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律政部日前宣布,拟对《破产、重组和解散法》(Insolvency, Restructuring and Dissolution Act,简称IRDA)及其相关条例进行修订,以防止债务偿还计划(Debt Repayment Scheme,简称DRS)被滥用。修法建议包括新增刑事罪行条文,严厉打击不当劝诱他人申请破产的行为。
新加坡律政部于6月9日发布文告,启动为期三周的公众咨询,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提案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
债务偿还计划概况
债务偿还计划(DRS)于2009年5月18日由新加坡律政部推出,旨在为拥有稳定收入且债务总额不超过当前门槛(15万新元)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避免破产的替代方案,同时保障债权人能获得比破产程序更高的回收金额。
在DRS框架下,债务人可在官方受让人(Official Assignee,简称OA)的监督下制定并履行一项最长为期五年的还款计划(Debt Repayment Plan,简称DRP),使用其部分收入偿还债务。若成功完成该计划,债务人所涉债务将获豁免。然而,若债务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未配合OA工作,或违反计划条款,则可能被发出“破产证明”,债权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将其破产。
自推出以来,DRS已于2016年进行过一次全面审查,并于2020年通过修订纳入《破产、重组和解散法》,于同年7月30日正式实施。
在本轮审查中,新加坡律政部拟对IRDA进行修订,以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a.调整债务偿还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债务人不断变化的状况和需求,同时继续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b.加强现有的行政流程。
拟议主要修订内容
A.引入一项新的刑事罪行,针对在任何业务过程中劝诱和游说任何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行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债务人聘请顾问公司,这些公司鼓励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以便纳入债务偿还计划(DRS)。这些顾问公司向债务人收取高额费用,并鼓励债务人向债权人借债支付服务费用。部分债务人因而不负责任地举债,并非真正打算破产,而是为了借用DRS计划获得债务减免。
为遏制此类行为,新加坡律政部提议引入一项新的刑事犯罪,将在任何业务过程中劝诱和游说任何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行为定为犯罪。受监管的专业人士,尤其是律师、会计师和财务顾问,以及属于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将获得豁免。该罪行可处以1万新元罚款或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B.新增两项不适合参与DRS的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满足IRDA第289(2)条规定的任何条件,OA必须向法院报告债务人不适合参与债务偿还计划 (DRS)。
新加坡律政部计划增加两项不适合的理由,即债务人未能支付预付费用,以及债务人产生债务但没有任何合理理由预期其能够偿还。
未缴纳预付费用
根据《2020年破产、重组与解散(官方受让人费用)条例》第3条,经法院转介至OA评估是否适用DRS的债务人,需缴纳合共600新元的预付费用(350新元为OA接手案件后的管理费用,250新元为评估和批准DRP的费用)。
虽然现行立法并未明确未支付此类费用的后果,但在实践中,OA一直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IRDA)第289(2)(e)条认定未支付预付费用的债务人不适合适用DRS。OA会花费资源对每个转介给OA的债务人进行DRS适用性评估,无论该债务人最终是否被认定为适用,并且需要收取费用以支付OA产生的成本。
新加坡律政部打算将未能按OA规定的时间支付预付费用作为IRDA第289(2)条规定的不适用理由,以便明确通知债务人,要获得DRS资格,他们必须支付预付费用,并在OA的指示下这样做。
在没有合理理由预期能够偿还的情况下产生债务
近年来,部分债务人会在申请破产前12个月内,甚至在被纳入DRS前,从持牌放债人(LML)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类债务人往往并无实际偿还能力,而意图通过DRS获得债务减免,回避责任,损害信贷秩序,亦违背DRS设立初衷。
为解决该问题,新加坡律政部计划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289(2)条规定一项额外的不适合理由,即如果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前12个月内,或在提出破产申请后但在DRS开始之前,产生了可在破产中证明的债务,且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预期能够偿还该债务(合理预期理由),则OA可认定债务人不适合DRS。此项评估的重点在于,在债务人产生债务时,是否有合理理由预期其能够偿还相关债务。
OA在评估中可能考虑的一些相关因素包括:
(a) 债务人在产生债务时的财务状况,包括其收入、支出和负债;以及
(b) 债务人在产生债务后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是否定期偿还相关债务及其他债务且未拖欠债务、债务产生日期与破产申请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产生债务的目的以及是否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在短时间内产生了多笔债务。
