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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已经完成分类,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从中国发货。新加坡的合法上架至少包含四个彼此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层次:由适格的新加坡主体承担本地责任;依产品属性完成新加坡卫生科学局(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HSA)通知、保健品自我合规或新加坡食品局(Singapore Food Agency,SFA)进口注册;以英文标签向消费者披露法定信息;最后通过唯一实体编号(Unique Entity Number,UEN)、Customs Account、HS编码及TradeNet完成每票货物的进口申报。任何一层缺失,都可能使同一批产品在通知、清关或销售环节发生阻断。

一、第二阶段合规的核心:把“产品身份”转化为可执行的进口结构
新加坡制度中并不存在适用于护肤、美妆和口服美容产品的统一“备案证”。化妆品实行供货前产品通知;一般保健品原则上不受HSA上市前批准和经销许可约束,但经营者须自行证明安全、质量、标签及宣称合规,并可选择自愿通知;食品型口服美容产品则按食品类别取得SFA进口商注册或许可。上述产品级或主体级手续不取代逐票TradeNet申报。对食品货物而言,每批货物须通过TradeNet申请进口许可;申请获批后形成货物清关许可(Cargo Clearance Permit,CCP),并载明SFA的适用条件。
合规项目应以“拟在新加坡实际销售的SKU版本”为核心识别基准。版本主档至少包括完整配方及浓度、剂型、净含量、制造商与生产地址、包装层级、批号规则、货架期、储存条件、目标人群、使用方法、全部警示语以及线上线下宣称。若通知使用一个名称、商业发票使用另一个描述、外箱使用第三个型号,监管机关、海关、仓库和平台便难以确认货物是否与通知资料、技术档案及实物所对应的产品一致。

二、出海主体如何选择:控制权、速度与责任不可分割
1.设立新加坡子公司:适合长期经营与多渠道控制
外国品牌可以在新加坡设立本地子公司,或以外国公司名义注册新加坡分支机构。在新加坡设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股东的出资责任原则上以未缴股本为限;外国公司新加坡分支机构不构成独立法律实体,其业务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本地公司开展完整商业运营较为直接,但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包括至少设一名符合本地通常居住条件的董事,并在公司注册后六个月内委任合资格公司秘书。企业还应配置新加坡注册地址、Corppass授权、银行及税务管理。
2.委托进口商或经销商:进入速度较快,但必须约束监管资产
品牌亦可由新加坡进口商或经销商承担产品通知、食品进口注册及海关申报。对化妆品而言,即使同一产品已由另一家公司通知,新的进口商仍须自行通知;标签还应列示负责将产品投放本地市场的公司或个人名称及地址。对境外制造的保健品,标签应列示本地进口商名称与地址。由此可见,合同中的“独家代理”并不会自动完成监管手续,必须把实际申请主体、标签主体和进口主体逐项落实。
委托模式的主要风险是监管资料和市场权利集中在合作方。品牌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通知及注册由谁提交;品牌终止合作时如何取消原通知、交接技术资料与合规记录,并由新主体重新提交;PIF、检测报告与供应记录由谁保存;标签和广告变更由谁批准;HSA、SFA或Customs问询由谁答复;召回费用及库存处置如何承担。尤其是化妆品品牌名、产品名、产品类型或分销权变化并非均可在原通知中修改,某些变化须取消旧通知并重新提交。
3.进口、分销与申报代理可以分离,但法定身份必须清晰
进口商、经销商、仓储商、履约服务商和Declaring Agent可以由不同企业担任。新加坡关税局允许进口商委任Declaring Agent代为通过TradeNet申请许可;企业亦可自行注册为Declaring Agent并取得TradeNet用户ID。代理负责操作并不改变申报中所列进口商的身份,错误的进口商名称、UEN、货值或HS编码仍可能导致补税、换证、退款困难或执法风险。

