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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2026年6月15日起生效的新加坡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下称“SFO”)牌照豁免框架。该框架将过去较依赖关联公司豁免和个案豁免的路径,重构为结构中立、通知驱动和年度申报相结合的类别豁免。今天,我们将进入落地层面:新框架的流程确实更简单,但“简单”并不等同于自由裁量空间扩大。SFO能否稳健落地,取决于其是否能够在设立前、通知时和年度申报后持续证明自身满足SFO豁免条件。
在法律性质上,新加坡SFO牌照豁免并非一项普通公司注册程序,也不是单纯的线上报备事项。SFO从事的仍是基金管理活动,只是由于其资产来源和服务对象限于同一家族及允许范围内的核心雇员,MAS通过《证券及期货(牌照及业务行为)条例》第二附表第5(1)(ba)段确立SFO专项类别豁免条件。通知、银行账户和年度申报,是新框架的表层流程;资金来源、受益人范围、家族成员定义、核心雇员比例和新加坡注册地,才是豁免能否成立的实体基础。
因此,本期文章,我们将说明SFO如何把监管条件嵌入设立文件、银行开户资料、家族治理文件和年度申报底稿之中。对于高净值家族而言,SFO豁免并不只发生在提交通知的某一天;它从家族成员范围识别、资产来源确认、控股结构设计和账户安排开始,并在每一年度申报时重新被监管框架观察。流程越标准化,前期事实准备越关键。

一、落地逻辑:从“是否需要个案审批”转为“是否持续满足条件”
在2026年6月15日生效的新SFO豁免框架下,新设SFO在新加坡开始运营后,应于14日内向MAS提交业务开展通知;已在新规生效前运营并依赖既有牌照豁免安排的SFO,则应在一年过渡期内完成条件核查,并向MAS提交相应通知。与此前以个案审批为核心的处理方式不同,新框架并未设置正式申请及事前批准程序,而是通过通知、确认及持续合规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SFO纳入类别豁免安排。SFO在提交通知时,须确认自身符合适用豁免条件,并提交由相关家族成员及SFO董事签署的声明文件;但通知环节本身并不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该安排的实质,是将监管重点由事前个案审查转向SFO自身确认、文件留存及后续持续合规。
这意味着落地工作的重心前移至资格确认。SFO在提交系统通知之前,需先把六个问题形成可证明的答案:第一,管理活动是否仅面向同一家族成员、合格家族实体、由家族独家资助的慈善组织及合格核心雇员;第二,SFO资金及资产来源是否仅来自同一家族成员及允许范围内的核心雇员;第三,来源于核心雇员的资产是否合计不超过SFO管理资产总额的10%;第四,SFO是否为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第五,SFO及基金载体是否已建立并持续维持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第六,SFO是否已指定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雇员作为MAS沟通联系人。
由此,合规落地不再是等候MAS逐案判断,而是围绕同一套条件建立内部事实链条。对于结构清晰、资金来源单一、银行关系明确的家族而言,通知机制能够显著提升确定性;对于多层信托、基金会、境外投资载体和多代受益人并存的家族而言,真正复杂的部分并非提交环节本身,而是证明所有资产和受益安排仍然处于SFO豁免允许的范围内。
该事实链条通常包含四类材料:第一类是身份和关系材料,用于证明共同祖先、家族成员、配偶或姻亲关系;第二类是结构材料,用于说明SFO、新加坡或境外基金载体、信托、基金会及控股公司的层级关系;第三类是资金材料,用于证明资产来源、AUM口径和核心雇员资产比例;第四类是运营材料,用于证明SFO在新加坡注册、拥有董事和运营安排,并维持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上述材料并非全部作为通知附件提交,但它们构成SFO能够在通知和年度申报中作出确认的基础。

