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贸工部和新加坡关税局6月9日发布联合文告,说明关于准确申报“原产国/地区”事宜,并透露新加坡关税局已发通告提醒所有贸易商和报关代理人这么做的重要性。
新加坡关税局在6月9日的通告中,提醒所有贸易商和报关代理人在通过新加坡贸易网(TradeNet)系统申请进出口和转运许可证时,务必准确申报“原产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Origin),并强调这项信息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原产国/地区的定义
就新加坡进出口及转运许可证申请而言,货物的“原产国家/地区”是指货物在该国/地区被完全获取或实质性加工成最终形式的国家/地区。申报“原产国/地区”时,货物必须符合其生产或制造国家/地区现行的原产地规则。
仅当您的货物符合以下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之一时,才可以将“新加坡”申报为“原产国/地区”:
a.如果您希望您的货物在进口到新加坡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 (FTA) 伙伴国/地区时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则适用该协定下适用于您货物的原产地规则;或
b.所有其他情况适用新加坡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如果您出于商业原因希望获得普通(非优惠)原产地证书,这也适用。
享受自由贸易协定 (FTA) 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标准
您的货物从新加坡出口到FTA伙伴国家/地区时,若要获得新加坡原产货物的资格并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您的货物必须符合相关现行FTA中规定的特定原产地标准。您可以使用EnterpriseSG FTA搜索引擎【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Grow-Your-Business/go-global/international-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find-an-fta】查找适用于您货物的原产地标准。
不享受FTA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标准
对于不享受FTA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若要获得新加坡原产货物的资格,新加坡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如下:
a.完全获得(即完全在新加坡种植或生产);或
b.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并在新加坡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i.在新加坡制造,且成品出厂价至少包含25%的本地成分;
ii.已完成六位海关编码层级的税则归类变更(即税则子目变更);或
iii.已进行化学反应(仅适用于HS第27至40章产品)。
仅在新加坡进行过少量加工(简单加工)的货物不符合新加坡原产条件,以下情况视为少量加工:
a.为确保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通风、摊开、干燥、冷却、置于盐、二氧化硫或其他水溶液中、去除受损部件等操作);
b.简单操作,包括除尘、筛分、分类、配货(包括组装成套物品)、清洗、涂漆、切割;
c.包装变更、货物拆解和组装,以及简单地放入瓶、瓶、袋、箱、盒中、固定在纸板或纸板上,以及所有其他简单包装操作;
d.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加贴标记、标签或其他类似的识别标志;
e.产品的简单混合,无论是否属于不同种类;
f.将产品部件简单组装以构成完整产品;
g.将a至f中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操作组合;
h.动物屠宰。
错误/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
根据新加坡《海关法》(Customs Act)和《进出口管制法》(Regulation of Imports and Exports Act)的规定,所有海关申报,包括新加坡的进口、出口和转运许可证申请,都必须准确真实。错误申报,包括原产国/地区的错误申报,可能构成违法并导致处罚。您需要保存与购买、进口、销售或出口货物相关的文件记录至少5年。
新加坡关税局表示希望所有在新加坡运营的企业,在从事国际业务时应考虑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包括其进口要求),并以透明和合规的方式进行操作。新加坡关税局也表示将对违反法律的公司和个人采取坚决果断的执法行动,以维护新加坡良好的营商环境。
自2020年以来,新加坡关税局已调查近690起与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规则相关的违规案件。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通知、销案罚款(composition sums),以及法庭起诉。
常见问题解答
1.如果我的货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进行加工,我该如何在出口许可证申请中确定“原产国/地区”?
一般而言,您的货物应符合特定国家的原产地标准,方可认定为原产于该国。例如,要认定为新加坡原产,您的货物必须符合新加坡针对未在任何自由贸易协定下寻求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如果您的货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进行加工,您应该考虑“实质性加工标准”来进行原产地认定,其中原产国/地区是指货物进行最后一次实质性制造或加工(该制造或加工赋予了货物基本特性)的国家/地区。
2.如果货物不符合新加坡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且不享受自由贸易协定(FTA)优惠关税待遇,我应该在出口许可证申请中申报“原产国/地区”吗?可以填写“N/A”吗?
“原产国/地区”字段不能填写“N/A”,而应填写货物进行最后一次实质性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地区,该制造或加工赋予了货物基本特性,符合问题1中所述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3.什么构成实质性改变?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手册,表达实质性改变主要有三大标准:
a.增值标准:当货物的增值达到以从价百分比表示的特定水平时,即视为货物已发生实质性改变;增值标准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表达,即非原产材料的最大允许量或国内成分的最低要求;或
b.关税分类变更标准:当货物被归类到与所有非原产材料不同的章节、标题或子标题中时,即视为货物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或
c.制造或加工操作标准:当货物经过指定的制造或加工操作时,即视为货物已发生实质性改变。
以上概括了表达实质性改变的三个主要标准。如需在出口许可证申请中申报您的货物为新加坡原产,请确保您已满足所申请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特定原产地标准或新加坡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针对不寻求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
4.我是新加坡出口商,计划将A国生产的货物出口到B国,我可以将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新加坡吗?
不行。由于货物是在A国生产/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因此不符合新加坡原产的条件。要符合新加坡原产的条件,货物必须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
5.我需要哪些文件来证明原产地?
证明原产地所需的典型文件包括:
a.制造记录;
b.成本报表;
c.制造流程图;
d.原材料采购发票;
e.供应商声明;以及
f.进出口文件。
新加坡关税局可能会要求提供支持性文件,以核实进出口和转运许可证中申报的原产国/地区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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