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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进出口牌照】(二)进出口牌照的类型
发布时间:13/May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全球贸易持续数字化与合规化的发展趋势下,新加坡凭借其成熟的港口体系、自由贸易网络及高效透明的监管制度,长期被视为亚洲综合性的国际贸易与物流枢纽。无论是传统货物贸易、跨境电商,还是高附加值产品的国际流转,大多数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都需要根据货物类别、贸易模式及监管要求,申请相应的进出口牌照或许可。

与此同时,新加坡对进出口活动实行分类监管制度,不同类型的商品、行业及用途,所涉及的监管部门、审批流程及合规要求亦存在明显差异。例如,一般货物与受管制货物在申报要求上并不相同,涉及食品、医疗器械、化学品、战略物资等特殊商品时,还可能需要取得额外的专项牌照或主管机关批准。

因此,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前,准确理解新加坡进出口牌照的类型及适用范围,不仅有助于提升通关效率,也能够有效降低违规申报、货物扣留及行政处罚等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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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进口牌照的类型

进口牌照是确保货物顺利合规进入新加坡的关键。新加坡海关(Singapore Customs)的进口牌照主要分为付款类牌照(In-Payment Permits,IPT)与非付款类牌照(In-Non-Payment Permits,INP)两大类。所有牌照申请均须通过TradeNet系统提交。

1.申请前须知

申请前请先核对以下事项:

● 确定货物属于应征关税、非应征关税、受管制或豁免类别;

● 确定货物的流转方式:用于本地使用、储存、临时入境、再出口还是销毁;

● 检查货物是否属于特殊计划范围,例如主要出口商计划(Major Exporter Scheme,MES)、进口商品及服务税延付计划(Import GST Deferment Scheme,IGDS)、受准进口商品及服务税暂缓计划(Approved Import GST Suspension Scheme,AISS);

● 准备相关支持文件,如发票、提单(BL)/航空运单(AWB)、装箱单等。

2.付款类牌照(In-Payment Permits,IPT)

此类牌照适用于需要缴纳关税及/或商品及服务税(GST)的货物。允许混合申报应征关税与非应征关税货物。常见申报类型包括IPT(BKT)、IPT(DNG)、IPT(DUT)与IPT(GST)。

(1)IPT(BKT)

申报类型总括”(Blanket,BKT)

此申报类型用于申报一个日历月内多次进口的应缴关税与/或商品及服务税。此种合并付款(consolidated payment)申报类型仅可由获预先批准的公司就特定类型的货物进口申请。适用情形包括:

①多次从消费税厂房放行本地制造货物(例如啤酒、黑啤酒(stout));

②对先前已根据非付款进口(BKT)(In-Non-Payment(BKT))牌照由获批公司进口的水及其他进口货物缴付商品及服务税。

(2)IPT(DNG)

申报类型关税与商品及服务税”(Duty and GST,DNG)

此申报类型用于申报关税与商品及服务税的缴付。允许混合申报应征关税与非应征关税货物,但至少须申报一项应征关税货物。适用情形包括:

①同时直接进口应征关税与非应征关税货物;

②放行储存于持牌仓库的应征关税货物;

③对先前根据临时进口计划进口的应征关税货物缴付关税与商品及服务税;

④短缴关税与商品及服务税(short payment),接收地代码为SPNOSTK或SPSTK;

⑤追缴关税与商品及服务税(recovery),接收地代码为RCNOSTK。

(3)IPT(DUT)

申报类型关税”(Duty,DUT)

此申报类型仅用于申报应征关税货物的关税缴付。适用情形包括:

①本地注册的免征关税机动车从合资格人士转让予不合资格人士。启运地代码为EXEMPT,接收地代码为O;

②对本地制造、未供应(without supply)的应征关税货物缴付关税;

③仅短缴关税的应征关税货物,接收地代码为SPNOSTK或SPSTK;

④关税追缴,接收地代码为RCNOSTK。

(4)IPT(GST)

申报类型“商品及服务税”(含关税豁免)(GSTIncluding duty exemption)

此申报类型仅用于申报商品及服务税缴付。适用情形包括:

①非应征关税货物的商品及服务税缴付;