二、第一步:确认SFO服务对象是否属于允许范围
MAS FAQ载明,SFO只能为限定对象从事基金管理:同一家族成员,以及家族信托、由家族全资拥有并专为家族利益设立的公司等合格家族实体;由家族独家资助的慈善组织;以及合格核心雇员。核心雇员包括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投资专业人员。该列举具有边界功能,说明SFO的基金管理活动并非面向公众投资者,也不面向普通商业伙伴或外部资本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范围的判断,应与资金来源、受益人和管理活动同步观察。家族信托或家族公司本身可以成为SFO服务结构的一部分,但其资产来源和受益安排需保持家族属性。由家族独家资助的慈善组织可被纳入服务范围,体现了新框架对家族慈善和财富传承功能的承认;但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若混入非家族第三方资金,相关资产属性和受益安排便会影响SFO豁免判断。但是需注意,MAS允许家族信托或基金会将并非由家族独家资助的慈善组织指定为受益人,前提是该慈善组织对信托或基金会资产不具控制权、仅为受益指定对象,且SFO不受托管理该慈善组织的资产。
核心雇员的纳入,是新框架在保持单一家族属性基础上作出的有限豁免安排。SFO常需要吸引和保留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及投资专业人员,将少量核心雇员资产纳入同一平台具有激励与治理意义。MAS将来源于核心雇员的资产限定为SFO管理资产总额的10%以内;在SFO所有权层面,不属于家族成员的核心雇员亦只能持有非控股权益,并应受10%限制。该安排在承认SFO运营实际需要的同时,防止SFO演变为向外部雇员或准投资者开放的资产管理平台。
服务对象范围还决定SFO能否与其他财富管理安排并行。家族可以在同一整体财富架构中设置慈善、投资控股、信托保护、继承安排和家族治理机制;但当SFO承担基金管理功能时,其服务边界必须与豁免条件一致。若家族另行经营面向第三方投资者的基金、共同投资平台或商业化资产管理业务,该部分活动需要与SFO职能作出制度区分,不能仅因同属一个家族集团而自动纳入SFO豁免。

三、第二步:确认“家族成员”定义与五代规则
SFO豁免条件的基础,在于SFO仅能服务同一共同祖先下的单一家族。根据MAS FAQ,“家族成员”包括共同祖先的直系后裔,并延伸涵盖现任或前任配偶、养子女、继子女、姻亲父母、前姻亲父母、姻亲兄弟姐妹、前姻亲兄弟姐妹,以及共同祖先的现任或前任配偶等关系。共同祖先可以是生者,也可以是逝者;其与在新加坡设立SFO的创始家族成员所属世代之间,或在存在多名创始家族成员时与其中最年轻一代之间,不得超过五代。在该五代范围内被识别为家族成员后,其后续直系后裔仍可纳入SFO可服务的家族范围。
五代规则的意义,在于为“同一家族”设定可验证的客观边界。对于多代传承家族而言,创始家族成员与共同祖先之间的代际距离,决定了家族成员识别的初始范围;对于已通过信托、基金会、家族章程或其他内部治理文件进行安排的家族而言,该规则亦意味着受益人范围不能仅依私人文件任意扩张。新框架并非否认家族架构的灵活性,而是要求SFO服务对象最终仍可回溯至同一共同祖先及其依法可被纳入的家族关系,从而维持单一家族办公室与多家族办公室、外部资产管理人之间的监管边界。
该定义在落地时需要与家族架构图、信托契约、基金会章程、受益人名册和资产提供人身份相互对应。若某一受益人并非共同祖先规则下的家族成员,或其利益来自非家族第三方安排,则该部分资产和管理活动可能偏离SFO豁免条件。新框架的结构中立,并未取消家族成员范围的法律边界;相反,结构越复杂,家族成员识别越需要精确。
在多代家族中,家族成员定义还会影响继承规划和未来扩展。设立SFO时被纳入的最年轻一代,将影响共同祖先与设立一代之间的五代计算;后续世代可以继续由SFO服务,体现了框架对长期传承的容纳。对于计划把家族办公室作为跨代财富管理平台的家族,家族关系识别不只是开户或通知时的背景资料,而是未来受益人纳入、慈善安排、家族信托分配和SFO服务边界的基础。

