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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于2026年6月12日公布修订后的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SFO)牌照豁免框架,并明确该框架自2026年6月15日(下称“6·15新框架”)起生效。新框架以“结构中立”和“直通式类别豁免”为基本特征,使符合条件的SFO无需继续围绕关联公司豁免或个案豁免进行制度绕行;与此同时,MAS通过通知、银行账户和年度申报机制提升对SFO行业的整体可见度。本期文章将聚焦过渡窗口内的决策问题:存量家办、已申请13O/13U税务优惠的家族,以及拟新设SFO的家族,分别在6·15之后需要完成何种承接动作,哪些事项构成过渡承接中的关键法律与操作节点。
从法律结构看,新框架并非单纯降低监管门槛,而是改变豁免取得和持续维持的方式。旧框架下,部分SFO依赖《证券及期货(牌照及业务行为)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Licensing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Regulations)第二附表第5(1)(b)项下关联公司豁免,部分信托、基金会或非公司式持有结构则通过个案豁免与法律意见书取得确定性。新框架在SFO专属类别豁免(《证券及期货(牌照及业务行为)条例》第二附表新增第5(1)(ba)项)下统一条件,使家族不再以持有载体形式作为主要分流标准,而以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家族成员范围、新加坡注册、银行账户及年度申报作为持续合规基础。
因此,过渡窗口所处理的并非单一的继续运营问题,而是既有结构如何在旧豁免停止适用前完成新框架承接,并在承接后持续证明其符合全部豁免条件。对存量SFO而言,2027年6月15日是刚性截止时点;对13O/13U家族而言,税务优惠文件与SFO牌照豁免文件之间需要重新衔接;对拟新设家族而言,设立路径更加清晰,但开业、银行账户、通知和年度申报的时间线需要在开业前即被纳入项目管理。

一、过渡窗口的法律性质:旧豁免不会无限期并存
MAS在官方新闻稿及FAQ中对过渡安排作出明确规定:已在新加坡运营且拟继续运营的存量SFO,自2026年6月15日起享有一年过渡期,须在2027年6月15日前满足牌照豁免条件并向MAS提交通知。过渡期对应的是“满足条件”与“提交通知”两项前后衔接的法定安排;该安排并非为旧规则设置长期并存机制,而是为旧豁免向新类别豁免过渡提供明确期限。
关于旧豁免停止适用的时点,规则已有明确安排:存量SFO一旦提交首次通知,其原赖以运营的牌照豁免即随通知提交而撤回;即便暂缓提交,既有豁免亦至迟于2027年6月15日过渡期届满时停止适用。这一机制决定了通知的法律性质——通知具有条件确认功能,SFO在提交时即应确认自身已经满足新框架下全部豁免条件。实体条件复核因此必须在提交通知之前完成,而不能留待通知之后补正。自通知提交之时起,SFO的合规基础即由新豁免条件、通知回执、银行账户和年度申报共同构成。
据此,过渡期同时承担两项制度功能:一方面,为已经运营的SFO预留结构检视、银行账户调整、声明文件准备及服务对象清理的时间;另一方面,为旧豁免的存续设定最长期限,防止存量结构长期停留在旧规则之下。但宽限仅体现在时间上,条件并未放松:曾通过信托、基金会或多层控股结构运行的SFO,可循结构中立的路径完成承接,其资金来源和受益范围仍须满足以同一家族成员及允许范围内核心雇员为限的实体条件。