②已获关税豁免的应征关税货物的商品及服务税缴付,例如用于研究用途的乙醇(ethyl alcohol)、工业豁免下的乙醇、非道路车辆(off-road vehicle)等,接收地代码为ETHYL、IEFXXX、VEHRAC等:【注:关税豁免授予列入《关税(豁免)令》的个人或机构。当货物获关税豁免但不获商品及服务税减免时,商品及服务税仍需缴付。须在IPT(GST)牌照申请中注明索偿人(claimant)信息;获批的牌照为关税豁免/商品及服务税缴付牌照(Duty Exemption/GST Payment permit)。】

● 乙醇的豁免:医疗或研发用途进口的乙醇可获关税豁免,但仍须缴付商品及服务税。接收地代码为ETHYL;

● 工业豁免:工业用途进口的应征关税原材料可获关税豁免,但仍须缴付商品及服务税。接收地代码为受授权公司所获发的IEF代码;

③仅短缴商品及服务税的应征关税货物。接收地代码为SPNOSTK或SPS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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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付款类牌照(In-Non-Payment Permits,INP)

此类牌照用于暂缓或豁免关税及/或商品及服务税(GST)。常见申报类型包括INP(APS)、INP(BKT)、INP(DES)、INP(GTR)、INP(REX)、INP(SFZ)、INP(SHO)及INP(TCE/TCI/TCO/TCR/TCS)等。

(1)INP(APS)

申报类型“受准处所/计划”(Approved Premises/Schemes,APS)

● 将货物保税存入持牌仓库(Licensed Warehouse):持牌仓库用于储存牌照所列明的应征关税货物(dutiable goods)。不可在同一份进口牌照申请中申报非应征关税货物。将应征关税货物保税存入持牌仓库时,须申报批次号(lot number)与产品代码(product code)(例如机动车产品代码)。牌照申请须由持照人(licensee)或其授权代理(authorised agent)提交。

● 将货物保税存入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亦称保税仓库)用于储存等待再出口或等待放行至海关辖区(Customs Territory)供本地消费的非应征关税货物。不可在同一份牌照中申报应征关税货物。牌照申请须由持照人或其授权代理提交。

【注:用于储存进口应征关税酒类/烟草产品及应缴商品及服务税货物的持牌仓库与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清单,可在新加坡海关官网https://www.customs.gov.sg查询。】

● 将石油产品或化学品从受准泊位(approved berth)保税运至持牌仓库或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须在“接收地(Place of Receipt)”栏位申报持牌仓库或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的有效牌照号码。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各项计划下注册的贸易商进口包括:

○ 主要出口商计划(Major Exporter Scheme,MES);

○ 受准合约制造商与贸易商计划(Approved Contract Manufacturer and Trader Scheme,ACMT);

○ 进口商品及服务税延付计划(Import GST Deferment Scheme,IGDS);

○ 受准进口商品及服务税暂缓计划(Approved Import GST Suspension Scheme,AISS);

○ 受准精炼商与整合商计划(Approved Refiner and Consolidator Scheme,ARCS)。

如要根据IRAS计划提交牌照申请,进口商须先在IRAS注册,报关代理(declaring agent)亦须以该贸易商的授权代理身份在IRAS注册。“接收地”栏位须根据所适用的IRAS计划填写ME、IGDS、AISS或AR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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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NP(BKT)

申报类型“总括”(Blanket,BKT)

此申报类型适用于一份牌照涵盖一个日历月内的多次进口的情形。仅获预先批准的公司(例如通过管道进口水/气的公司)可申请此类牌照。

(3)INP(DES)

申报类型“销毁”(Destruction,DES)

● 进口货物用于销毁/回收

此申报类型仅适用于以下情形:进口至新加坡用于销毁或回收的货物无残值(scrap value),或进口商支付的销毁/回收费用超过残值。进口商须在“接收地”栏位申报DUMP。

如属受管制货物(controlled goods)的销毁/回收,须事先取得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y,CA)批准。因此,对于此类货物的销毁/回收,贸易商须在取得相关主管机关的销毁/回收批准后,方可向海关提交牌照申请。