四、第三步:确认资金来源与控股结构
MAS FAQ明确,SFO可以通过信托、基金会或其他法律结构持有,但SFO的资金来源必须仅来自同一家族成员,以及允许范围内的核心雇员。不属于家族成员的核心雇员可持有合计不超过10%的非控股权益;同时,来源于核心雇员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SFO管理资产总额的10%。该条件是“结构中立”的实质底线:监管认可不同法律载体,但并不认可外部资金借由复杂结构进入SFO豁免框架。
因此,SFO落地前应形成完整的资金来源链条。资金可以直接来自家族成员,也可以间接通过家族信托、全资家族公司、基金会或其他合格实体进入SFO结构;但每一层结构均需能够说明其资产最终来源和受益安排。若某一控股公司名义上由家族持有,却同时承载外部共同投资者资金,则该载体是否适合作为SFO资金来源将成为核心问题。
资金来源与所有权结构还关系到SFO豁免的持续性。核心雇员资产比例以SFO管理资产总额为基础计算,意味着该比例会随AUM变化而波动。若家族资产规模下降、核心雇员追加资产或资产估值发生较大变化,10%上限需要重新检视。新框架把核心雇员纳入允许范围,并未改变SFO以同一家族资产管理为本质的制度定位。
资金来源的证明还需与银行尽职调查相互衔接。银行在开户和持续监测中通常会关注资产来源、财富来源、实益拥有结构和交易目的;SFO在监管通知和年度申报中披露的结构信息,应当能够与银行资料相互印证。若SFO通知中呈现的是单一家族资金,而银行尽职调查材料显示资金来自第三方商业伙伴或未被纳入家族定义的人士,该不一致将削弱SFO豁免基础的可证明性。

五、第四步:确认新加坡注册及银行账户安排
SFO本身应为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该要求使SFO与新加坡监管体系形成基本法律连接,也使通知提交、年度申报及后续监管沟通均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对于通过境外信托、基金会、控股公司或其他资产持有架构进行安排的家族而言,境外结构本身并不当然被排除;但承担SFO职能、并依赖新框架下牌照豁免的实体,应为新加坡注册主体。
银行账户要求是新框架下识别SFO合规实质的重要环节。根据MAS FAQ,SFO及其基金载体均须开立并持续维持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其中,SFO及新加坡注册基金载体应在新加坡MAS持牌银行开立并维持账户。若基金载体在境外注册,该境外基金载体可以选择在新加坡MAS持牌银行开立并维持账户,也可以在符合FATF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标准的司法管辖区内,于当地受监管银行开立并维持账户。该安排使银行尽职调查成为SFO合规架构的一部分,资金路径、账户持有人、实益拥有人、资产来源及交易背景,均会进入银行端的审查范围。
从监管逻辑看,银行账户要求并非单纯的开户便利安排,而是新框架提升监管可见度的重要组成部分。MAS在新框架下要求SFO提交年度申报,并披露管理资产总额及开户银行名称,说明监管重点已从单一的准入判断,延伸至对SFO持续运营状态、资金承载安排及银行关系的动态掌握。对于采用跨境基金载体的家族而言,账户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质量、反洗钱标准及银行尽调强度,亦会影响SFO整体合规架构的可解释性。
在实务上,银行账户安排还会影响SFO设立时间表。虽然新框架不要求等待MAS事前批准,但SFO及基金载体仍需完成银行开户、客户尽职调查和账户启用。若银行开户资料与SFO通知资料不一致,或基金载体账户未按框架要求建立,SFO的“直通式”路径仍可能在实际运营层面被延迟。故SFO落地流程应把银行开户视为合规路径的一部分,而非通知完成后的附属工作。

六、第五步:提交通知及声明文件
新设SFO在新加坡开始运营后,应在14日内向MAS提交Notice of Commencement of Business;存量SFO则应在过渡期内提交Notice of Continuation of Business。二者可统称为SFO Notification。MAS FAQ列明,通知通过指定入口提交,附件中的样本表格可用于了解问题类型;SFO需在通知中确认其能够遵守牌照豁免条件,成功提交后会获得系统生成的确认回执。
通知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服务机构可以代为提交。MAS FAQ确认,法律或合规顾问等服务机构可代表其服务的SFO提交通知和年度申报,并可使用服务机构自身Corppass账户办理。该安排降低了操作摩擦,但不改变声明责任。通知必须附有由提供资产的家族成员和SFO董事签署的声明;若该家族成员同时担任SFO董事,则一名签署人即可。声明可采用电子签名,但服务机构不能代替SFO提供已签署声明。
通知环节本身不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MAS FAQ明确,SFO无需为提交通知而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披露法律顾问名称;但如SFO此前在13O或13U税务优惠申请中已向MAS提交法律意见书,则仍须就SFO Exemption另行取得新的法律意见书,不能以既有税务优惠法律意见当然替代。该变化显著降低了前置文件负担,但SFO仍需在事实层面证明自身满足条件。换言之,法律意见书不再是通知必备材料,并不等于资格审查消失;资格审查从事前提交法律意见,转为SFO内部持续证明和年度化申报。
通知中的声明函具有重要法律和治理意义。MAS FAQ载明声明由提供资产的家族成员和SFO董事签署,说明通知并非由外部服务机构单方完成的技术提交,而是由家族资产提供方和SFO治理主体共同确认。声明机制把资金来源、家族属性和董事监督连接起来,使SFO在享受类别豁免便利的同时,对申报事实承担更清晰的内部责任。