二、存量SFO:先识别旧路径,再完成新框架承接
1.识别旧路径
存量SFO的第一项工作,是识别其截至2026年6月15日实际依赖的法律路径。若SFO过去依赖关联公司豁免,需要审视基金载体、投资控股公司、家族控股公司和SFO之间是否仍符合新框架下的服务对象与资金来源要求;若SFO过去依赖个案豁免,则需要把个案豁免所依附的事实基础,重新对应至SFO豁免条件(SFO Conditions)项下的统一条件。旧路径识别决定了过渡承接的复杂程度,也决定了哪些文件需要被重新核对。
2.实体条件复核
第二项工作,是按照新框架进行实体条件复核。MAS FAQ列明,SFO只能为同一家族成员、符合条件的家族实体(包括由家族全资拥有并以家族或允许范围内对象为受益对象的公司、家族信托、基金会或其他法律结构)、由家族独家资助的慈善组织,以及核心雇员进行基金管理;核心雇员范围包括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投资专业人员,以及离任不超过一年的相关前任人员;源自核心雇员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SFO管理资产总值的10%。SFO还必须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并应持续指定一名通常居住于新加坡、主要驻新加坡且具有新加坡住址的员工作为MAS联系人员,以便与MAS沟通。SFO及其基金载体还必须维持符合新框架要求的银行账户。
3.结构中立与资金链核验
第三项工作在于将“结构中立”转化为可核验的结构图和资金链。新框架允许SFO经由信托、基金会或其他法律结构持有,只要SFO资金来源直接或间接地仅来自同一家族成员以及允许范围内的核心雇员。对于过去因信托、基金会或非公司式载体而依赖个案豁免的家族,该变化减少了结构形式本身造成的不确定性;但若结构中夹杂第三方共同投资者、外部资产管理客户或非家族商业伙伴资金,相关资产便不能仅因其位于家族整体架构内而自动进入SFO豁免范围。
4.银行账户与反洗钱衔接
第四项工作,是在提交通知前完成银行账户与反洗钱尽职调查衔接。MAS新框架将银行账户安排与年度申报共同纳入持续合规机制;MAS FAQ进一步规定,SFO及其基金载体均须维持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境外注册基金载体可选择在新加坡MAS持牌银行开户,或在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要求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的司法辖区内受监管银行开户。银行账户由此成为SFO可见度和资金来源核验的关键交汇点。
5.通知提交时点
第五项工作,是确定通知提交时点。存量SFO可以在过渡期内完成通知,但旧豁免将在通知提交或过渡期结束时撤回,以较早者为准;因此,通知时点应当与结构复核完成、声明文件签署、银行账户匹配和内部记录归档相衔接。通知过早而条件未稳固,会削弱新框架下的事实基础;通知过晚,则可能压缩结构调整、银行开户和文件补正的时间空间。

三、13O/13U家族:税务优惠与牌照豁免需要重新衔接
1.核心结论:税务优惠不等同于牌照豁免
对于已经申请或正在使用新加坡基金税务优惠的家族而言,13O/13U税务优惠并不当然等同于SFO牌照豁免。曾依据《194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47)第13O或第13U条申请税务优惠,并在该等申请中向MAS提交法律意见书的SFO,其原法律意见书并不自动覆盖6·15新框架下的SFO牌照豁免(SFO Exemption)判断。由于新框架对SFO增设了服务对象、资金来源、核心雇员资产比例、新加坡注册、银行账户及年度申报等额外条件,该等SFO通常需要另行取得针对SFO Exemption的新法律意见书。由此,13O/13U家族在过渡窗口内不能仅以税务优惠批文或原税务法律意见书作为牌照豁免依据,而应同步核对税务优惠文件、SFO豁免条件、基金载体资料、银行账户安排及年度申报口径,使税务文件体系与牌照豁免文件体系形成一致承接。
2.两套制度的分工
该规则体现了税务优惠制度与牌照豁免制度之间的功能区分。13O/13U关注基金税务优惠条件及基金结构安排;SFO牌照豁免关注SFO是否可以在未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情况下,为同一家族及允许范围内对象进行基金管理。税务优惠的存在并不自动证明SFO满足新框架下的全部豁免条件;反之,SFO按新框架提交通知,也不当然替代基金税务优惠项下既有或后续文件要求。两套制度可以在同一财富架构中并行,但其审查目的、文件功能和法律结论并不相同。
3.过渡期任务:逐项对应
13O/13U家族在过渡窗口内的主要任务,是把原税务优惠文件中的基金实体、SFO实体、投资管理安排、家族成员范围、资金来源和银行账户信息,与新SFO豁免条件进行逐项对应。若原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建立在旧豁免或个案豁免背景上,新的法律意见书需要围绕SFO Exemption重新确认服务对象、资金来源、核心雇员10%上限、新加坡注册、账户安排及年度申报义务。该过程应定位为税务优惠文件体系与新监管豁免框架之间的重新对齐,而非单纯补交文件。
4.时间顺序的处理
对于已获13O/13U税务优惠且正在运营的SFO,过渡期内还需妥善安排税务文件与牌照豁免文件之间的时间顺序。若存量SFO先提交SFO Notification/继续运营通知,其原依赖的旧牌照豁免将随通知提交而退出;若暂缓提交,亦须最迟于2027年6月15日前完成新框架条件复核并提交通知。针对SFO Exemption的新法律意见书、声明函、银行账户、AUM(管理资产规模)口径及年度申报准备之间的先后安排,将直接影响家族能否在过渡期内平稳衔接税务优惠与牌照豁免两条线。该类家族的重点并非重新证明家族办公室设立的商业合理性,而是证明其既有结构、服务对象、资金来源、银行账户及持续申报安排已经满足6·15新框架下的额外豁免条件。
5.13D家族的适用范围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讨论范围限于13O/13U家族与SFO牌照豁免之间的衔接;对于依赖《1947年所得税法》第13D条的家族,情况有所不同。第13D条主要适用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离岸基金载体,其性质不同于13O/13U项下需要正式申请并取得批文的基金税务优惠安排。13D通常属于自行适用/自我评估性质的离岸基金税务豁免机制,无须就税务优惠本身向MAS提交通知或取得批准。
但这并不影响基金载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投资人按照税务规则保存资料、处理年度税务申报、投资者适格性核验及其他税务合规事项。
若13D基金载体由一家依赖SFO牌照豁免运营的家族办公室担任基金管理人,则该家族办公室作为基金管理人一方,仍须独立满足SFO牌照豁免条件,并完成SFO Notification及后续年度申报义务。13D税务安排本身的自行适用属性,并不豁免其作为SFO所应承担的牌照豁免合规责任。换言之,13D家族在过渡窗口内的重点通常不在于重新处理税务优惠批文或审批文件,而在于确认其基金管理人即SFO一方的通知、豁免条件及持续合规状态。