提交牌照申请之前,进口商须先与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NEA)安排销毁/回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在牌照申请的“贸易商备注(Trader's Remarks)”栏位填写上述详情以及NEA的批准函参考编号。货物清关后4个工作日内须将处置证明(disposal certificate)副本交回海关的牌照合规组(Permits Compliance Unit)。

应征关税货物的销毁/回收须由海关人员押运及监督,除非已豁免此要求。非应征关税货物的销毁/回收无需海关监督/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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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NP(GTR)

申报类型“商品及服务税减免和/或关税豁免”(GST Relief and/or Duty Exemption,GTR)

商品及服务税减免授予列入《商品及服务税(进口减免)令》或《国际安排减免通告》的个人或机构。关税豁免则根据《关税(豁免)令》授予。

如牌照申请同时申请对应征关税货物的商品及服务税减免和/或关税豁免,应使用此申报类型。获批的牌照即为商品及服务税减免与关税豁免证书(GST Relief and Duty Exemption Certificate)。此申报类型亦涵盖根据相关法规授予合资格人士/机构的非应征关税货物商品及服务税减免。

● 外国外交使团与受认可贸易使团进口货物的豁免

设于新加坡的高级专员公署(High Commissions)、领事馆(Consulates)、大使馆(Embassies)及受认可贸易使团(accredited Trade Missions),以及获授予外交与领事特权及豁免权(diplomatic and 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的个人,其进口的供公务或个人使用的货物可获关税豁免和/或商品及服务税减免。所申报的货物可以是应征关税、非应征关税或两者兼有。接收地代码为EM。

● 国际组织进口货物的豁免

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IO)及享有类似特权的部分IO工作人员,其进口的供公务或个人使用的货物,可享有关税豁免和/或商品及服务税减免。接收地代码为INTORG。

● 本地注册的应征关税机动车临时出口后再进口的豁免

先前临时出口的本地注册应征关税机动车,在返回新加坡时可获关税豁免与商品及服务税减免。接收地代码为VEHSG。

● 受管制贸易样品≤400新元的商品及服务税减免

总价值不超过400新元的受管制贸易样品(不含酒类与烟草)可享商品及服务税减免。进口商须在进口货物前向相关主管机关申请批准。接收地代码为TRADESP。

● 空运进口受管制货物≤400新元的商品及服务税减免

总价值不超过400新元且经空运进口的受管制货物(不含酒类与烟草)可享商品及服务税减免。进口商须在进口货物前向相关主管机关申请批准。接收地代码为RELIEF。

● 已使用个人与家庭物品的商品及服务税减免

迁居至新加坡的个人,其进口的已使用个人与家庭物品(used personal and household effects)可获商品及服务税减免。物品须由该人士使用并拥有不少于3个月,且须在物主首次抵达新加坡后的6个月内进口。

报关代理或货运代理可代物主通过在线“事实声明书(Declaration of Facts,DOF)”表格提交此类已使用家庭用品与个人物品的商品及服务税减免申请,表格可于https://www.ntp.gov.sg网站获取(路径:Government Services>Import Personal Effects)。

DOF申请获批后,申请人将获发个人物品参考编号(PE Reference Number)。此编号须在TradeNet申请INP(GTR)牌照时填写于“主管机关牌照号码(CA Licence Number)”栏位;获批的牌照即为海关商品及服务税减免证书。INP(GTR)牌照申请须在事实声明书(DOF)获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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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NP(REX)

申报类型“再出口”(Re-export,REX)

● 进口用于再出口的非应征关税货物及应征关税机动车

如经认可的入境与离境关口、整批货物的进口与立即再出口(不含受任何主管机关出口管制的货物),无论是否涉及跨关口运输(inter-gateway movements),贸易商仅需提交1份牌照申请。

须在同一份牌照申请中填写该批货物的进境与出境运输详情。该情况下不得填写“储存地(Place of Storage)”栏位。如在牌照申请时尚不知出境详情(例如船名/航班号、出发日期),或进境的货物将拆分为两批或以上分别再出口,则须分别申请进境与出境的牌照,即先申请“非付款进口(在自由贸易区储存)”(In-Non-Payment(Storage in FTZ))牌照,再申请“出口(直接出口)”(OUT(DRT))牌照。