七、第六步:年度申报与持续监测
SFO进入新框架后,年度申报成为持续合规的中心机制。MAS FAQ载明,首份年度申报应在SFO当前财年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针对该财年进行申报;在SFO提交通知之前,无需就此前财年补交年度申报。年度申报通过指定入口提交,FAQ附件提供了申报样本。
年度申报期限具有刚性。MAS FAQ明确,SFO在财年结束后有四个月提交年度申报,MAS不会另行延长提交期限。Baker McKenzie亦指出,年度申报内容与SFO Notification大体相互衔接,且服务机构同样可以使用自身Corppass账户代为提交。对于家族办公室而言,年度申报不只是行政事项,而是对AUM、银行账户、结构和条件持续符合性的年度确认。
AUM披露是年度申报的重点之一。MAS新闻稿说明,SFO年度申报需提供管理资产总额和开户银行名称。该要求使MAS能够观察SFO规模、银行关系和行业整体变化,也为风险监测提供基础数据。对于SFO自身而言,AUM口径需要与基金载体、银行账户、投资组合、核心雇员资产比例和财年结算口径保持一致。
年度申报还具有“持续校准”的功能。SFO在通知时确认符合条件,年度申报则使这种确认进入周期性复核。家族成员新增或退出、核心雇员身份变化、资产估值波动、基金载体新增、银行账户变更、慈善安排调整,均可能影响下一年度申报口径。SFO若在年度申报前才临时整理资料,容易出现AUM口径、银行账户清单和结构资料不一致;较稳健的做法是把年度申报要求内化为日常记录和季度性内部复核。
下图以6·15新框架为基础,梳理SFO从资格确认、账户安排、通知提交、年度申报至持续维护的合规落地路径,并呈现实体条件、证明资料与持续申报机制之间的内在衔接。

八、容易偏离豁免边界的五类情形
第一类情形,是将结构中立误解为资金来源自由。新框架允许SFO通过信托、基金会或其他法律结构持有,但资金来源仍须限于同一家族成员及允许范围内的核心雇员。结构中立解决的是载体形式问题,不解决外部资金进入问题。若某一结构中存在非家族第三方投资者,SFO即需重新审视该资产是否仍可纳入豁免框架。
第二类情形,是忽视核心雇员10%上限的动态属性。核心雇员资产不得超过SFO管理资产总额的10%,该比例并非只在设立时计算。随着资产估值、家族资产转入或转出、核心雇员追加投资以及投资组合波动,该比例可能发生变化。SFO的年度申报和内部记录应能够支持该比例持续处于允许范围内。
第三类情形,是把服务机构代提交理解为责任转移。MAS允许服务机构代为提交通知和年度申报,并可使用服务机构Corppass账户;但签署声明仍由提供资产的家族成员和SFO董事承担。服务机构的操作便利并不改变SFO及其相关签署人对事实准确性的责任。
第四类情形,是低估时限的刚性。新设SFO的通知期限为运营开始后14日内;年度申报须在财年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且不再获得进一步延期;存量SFO享有一年过渡期,至2027年6月15日前满足条件并提交通知。上述时限构成新框架的程序边界,延误提交将直接影响SFO豁免状态和持续合规评价。
第五类情形,是把新框架理解为一次性设立事项。SFO在通知完成后,仍需在每个财年结束后提交年度申报,并在银行关系、资金来源和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时维持内部记录。新框架通过直通式通知降低设立摩擦,但并未把SFO排除在持续监管视野之外。SFO若缺乏年度复核机制,即使设立时符合条件,也可能在后续资产流动或家族结构调整中偏离豁免条件。