四、拟新设SFO:路径更清晰,但开业前准备更前置
对于2026年6月15日之后拟新设的SFO,新框架提供了更明确的设立路径。MAS FAQ规定,新SFO须在新加坡开始运营后14日内向MAS提交Notice of Commencement of Business,即SFO Notification;该通知通过指定入口(go.gov.sg/sfo-commencement-of-business)提交,提交成功后会获得系统生成的确认回执。
拟新设SFO的流程优势主要体现在程序确定,而非条件放松。SFO在开业后14日内提交通知,意味着家族在开业前即需要完成新加坡公司注册、基金载体结构设计、家族成员与资金来源识别、核心雇员资产比例控制、银行账户安排和声明文件准备。若开业后才启动银行开户或结构复核,14日通知期限会把所有未决事项集中到极短时间内,反而削弱直通式路径的效率。
新框架下,个案豁免空间显著收窄。MAS FAQ明确,除存在特殊理由外,MAS通常不会向SFO授予个案豁免;同时,MAS并无意向将SFO作为持牌基金管理人加以发牌,因为SFO管理的是自身资产或同一家族成员资产,而持牌基金管理人通常为第三方客户管理资金并受《证券及期货法》下的发牌监管。该制度定位决定了拟新设家族若计划引入第三方投资者、面向外部客户募集资金或经营商业化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活动不能简单纳入SFO豁免框架。
对拟新设家族而言,较稳健的落地顺序,是在开业前完成实体条件设计,再进入运营与通知程序。家族成员范围、资金来源、慈善组织资金属性、核心雇员参与比例、SFO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和银行账户,是通知前必须形成一致事实基础的事项。通知提交本身不需要法律意见书,但SFO必须确保其在提交时能够满足所有豁免条件,并在声明文件中作出确认。

五、谁该动、动什么:三类家族的过渡期行动矩阵
下图概括6·15新框架下三类家族的行动顺序。存量SFO的重点在于旧豁免承接和2027年6月15日前完成通知;13O/13U家族的重点在于税务优惠文件与新SFO豁免条件之间的重新对齐,其中曾在13O/13U申请中向MAS提交法律意见书的SFO,还需处理针对SFO Exemption的新法律意见书衔接;拟新设SFO的重点在于开业前完成条件设计,并在开业后14日内提交通知。三类对象的共同制度要求,是使结构安排、资金来源、银行账户和年度申报保持一致。

1.存量SFO:先完成事实复核,后提交通知
存量SFO的落地顺序宜按“先完成事实复核,后提交通知”展开。事实层面包括既有豁免依据、现行服务对象、基金载体、家族受益范围、资金来源、核心雇员参与比例和银行账户安排;通知层面则包括SFO Notification、声明函签署和系统确认回执。该顺序的法律意义在于,通知并不产生独立于实体条件之外的资格;SFO在通知时应确认其已经具备并将持续维持新框架下的豁免条件。若事实层面尚未完备,通知节点便无法形成稳固的合规承接。
2.13O/13U家族:先分层、后衔接
13O/13U家族的落地顺序可以概括为“先分层、后衔接”。分层是指把税务优惠、SFO牌照豁免、银行尽调和家族治理分别还原为不同法律目的下的文件体系;衔接是指在同一底稿之上形成能够同时服务于税务、监管和银行审查的事实说明。
3.拟新设SFO:先设计、后开业
拟新设SFO的落地路径可以概括为“先设计、后开业”。新框架取消了通常意义上的事前个案审批等待,但并未取消SFO在开业前完成结构设计的必要性。家族在开业前完成新加坡注册、基金载体安排、银行账户路径、家族成员识别和资金来源核验,开业后14日内的通知才会成为顺畅的程序动作;若在开业后才集中处理这些事项,直通式类别豁免的流程优势会被银行尽调、文件签署和结构修正所抵消。
对于上述三类对象,过渡期内的责任主体并不局限于SFO行政人员。提供资产的家族成员需要对资金来源和家族属性承担事实确认责任;SFO董事需要对声明和运营安排承担治理责任;税务顾问需要识别13O/13U文件与新SFO豁免之间的衔接点;银行则通过客户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测检验资金来源、实益拥有权和账户安排。新框架将这些主体置于同一合规链条之中,使SFO的可持续运营取决于各类文件和事实之间的相互印证的程度。