示例:一批服装由海运从美国进口(如经吉宝自贸区Keppel FTZ),并经另一自贸区(如裕廊自贸区Jurong FTZ)海运再出口,则位置信息应填写如下:

○ 启运地(Place of Release)=KZ;

○ 接收地(Place of Receipt)=JZ。

● 进口用于再出口的应征关税酒类与烟草产品

适用于经同一或第二自贸区立即再出口的进口应征关税酒类与烟草产品。如进口商有意将含酒类或烟草产品的整批货物拆分为两批或以上,拆装作业(break bulking)须在第一自贸区内完成(须经港口运营商批准),且每一批再出口货物均须单独申请INP(REX)牌照。仍待确认出境详情或调往持牌仓库/消费税厂房的剩余货物,可在自贸区内暂存至多30天(参阅海关第46/99号通告)。

● 进口海运补给品上船作业

申报货物可以是应征关税货物、非应征关税货物或两者混合。从自贸区调拨至船舶供应的应征关税船舶补给品,海关程序代码栏位须申报SEASTORE。同时须申报接收船舶的相关信息:在“处理代码1(Processing Code 1)”栏位填写“下一停靠港(Next Port of Call)”、“最终停靠港(Final Port of Call)”、“船员人数(number of crew)”,在“处理代码2(Processing Code 2)”栏位填写“航程时长(voyage duration)”。如为造船或修船目的进口的船舶备件,则须申请付款进口(商品及服务税)(In-Payment(GST))牌照以申报进口与缴付商品及服务税。

(6)INP(SFZ)

申报类型“在自由贸易区储存”(Storage in FTZ,SFZ)

● 在同一自贸区储存货物

除应征关税酒类与烟草产品外,由境外进口的货物可暂存于自贸区内,等待放行供本地消费或再出口至外国。

示例:一批服装由海运从美国进口(如经吉宝自贸区Keppel FTZ),随后经同一自贸区海运再出口,则位置信息应填写如下:

○ 启运地(Place of Release)=KZ;

○ 接收地(Place of Receipt)=KZ。

● 在第二自贸区储存货物(涉及跨关口运输)

此申报类型亦涵盖将货物进口至第二自贸区储存,等待放行供本地消费或再出口至外国的情形。

示例:一批服装从槟城经陆路进口(如经大士关卡Tuas Checkpoint),运至吉宝物流园(Keppel Distripark)储存,随后经吉宝自贸区海运再出口,则位置信息应填写如下:

○ 启运地(Place of Release)=THQ;

○ 接收地(Place of Receipt)=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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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NP(SHO)

申报类型“退关”(Shut Out,SHO)

此申报类型涵盖以下情形:

● 退关货物从自贸区返回持牌/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须在“先前牌照号码(Previous Permit Number)”栏位申报原出口牌照号码,无需申报进境运输信息。如将应征关税货物重新保税进入持牌仓库,亦须申报批次号与相关产品代码。

● 本地退关的非应征关税货物从自贸区返回本地仓库:包括因船舶原因退关、且需在货物进入自贸区逾24小时后才返回本地仓库的非应征关税货物。如非应征关税退关货物在进入自贸区24小时内离开自贸区,则无需申请牌照。

须向关卡(Checkpoint)官员出示以下证明文件以供核验:

○ 出口商或其代理出具的、说明提取退关货物原因的信函;

○ 送货单、发票及其他证明文件。

注:此申报类型不适用于先前已运入自贸区储存的本地货物的清关。本地货物运入自贸区储存后,重新进入海关辖区时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有关再进口退关货物的详细程序,请参阅第07/2016号通告。

(8)INP(TCE/TCI/TCO/TCR/TCS)

申报类型“临时托运”(Temporary Consignment)(TCE/TCS/TCR/TCO)

临时进口计划(Temporary Import Scheme,TIS)由海关管理,用于便利货物(不含应征关税酒类与烟草)为受准用途的临时进口,最长期限为6个月。合资格用途及相应申报类型如下:

①TCE:临时进口用于在展览、博览会或其他类似活动中陈列或使用的货物;

②TCS:临时进口用于在涉及货物销售或拍卖的展览、博览会或其他类似活动中陈列或使用的货物;

