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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收入税收新规】(四)海外收入申报常见实操问题与案例解析全解读(上)
发布时间:02/July 2025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此外,本文仅用于专业范围内的合规研究与讨论,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金阁顿坚决反对并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逃税、隐匿收入或规避申报义务的行为,提倡依法纳税与合理合规筹划。

近年来,随着中国税务机关对境外收入监管力度的持续升级,越来越多涉税提醒、补税通知开始涉及个人境外收入的申报问题。在前三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为大家对CRS监管背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海外收入的征税范围以及海外收入的申报流程进行了系统梳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人仍常常面临诸多困惑,例如收入认定口径不清、资料准备不足、账户信息申报遗漏、税收居民身份混淆等问题。今天,我们将围绕实际操作中常见的重点疑难问题展开解析,并结合典型案例,为纳税人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参考与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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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类常见问题解答

1.我是一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为期两年。留学期间我是中国税收居民还是美国税收居民

如果您在留学期间仍在中国保留户籍、家庭关系及主要经济利益联系,仅因学业目的在美国临时居住,则您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若美国税务机关依据其税收法规将您认定为美国税收居民,则您将构成中美双重居民。此时应依据中美税收协定中的“税收居民判定规则”进一步确定在协定下的居民身份。

注:中国企业外派员工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2.我在中国境内有户籍和家庭,我被公司派往日本分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是否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您因户籍、家庭及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形成惯常居住地,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有所得,均应依法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您在日本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需依法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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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被中国境内公司派遣至美国分公司工作,在美国分公司工作期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我的工资薪金,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您在美国分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是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外所得,不论支付主体为中国企业或美国企业。

4.我在俄罗斯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取得稿酬,该项收入属于境内还是境外所得?

不论您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完成学术论文的撰写,只要您取得的稿酬所得是由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为境外所得。

5.我将持有的专利技术许可他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将特许权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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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在马来西亚投资一个企业,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境外所得。

7.我将在日本的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

8.我在荷兰某企业持有股权,如果我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境外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为境外所得

但是,如果在该股权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9.我在迪拜博彩取得的奖金,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的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为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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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和其他合伙人在美国成立了一个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企业),如果我转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应按照哪个所得项目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中国科学家取得的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条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成果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授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税收、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财富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工资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贴费;

(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给予消防的地方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工资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认可、补充的协议中规定的援建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物资。

前款第十项设施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中国科学家取得的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我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分公司工作,美国分公司每月以美元支付外派员工工资,并预扣税款,再委托我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美国分公司应按何时汇率将美元折合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

美国分公司应按照境内企业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美元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预扣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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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被单位派往美国分公司工作三年,工资由中国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分别支付,我从中国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在美国工作期间从中国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如有)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您依照美国税收法律规定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凭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14.我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某企业工作,我公司负担并支付员工工资,我公司是否需要扣缴外派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15.我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某企业工作,我公司和美国某企业是业务伙伴关系,该员工的工资由美国企业负担并支付,该员工应如何申报纳税?

因你单位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而境外单位仅是你单位的业务伙伴,不是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因此,外派人员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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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我公司有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业务,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派人员信息?

如果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境外单位不是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以上称中方机构),或者是中方机构,但未预扣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款,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17.我是法国境内一家公司的个人股东,平时居住在中国境内,我的户籍、家庭和重要经济利益关系均在中国境内,2023年5月,我将持有的法国公司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前的12个月内,我一直持有公司50%的股份,我应该在哪个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法税收协定,如果中国税收居民转让其在法国居民公司中的股份,且该居民在转让前12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股份(《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所述情形除外),则法国有权就该项转让所得征税。

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国税收居民无论其所得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均应依法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您此次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须在中国依法纳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您可就已在法国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申报环节申请税收抵免。抵免金额不得超过该笔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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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港股(非H股),取得了转让差价和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请问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