六、过渡窗口内的文件体系:由通知节点延伸至持续证据维护
存量SFO和拟新设SFO均需理解,SFO Notification只是进入新框架的程序节点,持续合规依赖一套可被年度申报、银行尽调和内部治理共同验证的资料体系。该等持续合规资料通常包括家族结构图、共同祖先与五代关系说明、受益人名册、信托或基金会文件、家族全资或符合条件的实体资料、资金来源说明、AUM计算口径、核心雇员资产比例记录、SFO新加坡注册文件、银行账户清单、MAS联系人员资料及声明函。上述文件并非全部作为通知附件提交,但其存在决定SFO能否对通知内容和年度申报内容作出稳健确认。
1.家族成员范围:服务对象边界的起点
家族成员范围是SFO服务对象判断的起点。MAS FAQ规定,“family member”包括共同祖先的直系后裔,并纳入现任或前任配偶、养子女、继子女、姻亲父母、姻亲兄弟姐妹,以及共同祖先的配偶或前配偶等关系;共同祖先与在新加坡设立SFO的最年轻一代之间不得超过五代,五代范围内成员及其后续世代可由SFO服务。该定义使家族结构图不再只是背景材料,而是判断SFO服务对象边界的法律工具。
2.证据链第二层: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构成第二层核验资料。SFO可经由信托、基金会或其他法律结构持有,但其资金须直接或间接地仅来自同一家族成员和允许范围内核心雇员;源自核心雇员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SFO管理资产总值的10%,非家族成员的核心雇员对SFO的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亦不得超过10%,且应为非控制性权益。对于跨境家族而言,境外控股公司、离岸信托、基金会及投资载体的存在并不构成障碍,关键在于每一层结构均能说明最终资金来源和受益安排。
3.证据链第三层: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构成第三层核验资料。SFO及其基金载体须开立并维持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银行还将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对SFO及其基金载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测。SFO年度申报需要披露管理资产总额和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资料、AUM口径和结构文件之间的一致性将直接影响监管信息的可信度。过渡窗口内完成账户清理和资料一致性核验,能够降低年度申报阶段出现信息不一致或文件无法相互印证的风险。
4.证据链第四层:年度申报
年度申报构成第四层持续核验资料。SFO进入新框架后,应于其当前财年结束后四个月内向MAS提交年度申报;对于提交通知前已经结束的以往财年,无须补交年度申报,且MAS不会延长年度申报期限。年度申报内容与SFO Notification具有对应关系,通常围绕SFO基本信息、AUM、SFO及基金载体开户银行、指定联系人以及相关声明事项展开。服务机构可使用自身Corppass账户代为提交通知及年度申报。该机制使SFO在每个财年均需对AUM口径、银行账户安排、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及其他豁免条件进行周期性复核和确认。

