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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赴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四)A股公司赴新二次上市(A+S)路径解析
发布时间:01/April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2025年12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中国西南部主要城市重庆举行的第二十一届新加坡-中国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JCBC)会议上宣布了一系列新的金融和资本市场举措,以深化与中国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其中,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明确表示支持中国A股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SGX)进行二次上市,这将使相关企业能够获得国际资本,并为其区域业务扩张提供额外的融资渠道。

为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交所将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扩展二次上市框架,包括简化招股说明书要求,进一步降低A股企业赴新二次上市的合规成本与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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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资企业赴新上市呈现结构性升温

在过去十年间,中资企业赴新加坡交易所(SGX,以下简称“新交所”)上市的情况并不常见。数据显示,期间仅有8家中资企业在新交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或二次上市。然而,自2025年下半年起,这一局面开始出现明显变化。

2025年7月15日,康哲药业在新交所完成二次上市;同年11月,扬子江金融控股分拆旗下海事业务板块在新交所主板上市并同步实现配售;2026年1月6日,协合新能源集团也在新交所主板挂牌交易。至此,自2024年下半年以来,已有3家港股上市的中资企业完成在新交所的二次上市。与此同时,包括德科立在内的多家中国企业已公开披露赴新加坡上市意向,积极推进全球化布局。此外,中证A500指数ETF等A股核心资产也借道互联互通首次登陆新加坡市场。

随着2025年新交所将二次上市框架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企业,越来越多A股企业有望登陆新交所。

这一轮结构性升温背后,主要由政策推动、市场适配与战略需求三方面因素共同驱动。在2026年1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新加坡交易所联合举办的“深新资本市场合作交流会”上,多位受访业内人士指出,除国际投资者外,东南亚本地机构投资者与家族投资者正成为吸引A股企业选择新交所二次上市的重要力量。企业可通过募集新加坡元或以股票作为并购支付工具,更便利地开展区域资产收购,从而提升中国品牌在东南亚市场的影响力。叠加该新兴市场区域的增长潜力,这一趋势为A股赴新交所二次上市模式提供了持续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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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加坡作为A股二次上市首选目的地的优势

1.国际化与制度稳定的平台

在新交所进行二次上市,可为中国企业提供一个制度透明、监管稳定且具国际公信力的资本市场平台,有助于企业对接全球投资者、拓宽融资渠道,并进一步提升国际业务布局与市场影响力。

2.科技与创新催化效应

随着康哲药业、协合新能源、蔚来汽车等中国企业在新加坡资本市场的持续布局,预计将对金融科技及消费科技领域形成一定的示范效应,吸引更多同类企业关注并参与新交所市场。

该趋势有助于增强新加坡在区域科技与创新领域的资源集聚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市场活跃度及估值体系的多元化水平。

3.上市制度安排的效率优势

相较于其他主要国际资本市场,新加坡在二次上市制度安排方面具备一定的程序性优势。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第21届新中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JCBC)框架下推动的监管协同背景下,符合条件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在新加坡申请二次上市时,仍需遵循A股上市规则,在财务报告方面,通常可基于其现行会计准则编制,并根据新交所要求进行必要的准则对齐或补充披露。与赴其他国家/地区二次上市相比,这有助于显著缩短上市周期、降低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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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持续政策支持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近年来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以提升市场吸引力及流动性水平。

在新加坡2026年财政预算案中,MAS宣布将证券市场发展计划(Equity Market Development Programme,简称“EQDP”)规模由50亿新元扩大至65亿新元。该计划最早于2025年2月21日首次推出,初始规模为50亿新元,源于股票市场评估小组(Equities Market Review Group)的改革建议,主要目标包括:

● 促进本地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 提升机构与零售投资者参与度;

● 优化市场流动性结构。

与此同时,相关配套措施还包括:

● 推动上市审核机制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转型;

● 优化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及审核流程;

● 对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提供一定期限(最长可达5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私募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

作为连接东南亚市场的重要枢纽,新加坡在私募资本领域的吸引力持续提升。自2023年以来,越来越多中国境内基金管理人、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牌照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具中国资本背景的离岸普通合伙人(GP)平台选择在新加坡设立业务实体。他们旨在建立新加坡业务,以促进国际融资,接触东南亚投资者,并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实现投资组合多元化。

6.“A+S”二次上市模式的结构性优势

“A+S”模式通常指已在中国A股上市的公司,在保留原有上市架构的基础上,于新交所实现二次上市。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具备跨境融资需求及国际品牌拓展目标的企业。其主要优势包括:

● 允许A股公司在新交所进行二次上市并保持原有上市地位,无需转换为任何其他证券,无需进行复杂的股权结构调整;