(1)股票转让所得

2027年12月31日前,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

●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 个人投资者已在境外就该笔股息红利缴纳了预提税,可凭有效扣税凭证,向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在202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您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19.我是在香港注册的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香港公司主要开展跨境投资和集团内的资金运作,公司多年累计利润且不作分配,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八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权,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权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的,对居民个人利润不承担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责任;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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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计算类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

1.综合所得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六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4号)。

2.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目前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具体标准如下: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范围: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婴幼儿(子女)(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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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教育专项

 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注:全日制学历教育才可以享受】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

 扣除主体: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其他;【注:需要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的才可以享受】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注:需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才可以享受】

 扣除标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一般由本人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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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 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主体: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可以分别扣除;

 注意事项: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标准: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

 扣除主体:

 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的,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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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每月1500元;

 扣除主体:

 独生子女本人扣除;

 非独生子女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或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假设2023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和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其女儿1周岁,出生于香港。根据政策,李先生可以就该名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支出申请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而言,李先生可以选择由自己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也可以与其配偶协商,由双方各自按1000元标准分别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假设2023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和其配偶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和来源于美国的所得,有一个8岁儿子在国内上小学,一个4岁女儿在美国上幼儿园,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每个子女,夫妻双方都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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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假设2023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和来源于印度的所得,公司所在地在河北,李先生1月至9月在印度工作,10月至12月被派驻至公司在北京的分公司工作,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因工作原因租赁住房。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李先生10月至12月的主要实际工作地为北京市,因此可按北京市标准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即每月1500元。在此期间,北京为其主要工作城市,且符合“无自有住房”条件,具备申报资格。

6.某居民个人李先生和配偶婚后在国内购买了一套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住房贷款利息该怎么扣?

李先生及配偶可约定由其中一方申报,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需要注意,夫妻双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分别就同一笔贷款进行重复扣除,也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假设2023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和来源于印度的所得。当年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综合所得50万元,来源于印度的综合所得20万元;取得了来源于境内的经营所得25万元,来源于印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取得了来源于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来源于印度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0万元。李先生应如何计算2022年度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李先生来源于印度的综合所得20万元,应当与来源于境内的综合所得50万元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李先生来源于印度的经营所得5万元,应当与来源于境内的经营所得25万元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李先生来源于印度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0万元,不与来源于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应单独按中国税法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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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常见问题解答

1.外派员工已经在境外完成申报和缴纳税款,如何在境内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外派员工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的要求履行境内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外派员工可按规定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相关税额,以避免重复征税。

2.某居民个人王先生被外派至泰国工作,王先生在当地购置一栋房产,将部分房屋出租给境内A公司,此部分租金应如何申报收入?

应由境内A公司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3.某居民个人孙先生在F国取得所得,按F国税收法律规定,其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孙先生在F国2023年度的所得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孙先生应当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对其2023年度在F国取得所得的申报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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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居民个人孙先生在E国取得所得,按E国税收法律规定,其纳税年度为每年 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孙先生在E国某一年度的税额如何对应中国纳税年度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一条规定,中国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由于各国税制和征管差异较大,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年度与中国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

孙先生在2022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期间,从E国取得所得的最后一日所在年度为2023年,其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为2023年度,故应与2023年度取得的境内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并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5.某居民个人王先生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印度的所得。在境内有唯一的任职受雇单位,位于某市B县,王先生应如何确定申报受理机关;如王先生在某市A县、B县均有任职受雇单位,应如何确定申报受理机关?

当王先生在境内某市B县有唯一的任职受雇单位,应当向B县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王先生在某市A县、B 县均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可以选择A县、B县税务机关之一办理纳税申报。

6.某居民个人王先生上半年在境外工作,下半年回国待业,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其户籍所在地为某市C县,境内经常居住地为该市D县,王先生应如何确定申报受理机关?

王先生可任选C县、D县税务机关之一办理纳税申报。

注:本文案例参考《“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2024年3月)》,需特别注意的是,税收政策具有动态性,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可能会根据国内外税收形势的发展,对相关法规及操作指引进行调整或修订。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建议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与操作规范,确保申报行为合法、合规、及时。如有疑问,亦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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