七、过渡期内的关键风险:延迟、错配与制度混同
风险一:延迟
第一类风险表现为时间延误。存量SFO在2027年6月15日前享有过渡期,但结构调整、银行开户、声明函签署、13O/13U文件衔接及必要的新法律意见书准备、年度申报准备均需要时间。若家族把过渡期理解为截止日前的短期补交窗口,可能在银行尽调、文件签署或结构重组环节遇到时间压缩。过渡期的合规价值,在于为SFO完成事实基础整理,而不是把全部工作集中到最终期限之前。
风险二:错配
第二类风险表现为资料错配。SFO在通知中呈现的家族成员范围、资金来源、AUM和银行账户,应当与银行开户资料、税务优惠文件、基金载体资料及内部治理文件保持一致。若13O/13U文件显示的基金结构、受益安排或投资管理关系,与SFO Notification下的服务对象和资金来源不一致,家族需要以新的SFO Exemption逻辑重新梳理法律结论。错配并非措辞问题,而是可能影响豁免条件是否成立的事实问题。
风险三:制度混同
第三类风险表现为制度功能混同。税务优惠、牌照豁免、银行尽职调查和家族治理虽然在同一财富架构中相互关联,但各自目的不同。13O/13U解决的是基金税务优惠安排;SFO Exemption解决的是SFO从事基金管理活动时是否可免于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银行尽职调查关注反洗钱、反恐融资、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将其中任一制度下的文件直接视为其他制度下的合规结论,都会削弱整体结构的严谨性。
风险四:误读为全面放松
第四类风险表现为将新框架理解为监管责任降低。MAS新闻稿明确,新框架在简化设立流程的同时提升对SFO的整体监测;SFO需通知MAS、维持MAS持牌银行账户,并通过年度申报披露AUM和开户银行名称。由此可见,新框架的政策方向是以更标准化的通道承接合格SFO,同时保留监管可见度,而不是将SFO完全置于持续监管视野之外。
风险五:违反声明与陈述义务的后果
第五类风险涉及声明文件及年度申报的法律后果。SFO Notification及年度申报均要求签署方确认信息真实准确;根据《证券及期货法》关于向MAS提交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一般规定,任何人向MAS提交的信息或签署的文件如属不实或具有误导性,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证券及期货法》项下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监管行动或其他法律责任。MAS亦已明确表示,对豁免人士的违规行为持严肃态度,将对相关公司及个人采取监管行动。此外,即便SFO已按新框架取得类别豁免,其仍不得自称受MAS持牌、监管或监督——这一点由MAS《禁止性陈述通知》(Notice on Prohibited Representations)规范,该通知已于新框架生效同日相应修订,适用于依赖豁免运营的主体。上述后果提示,声明函和年度申报并非单纯的行政程序,而是具有独立合规与法律意义的文件。

八、通知提交的迁移效力:从旧豁免撤回到表单确认
SFO通知表格相关字段要求SFO确认:在SFO牌照豁免框架实施前,SFO如曾依赖任何既有牌照豁免在新加坡运营,该既有牌照豁免将在提交表格时撤回。该字段使过渡期安排具有明确的程序边界。存量SFO在2027年6月15日前拥有迁移窗口,但一旦提交通知,旧豁免即随表格提交退出,SFO的制度基础转为新类别豁免、通知回执、银行账户和年度申报。
这一迁移效力对13O/13U家族尤其重要。曾为税务优惠申请提交法律意见书的SFO,需要将原税务优惠文件中的基金实体、SFO实体、AUM、银行账户和家族成员范围,与新SFO豁免表单字段重新对齐。
过渡窗口内的稳健路径,是在提交SFO Notification前完成旧豁免依据、家族成员范围、资金来源、基金载体、银行账户、指定联系人和声明文件的统一核验。通知表单要求签署方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并就最终实益拥有人、首席执行官、董事及相关控制人员的适格性、重大不良记录、制裁风险及其他合规状态作出声明;这些内容使迁移节点同时具有牌照豁免、治理责任和反洗钱/制裁合规意义。

九、结语:6·15之后,确定性来自结构、税务与监管文件的一致承接
6·15新框架为新加坡SFO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入口。符合条件的拟新设SFO可以在开业后14日内通过通知进入直通式类别豁免;存量SFO可以在2027年6月15日前完成新旧规则承接;曾申请13O/13U税务优惠并在该等申请中向MAS提交法律意见书的SFO,则需要围绕SFO Exemption取得新的法律意见书,使税务优惠文件与牌照豁免条件相互衔接。不同家族的动作不同,但共同目标均是把家族成员、资金来源、SFO实体、基金载体、银行账户和年度申报纳入一致事实基础。
因此,过渡窗口并不是等待监管进一步放宽的时间,而是重建家族办公室合规底稿的时间。存量SFO的核心在于旧豁免退出前完成新框架承接;13O/13U家族的核心在于税务优惠法律文件与新SFO豁免条件保持一致,其中涉及既有法律意见书的,还应同步更新SFO Exemption法律结论;拟新设家族的核心在于开业前完成条件设计,使14日通知期限成为流程节点而非合规压力。新加坡通过6·15新规使SFO落地路径更为顺畅,但也把SFO的监管可见度、银行接触点和年度申报纪律放在同一框架之下。对于以家族资产管理、传承治理和长期合规为目标的家族而言,结构清晰、资料一致和年度化维护,才是过渡期之后持续稳定运营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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