③TCR:临时进口用于维修、改装或处理的货物;

④TCO:临时进口用于其他受准用途的货物,例如供舞台表演用的乐器、用于维护/校准/维修工作的科学设备、用于演示的技术精密产品、赛车等。

临时进口货物的展览期/临时进口期结束日期(End Date of Exhibition Period/Temporary Import Period)须在牌照申请中注明。

TIS下允许的临时进口期视申报类型而异。一般而言,TIS下进口的货物须在自进口日起6个月内再出口。但TCE与TCS申报类型的货物须在展览结束日期后21天内再出口。

申请人须提供银行担保(banker's guarantee)/保证金(security),以涵盖临时进口货物可能产生的关税/商品及服务税金额。

报关代理须在通过TradeNet申请牌照之前,向海关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海关评估货物/用途是否符合TIS资格并就后续应提交的牌照申请提供建议。报关代理亦应提前提交TIS货物进口请求,以便海关有充裕时间评估申请。

申报类型“临时出口/再进口货物”(Temporary Export/Re-Imported Goods,TCI)

此申报涵盖根据“出口(临时托运-TCI)”OUT(TCI)牌照先前出口的货物的再进口。临时出口作为贸易样品或用于维修目的的货物,须自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再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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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TradeNet不可用时

在新加坡海关发布TradeNet临时不可用(unscheduled unavailability)公告期间,未能取得已批准牌照的进口商可能会被通知使用一份承诺书(Letter of Undertaking,LOU)进行货物清关。TradeNet恢复后,须在3天内取得所需牌照,且任何应缴关税/GST须在关卡处缴纳(如不适用免税优惠)。

5.无需进口牌照的情况

在常见的低风险情况下无需进口牌照,例如:

● 旅客随身携带的个人酒类不超过10升或烟草不超过0.4公斤;

● 自用投资性贵金属不超过0.5公斤;

● 车辆或航空器供油箱内的燃油;

● 车辆备用容器中不超过10升的石油;

● 通过邮政或快递服务进口的应征关税及非应征关税货物,除非新加坡海关另有要求;

● 通过邮政进口的非受管制货物(包括投资性贵金属);

● 贸易样品、供分析或测试的样本,以及总价值不超过400新元的礼物(不含酒类/烟草);

● 用于休闲、娱乐、运动或类似活动的自驱式船只(如帆船游艇);

● 用于货物运输的货柜;

● 人体遗骸或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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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加坡出口牌照的类型

申请新加坡海关(Singapore Customs)出口牌照时,您必须在TradeNet中使用正确的报文类型、申报类型和牌照代码。不同的代码适用于不同性质的出口。所有海关牌照申请均须通过TradeNet提交。

新加坡出口牌照的常见申报类型包括OUT(DRT)、OUT(APS)、OUT(BKT)以及临时托运类(OUT TCE/TCI/TCO/TCR/TCS)。

1.直接出口(OUT-DRT)

依据“直接出口”(OUT-DRT)类别出口本地制造、本地已缴商品及服务税的货物,或经自贸区再出口先前进口并储存于自贸区的货物。

(1)OUT(DRT)

申报类型“直接”(Direct,DRT)

出口本地制造货物或本地已缴商品及服务税货物:如出口本地货物,启运地代码须申报为O,接收地代码须为自贸区或受认可的离境关口;

经同一或第二自贸区再出口先前进口并储存于自贸区的货物:此申报类型涵盖先前进口并储存于自贸区、随后经同一或第二自贸区再出口的货物的出口;

出口受出口管制的、已缴/已申报关税与/或商品及服务税的海运补给品:受出口管制的、已缴/已申报关税与/或商品及服务税的海运补给品,须先取得相关主管机关的适当授权(例如预先通知(advance notification)、牌照(licence)或证书(certificate)批准),方可装载上船。当相关主管机关要求就装船的海运补给品申请出口牌照时,应使用此申报类型。

2.受准处所/计划(OUT-APS)

依据“受准处所或计划”(OUT-APS)类别出口货物,涵盖应征关税与非应征关税货物从持牌仓库或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出口至自贸区或境外等情形,以及作为海运补给品供应等情形。