● 无需进行公司架构重组,可保留原有境内上市主体;

● 可按适用准则编制,并按SGX要求作必要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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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S”二次上市路径解析

1.“A+S”模式的基本概念

“A+S”通常指已在中国境内A股上市的公司,在不拆除原有上市架构的前提下,赴新加坡交易所(SGX,以下简称“新交所”)进行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需要强调的是,二次上市并非“迁移上市地”,而是保留A股上市地位及监管体系,以原上市地监管为主,并受新交所特定义务约束。

根据新交所主板规则(Mainboard Rules),二次上市发行人通常需满足以下核心特征: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如A股);继续受原上市地监管;在新交所履行补充性披露义务。因此,从法律属性上看,“A+S”更接近于“存量上市公司国际资本延伸”,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首次公开发行(IPO)。

2.基本上市框架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在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JCBC)框架下确立的监管安排,A股公司二次上市框架将进一步扩展;发行人需同时满足原上市地规则及新交所二次上市要求。新交所在二次上市安排下,通常允许发行人基于其既有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但需根据新交所要求进行必要的对齐或补充披露,这一安排显著降低了企业的跨境上市成本与适应难度。

对于已在或将要同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即“原上市地”)上市的发行人(无论其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可申请在新交所主板进行二次上市。该发行人必须已经或将要遵守其作为主要上市地的原上市地的上市规则。

若发行人已符合新交所相关的股权分布要求,二次上市可与融资活动同时进行,也可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进行,无需进行任何公开认购或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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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股公司赴新二次上市的中国监管要求

“A+S”路径的关键,不仅在于新加坡的接纳条件,更在于中国境内监管的前置合规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A股公司赴新交所上市,属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行为范畴,通常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A股公司赴新加坡上市,通常需根据具体发行/上市结构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 向境外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其他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也应当在向其他境外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通过一次或者多次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交易安排实现境内企业资产直接或者间接境外上市,境内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备案,不涉及在境外提交申请文件的,应当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告交易具体安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备案;

●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持有其境内未上市股份的股东申请将其持有的境内未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市流通,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委托境内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并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

○ 控制权变更;

○ 被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采取调查、处罚等措施;

○ 转换上市地位或者上市板块;

○ 主动终止上市或者强制终止上市。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自相关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专项报告及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说明有关情况。

此外,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境外上市须向证监会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并通过网站公示备案信息。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发行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发行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在备案过程中,发行人可能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补充材料和征求意见的时间均不计算在备案时限内。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如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

(二)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四)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您可以查看【中国企业赴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一)新交所主板上市指南了解更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信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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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上市要求

(1)新交所规则

新交所主板允许外国企业(包括已在其他市场上市者)二次上市,但适用规则与首次上市并不相同,核心在于遵守规则217及相关披露承诺。

您可以查看【中国企业赴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一)新交所主板上市指南,了解新交所主板上市要求。

披露义务

二次上市企业须遵守《主板上市规则手册》第217条的规定:

申请二次上市的外国发行人,必须已经在或将同时在某一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该交易所称为本土交易所),并且必须已经或将受其主要上市所在地本土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则)所约束。该申请无需遵守本章第八部分有关发起人持股的禁售规定。在新交所进行二次上市的外国发行人,无需全面遵守新交所的上市规则,但须承诺:

(1)在向本土交易所披露信息的同时,向新交所以英文披露所有信息及文件;

(2)就任何新增证券发行情况以及本土交易所作出的相关监管决定,及时通知新交所;及

(3)遵守新交所不时适用的其他上市规则(无论该等规则是在上市前或上市后施行)。

持续上市义务

《主板上市规则手册》第253条规定了“持续上市义务”:

公司必须承诺:

(1)维持其基础权益证券在原上市地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并遵守该交易所的上市(或其他)规则;

(2)在向原上市地交易所发布信息的同时,向新交所发布所有信息及文件(以英文提供);

(3)在收到有关公司证券的大股东权益的通知,或大股东在公司中所持权益百分比发生变动的通知时,予以公告。若原上市地交易所对该等通知有相关规定,公司可遵循原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则;

(4)根据原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则,在发布年度报告后,立即向新交所提供规定数量的纸质副本及一份电子副本(以英文提供),并附上所有相关文件。若年度报告非以英文发布,则应在发布年度报告的同时提供一份翻译件;

(5)在变更存托机构前,须征得新交所的批准。替代的存托机构须使新交所确信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后续须就该等存托机构的变更发布公告;

(6)在发出召开会议以通过公司章程大纲与细则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修订案的通知之前,须将任何后续修订的草案文本一式两份提交给新交所;

(7)向新交所提供存托机构及公司的授权代表联系方式,以便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该等代表在交易时间内易于联系;