九、SFO通知表与年度申报表单字段拆解
FAQ Annex 1将SFO Notification具体化为若干信息模块,包括SFO基本资料、银行账户、指定联系人、声明文件、适格与制裁声明及新旧豁免承接等内容。
第一模块为SFO基本资料,包括ACRA记录所载全称、唯一实体编号(UEN)、财年年结日以及截至最近财年末由SFO管理的总资产金额(以新元计);如新注册SFO尚未管理任何资产,表单口径为填写0。该规则使AUM不再只是年度申报时的统计项目,而是在通知阶段即成为识别SFO规模和基金载体范围的基础字段。
第二模块为银行账户资料。表单要求列明SFO开户并维持账户的MAS持牌银行名称;对于新加坡注册基金载体,应列明基金载体全称、UEN及其开户并维持账户的MAS持牌银行;对于境外注册基金载体,应列明基金载体全称、注册国家以及其在新加坡MAS持牌银行开户并维持账户的情况。如境外注册基金载体使用境外受监管银行账户,表单无需填写该境外银行信息,但主规则仍要求相关境外账户开立于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要求符合FATF标准的司法管辖区内的受监管银行。
第三模块为指定联系人。通知表和年度申报样张均要求填写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用于便利MAS与SFO沟通的SFO雇员姓名及电子邮箱。该字段使SFO在新框架下具备稳定监管沟通入口,服务机构可以代为提交,但不能替代SFO自身建立可联系、可追踪的本地沟通机制。
第四模块为声明文件的形式要件。通知表要求声明以SFO抬头出具,并以PDF格式上传;声明由提供资产的家族成员与SFO董事共同签署;若同一人同时具备上述两种身份,则一名签署人即可,并可使用电子签名。此项要件确保声明由家族资产提供方与SFO治理主体共同背书,而非由外部服务机构单方完成的技术提交。
第五模块为适格与制裁声明的实质内容。声明须确认SFO满足第二附表第5(1)(ba)段所列条件与限制,并就相关人员适格性、守法状态、刑事或监管程序、严重犯罪、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及指定制裁对象交易等事项作出确认。该模块把条件符合性、治理适格性与反洗钱、制裁合规合并为同一申报节点,是新框架提升监管可见度的核心环节。
第六模块为新旧豁免的承接确认。对存量SFO而言,其此前依赖的新加坡牌照豁免(如有)将自提交通知之日或一年过渡期届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撤回。通知提交本身具有迁移和承接效力,故存量SFO应在提交前完成结构核查与新旧规则衔接,避免出现豁免真空。
FAQ Annex 2显示,年度申报并非单纯重复通知信息,而是对SFO继续满足全部条件和限制作出年度声明。年度申报字段包括SFO全称、UEN、最新财年年结日、最新财年末AUM、银行账户及基金载体信息、指定联系人姓名和邮箱,并要求确认SFO继续满足第二附表第5(1)(ba)段所列条件和限制,以及表单信息真实准确。由此,通知建立初始事实基础,年度申报则使该事实基础进入周期性复核。

十、结语:合规落地的核心是“结构、资金、申报”一致
6·15新框架使新加坡SFO的合规路径更清晰:符合条件的新设SFO在运营后14日内提交通知,存量SFO在过渡期内完成新框架承接,后续按财年提交年度申报,并维持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流程被简化后,SFO落地工作的真正难点转向实体条件的持续一致性。家族成员定义、资金来源、核心雇员10%上限、SFO注册地、基金载体账户、指定联系人和AUM披露口径,需要在设立文件、银行资料、通知声明和年度申报之间保持同一逻辑。
新加坡SFO新规降低的是程序复杂度,而不是合规严肃性。SFO通常无需再以常规方式等待个案豁免,通知环节亦不以提交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条件,但其必须能够以清晰资料证明自身只服务同一家族、资金来源纯粹、核心雇员比例受控、银行账户可识别、年度申报按期完成。只有当结构、资金和申报三者一致,直通式豁免才真正成为可持续的落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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