和注意事项
1.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风险
依据1924年《互惠判决执行法》(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Chapter 77),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巴巴多斯、百慕大、牙买加等指定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的金钱判决,可在判决生效后12个月内向巴哈马最高法院申请登记,满足“公正且合宜”即可获得直接执行效力。
对于不在REJA名单内的外国判决,当事人须在巴哈马法院另行提起“承认并执行”或“诉诸原判决”(sue on the judgment)诉讼,法院将逐案审查管辖权、程序正义及判决终局性等要素后决定是否承认,程序更为冗长且存在不确定性。
与开曼、泽西等其他离岸管辖区相比,巴哈马一旦判决“国内化”即可执行,无需重启实体诉讼,故信托资产可能面临更便捷但也更不确定的追索风险。
2.法规与判例演变风险
REJA自1924年颁布后,1999年修正扩大了可登记判决范围,巴哈马最高法院对“公正且合宜”标准拥有较大裁量权,不同法官在程序正义和公共政策审核上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
近年通过案例(如HIB v Al‑Rajaan)对中间裁定和上诉判决的可登记性进行了解释,表明司法实践会影响REJA的适用范围;委托人及受托人应持续关注当地律所年度报告及STEP等专业组织发布的判例摘要,以防范判例变化带来的不测。
3.数字资产与新兴风险
巴哈马虽已为数字资产设定监管框架,但数字资产价格剧烈波动、托管安全及技术漏洞风险,仍是信托资产多样化后需重点防范的领域。
数字资产执行外国判决时,需额外关注资产的可识别性与冻结/扣押的技术可行性,否则可能因无法追踪或回收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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