(1)OUT(APS)

申报类型“受准处所/计划”(Approved Premises/Schemes,APS)

将应征关税货物从持牌仓库运至自贸区或境外出口:牌照申请须由持照人或其授权代理提交。启运地代码须为持牌仓库的有效牌照号码,接收地代码须对应至自贸区或受认可的离境关口。酒类与烟草不允许在自贸区储存;

将非应征关税货物从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运至自贸区或境外出口:牌照申请须由持照人或其授权代理提交。启运地代码须为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的有效牌照号码,接收地代码须对应至自贸区或受认可的离境关口;

从持牌仓库/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出口石油产品:牌照申请须由持照人或其授权代理提交,用于从石油持牌仓库(LWP或RP)出口应征关税石油产品,或从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出口非应征关税石油产品或化学品。亦包括向船舶供应石油产品作为船舶补给品;

作为海运补给品(Sea Stores)供应货物:该出口牌照用于申报从持牌仓库/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装上远洋船舶的海运补给品。启运地代码须为持牌仓库或零商品及服务税仓库的有效牌照号码。

牌照申请中须申报以下信息:

○ 海关程序代码(Customs Procedure Code)=SEASTORE;

○ 船舶类型(Vessel type);

○ 船舶净登记吨位(Net Registered Tonnage,NRT);

○ 船员人数(在处理代码1(Processing Code 1)栏位申报);

○ 航程时长(在处理代码2(Processing Code 2)栏位申报);

○ 下一停靠港(Next Port of Call);

○ 最终停靠港(Final Port of Call)。

如在任何船厂(shipyard)向船舶供应船舶补给品或海运补给品,须在接收地栏位申报代码SY,同时须申报船厂名称与地址。

(2)OUT(BKT)

申报类型“总括”(Blanket,BKT)

类似于总括进口申报,此申报类型用于涵盖一个月内的多次出口。仅获海关预先批准的公司可申请此类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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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托运(OUT-TC)

依据临时进口计划(Temporary Import Scheme,TIS)出口货物,包括TIS下货物的再出口(TCE/TCS/TCR/TCO),以及临时出口用于维修、展览等用途的货物(TCI)。

(1)OUT(TCE/TCI/TCO/TCR/TCS)

申报类型“临时托运”(Temporary Consignment)(TCE/TCS/TCR/TCO)

● 临时进口计划(TIS)下货物的再出口

此前根据TIS进口的货物,须在临时进口期结束前再出口。当根据此申报类型的牌照出口货物时,须在“先前牌照号码(Previous Permit Number)”栏位申报对应的进口牌照号码。出口时须向关卡官员出示货物与出口牌照以供核验。再出口所使用的申报类型须与先前的进口申报类型一致,例如INP(TCS)对应OUT(TCS)。

申报类型“临时出口/再进口货物”(Temporary Export/Re-Imported Goods,TCI)

● 货物临时出口用于维修、展览等

此申报类型适用于临时出口用于维修、展览或海外作业、合同、租赁等,并打算随后再进口的货物。

完整的TradeNet申报类型清单可通过TradeNet系统查询。

4.牌照申请的提交

所有出口牌照申请必须通过TradeNet提交,可经由以下方式:

● 任何认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TradeNet前端解决方案(TradeNet front-end solution);

● 政府前端应用程序(Government Front-End Application)。

申请人可以:

● 委任一名报关代理(Declaring Agent,DA)代您提交牌照申请;或

● 注册成为报关代理(DA)并申请TradeNet用户ID,自行为货物或代客户提交牌照申请。

5.当TradeNet不可用时

在新加坡海关发布TradeNet临时不可用(unscheduled unavailability)公告期间,未能取得已批准牌照的出口商可能会被通知使用一份承诺书(Letter of Undertaking,LOU)进行货物清关。

海关通知会提供:

● 操作说明;

● LOU的格式;

● 可使用LOU的对象。

出口商必须在TradeNet服务恢复后的3天内取得牌照。

6.战略物资(Strategic Goods)

对于一级战略物资(Tier 1 Strategic Goods)的出口、转运(transhipment)或过境(transit),新加坡海关将另行发出通知,告知针对战略物资使用LOU的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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