(b)若指定代表的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更,须通知新交所;以及

(8)遵守新交所可能不时适用的其他上市规则。

新交所强调,其二次上市监管采用风险校准法(risk-calibrated approach),即不取代中国境内监管角色,二次上市以原上市地监管为主。新加坡交易所对二次上市企业的监管重点集中在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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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S二次上市流程

二次上市流程可分为准备阶段、申报审批和挂牌阶段。

内部准备

企业董事会决议寻求二次上市,组建专项工作组,聘请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同步进行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和治理的必要调整,确保符合新加坡法律和监管要求。

尽职调查及文件准备

法律顾问对公司业务、财务、合规等进行尽调。完成招股说明书(如涉及发行新股)或介绍文件(如不涉及发行新股,采用介绍上市方式)的撰写,内容包括公司业务情况、财务报表、风险因素、公司治理及未来规划。根据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JCBC)框架下的监管安排,中方企业可参考此前A股上市文件,重点补充英文披露内容及新加坡监管所需的特定信息。

境内备案

与国内相关部门对接,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备案。一般需将二次上市相关文件报送证监会备案。

申请和审批

在满足主要上市地(或原上市地)监管要求后,向新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法律顾问配合提交按SGX认可的准则编制/转换的财务报表,并视情况做补充披露及法律意见书等。审核阶段主要包括:接受新交所的的审核或问询,回应监管反馈;必要时召开路演或投资者推介会;准备相关公告(如资格函公告)。具体审核时间取决于公司准备情况、监管审核进度及审批条件。

挂牌交易

获得上市批准后,公司股票在新交所主板正式挂牌上市交易,与主要上市地并行交易。二次上市完成后,公司须按规定同步在两个市场发布公告、披露财务报告,并持续履行两地披露义务,并主要受原上市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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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A+S”二次上市注意事项

信息披露要求

二次上市意味着企业需同时满足两地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除了按新加坡交易所(SGX)上市规则发布公告和报告外,企业还需遵循中国境内监管规则,按要求发布财务报告、变动公告等。为保证投资者公平,SGX要求二次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与新加坡两地同步披露重大事项,避免信息不对称。上市后,公司投资者关系团队应承担双语沟通任务,及时向国际投资者解释公司战略和业绩。

法律合规风险

二次上市涉及不同法律和监管环境,不一致的监管标准可能带来合规风险。比如,SGX与中国境内在信息披露要求、内幕交易定义、关联交易处理等方面存在差异。风险缓释措施包括:聘请熟悉两地法规的法律顾问,实施二次上市合规手册;进行深入尽职调查,确保上市文件内容准确无遗漏;并与监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

市场风险

市场情绪和股价波动是常见风险,特别是二次上市后可能出现首日暴涨或之后的回调。企业可通过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如适用)或股票回购计划缓冲剧烈波动。此外,上市前应进行市场预期管理,多与大投资者沟通,如另有新股发行或其他锁定安排,再评估解禁压力。

声誉风险

二次上市失败或后续业绩不佳可能损害公司声誉。为此,企业须在上市前完善治理结构、优化财务结构,并制订危机公关预案;确保上市文件和招股说明书清晰客观地披露风险因素,避免误导投资者。

税务风险

涉及跨境融资和资金回流,需要遵守中外税法。需明确资金流向以符合外汇及资金跨境流动相关监管要求,并合理安排企业所得税缴纳。尽量借助专业税务顾问规划,避免在跨国盈利分配或资金汇回时发生疏漏。

操作风险

企业如在新加坡设立实体或涉及存托安排时,要防范流程疏漏(如托管账户安全、汇款渠道畅通等)。建议制定详细项目计划,明确各方职责,定期审计内部控制,并确保财务报表格式及披露内容符合新交所要求。

企业实施清单建议

企业可根据以下步骤形成清单,系统化管理二次上市过程中的各项风险与合规事项:

● 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梳理所有与业务、财务和法律相关的潜在风险,逐条核实并披露;

● 合规体系建设:聘请或培训专人负责监管对接,在中国境内和新加坡分别建立合规小组,定期检查披露义务落实情况;

● 风险监控与应急预案:建立定期审计和监测机制,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如业绩跌逾预警、市场异动),立即启动信息披露和风险沟通程序;

● 利益相关者沟通:制定针对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沟通计划,防止市场对二次上市政策的不确定性产生负面解读;

● 外汇与税务筹划:在上市前完成境内外注册与登记手续(如外汇登记),并根据税收协定和政策优化资金结构,确保合法合规汇回资金;

● 持续审查:上市后持续关注两地监管变化(如SGX规则修改、中国境内海外上市新规),及时调整内部政策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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