C.增加一项新的破产理由,即产生债务,但无合理理由预期其有能力偿还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满足《破产、重组和解散法》(IRDA) 第300(1)条规定的任何条件,官方受让人(OA)可向已启动破产程序(DRP)的债务人出具破产证明。为了解决OA在债务人启动DRP后才得知其已获得信贷且无合理理由预期偿还的情况,新加坡律政部计划将此类债务的产生列为《破产、重组和解散法》(IRDA) 第300(1)条规定的额外破产理由。
此项新理由不适用于修订生效日期前提交的破产申请。
D.规定债权人必须在四周内根据债务重组制度提交债务证明
目前,由于缺乏法定的债权人提交破产重整报告的截止日期,债权人通常在破产程序(DRP)即将启动之前,甚至在启动之后提交破产重整报告。这至少导致了两个问题。
首先,当这些新提交的PD导致债务人的总债务超过DRS债务门槛15万新元时,OA必须:
a.如果债务人审查程序尚未开始,则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289(2)条向法院报告债务人不适合接受债务审查程序;或者
b.如果DRP已经开始,则根据IRDA第299(a)条颁发不适用证明,此后DRP将根据IRDA第298条停止生效。
如果新提交的违约金未导致总债务超过15万新元:
a.如果DRP尚未开始,OA将需要重新计算并可能调整每月分期付款,同时考虑到已提交的新PD;或者
b.如果DRP已经开始,OA可能需要根据IRDA第295条修改DRP。
由于这些可能的情况,债务人不确定自己是否有资格参与债务偿还计划 (DRS),如果符合资格,其债务偿还计划 (DRP) 的条款也难以确定。DRS的适用性评估流程也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即使利息持续累积,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而债权人则在等待分红。
其次,根据《2020年破产、重组和解散(债务偿还计划)规例》(《IRDA规例》)第13(1)条,官方受让人必须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所有已填妥的《IRDA规例》第8条和《IRDA》第290条所列文件后14天内,向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所有债权人发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根据《IRDA规例》第16(1)(a)条,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提交的文件向债务人提问。由于债权人提交债务偿还计划没有截止日期,在会议召开后才提交债务偿还计划的债权人将失去参加会议并获得疑问解答的机会。
为解决这些问题,新加坡律政部打算修订《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290(2)条,规定官方受让人(OA)通知债权人提交破产令(PD)时,债权人须在OA通知之日起四周内提交破产令。无法在四周内提交破产令的债权人,可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10(7)条向OA申请延长提交破产令的时间。要批准此类申请,债权人必须让OA相信未能遵守期限有合理的理由。如果债权人未能在OA通知之日起四周内提交破产令且无合理理由,且债务人已获得完成证书,则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301(2)条,债务人可免除对该债权人的债务。
拟议的四周时间期限不适用于根据《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294(1)(b)条(即债务人在债务审查程序开始后、终止前,因在开始日期之前产生的任何义务及其利息而产生的债务)和《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294(1)(c)条(即债务人在债务人所欠的有担保债务的担保于开始日期实现后应得的余额)提交的债务预审报告。
基于此,新加坡律政部还打算:
(a)修订IRDA条例第10(7)条,改为直接指向IRDA第290(2)条所规定的时间;
(b)修订IRDA条例第13(1)条,要求债权人会议通知应在债权人提交PD期限届满后10周内发出。
其他拟议修改
除上述主要修订外,新加坡律政部还提议对DRS进行以下杂项修订:
a.修改IRDA第316(9)(a)条和第318(3)(a)条中规定的DRS债务门槛,将这些规定修改为第289(2)(a)条中规定的金额;
b.通过修改IRDA第304(10)(a)条,允许所有上诉,无论是根据IRDA第291(4)条提出的(即对OA批准DRP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还是根据IRDA第295(4)条提出的(即对OA修改DRP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均可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向上诉委员会副主席提出;
c.通过修改IRDA第304(8)条,授权上诉委员会主席或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上诉委员会副主席代替部长任命上诉委员会成员;
d.通过修改IRDA条例第22(3)条,将OA向DRS上诉委员会提交书面决定的期限从14天延长至28天;
e.规定撤回向DRS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的形式和机制。
新加坡律政部表示邀请公众于2025年6月27日之前通过在线反馈表对上述提案提供反馈意见,该表可通过https://go.gov.sg/drs-proposed-legis-consult访问。
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金阁顿专业金融类培训系列】(九)信托行业前沿洞察与实践培训
·新加坡与法国升级为全面战略伙伴 签13项核能与AI等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