三、化妆品:从CRIS、PRISM通知到可销售状态
1.通知前置条件与提交单位
化妆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在新加坡供货前完成产品通知。申请链条通常为:设立经ACRA登记的本地实体,配置Corppass,建立HSA的Client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Service(CRIS)账户,再通过PRISM提交产品资料。每项通知有效期为一年,继续销售须按年重新通知;通知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确认文件,企业可在收到确认后开始供应。
通知应按实际产品和变体申报。不同色号的口红、不同香型的洗发产品通常须分别处理;仅包装容量不同的同一产品无须另行通知。即使其他新加坡企业已经通知同一制造商的同一产品,新的进口商亦不能援引对方通知替代自身义务。促销样品、研发测试产品等特定情形虽可免交通知,仍须符合成分、标签和不良事件报告要求。
HSA在通知阶段不对产品进行上市前安全、质量或功效审批。因此,确认回执仅表明化妆品通知已成功提交,不构成“HSA Approved”“HSA Certified”或政府背书。企业应将回执编号用于内部合规和监管沟通,不应把它设计为消费者可见的批准标志。
2.通知字段必须与标签和实物一致
通知资料的准确性取决于配方、标签、制造商及SKU数据的一致性,行政提交环节应以经技术与法规复核的产品主档为依据。品牌名、产品名、产品类型、剂型或呈现形式、制造商、责任公司及变体范围应与销售包装、商业发票和SKU系统一致。公司名称或地址在UEN不变且分销权不变时,可以通过amend@PRISM更新;申请人联系信息和制造商资料亦有相应更新路径。品牌名、产品名、产品类型或分销权变化则不能作为普通修订处理,须取消原通知并重新提交。
配方变更即使未直接列为PRISM行政字段,也必须先重新评价ACD成分限制、安全评估、PIF和宣称支持。颜色、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或限用成分的替换,可能同时改变产品变体、强制警示及标签成分表。企业应在研发变更单中设置“新加坡法规评估”节点,未完成评估不得生产用于新加坡的批次。
3.产品信息档案PIF:通知制下的实质证据中心
ACD要求负责将化妆品投放市场的本地公司,在标签所示地址保存可供主管机关调取的PIF。ACD《产品信息档案编制指南》将PIF划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文件和产品摘要;第二部分为原料质量资料;第三部分为成品质量资料;第四部分为安全与功效资料。PIF并非通知提交后才补建的档案,而应在产品进入市场时已经能够支持安全、质量和宣称。
PIF应覆盖通知及授权文件、定性定量配方、包装、GMP制造声明、批号规则、原料与成品规格、制造流程、分析方法、稳定性和包装相容性,并保存由合资格人员签署的安全评估、人员资历、不良事件资料及完整功效证据。
PIF指南建议第一部分随时可提供,其余资料在主管机关要求后于商定期限内提供;指南举例为15至60个日历日,紧急情形可更短。商业秘密不能成为无法向监管机关提供资料的理由。若中国制造商不愿把定量配方直接交给新加坡经销商,合同至少应允许制造商在HSA要求时直接向主管机关提交,并约定时限、语言和责任联系人。PIF建议自产品最后投放市场后至少保存三年;与此同时,HSA要求化妆品供应记录保存两年。

四、保健品与口服美容产品:不存在统一的“保健品备案”
1.一般保健品:先自我合规,再决定是否自愿通知
保健品的进口、制造和销售目前一般不受HSA上市前批准及相应经销许可控制。该制度并非豁免监管,而是将上市前判断和证据持有责任置于经营者。进口商、制造商、批发商及销售者须确保产品无害、安全,并符合成分、污染物、制造、稳定性、标签和宣称要求。
负责将产品投放新加坡市场的ACRA登记企业,可通过HSA的补充健康产品(Complementary Health Products,CHP)自愿通知制度提交产品资料。提交前须自行评估支持资料,并保存足以证明安全、质量及标签合规的文件。被列入公开名单不等于HSA批准或认可;HSA可以拒绝具有不合规记录或处于调查中的产品,并可在声明虚假或误导时移除产品。
自愿通知后的行政变更与实质变更应分开。公司、联系人、制造商和进口商等行政信息可按HSA程序更新;负责产品的公司、产品名称、预期用途、剂型或活性成分发生变化时,需要重新提交。品牌应建立版本号,将标签、配方、检测报告和自愿通知材料绑定,避免以旧通知覆盖新配方。
2.保健品技术资料:应形成可审计的批次链条
HSA于2026年1月发布的《Health Supplements Guidelines》(Rev. 020)载明,经营者应持有产品相关资料,包括每项原料的制造商及制造国、成品制造商及制造国、每项活性原料的分析证书、每批成品的产品规格和分析证书、产品分销记录,以及已报告的不良事件、产品缺陷和召回记录。指南还就不同剂型的物理测试监测,以及质量系统、人员、设备、卫生、生产、质量控制、投诉、召回和外包活动监督等事项设置了相应的合规指引。
中国供应商文件应在首批量产前完成真实性和适用性审核。COA不能只列“合格”,还应包含检验项目、规格限度、结果、方法依据、批号、日期及实验室信息;植物原料应核对物种、使用部位、提取溶剂和提取比;益生菌应核对菌株、效价至货架期末及储运温度;口服液体应关注二甘醇与乙二醇风险。对高风险原料和首批产品,采用独立实验室复核是与HSA风险原则一致的稳健措施。
标签应显著、充分、真实,并以英文提供产品名称和品牌、剂型、活性成分名称及含量、预期用途、用量和用法、批号、有效期、制造国、本地责任实体的名称与地址、禁忌、其他警告、储存条件及包装规格或净含量。对在中国制造并进口至新加坡的保健品,本地责任实体应表述为新加坡本地进口商;仅对本地制造的产品,才列示本地产品所有人。警示内容应结合成分限制、每日剂量及目标人群进行确认。
3.食品型口服美容产品:SFA进口注册与每批许可
胶原饮、草本饮料、美容咖啡、冲调粉、果冻或其他食品形态产品,如作为日常饮食的一部分且不具有药用性质,通常进入SFA食品体系。商业进口者无论采用海运、空运还是包裹邮寄,只要接收并销售食品,即应取得适用的SFA许可或注册。肉类、鱼类、鲜果蔬和带壳蛋等适用许可制度;加工食品及食品器具通常适用进口注册。
申请SFA食品进口资质的一般基础包括ACRA登记、有效UEN、已激活的Customs Account及向SFA提交GIRO安排。根据SFA现行规定,加工食品及食品器具进口注册不收取费用,完整申请所列处理时间为至少一个工作日;该处理时间仅为行政参考,不包括产品资料补正、特殊原料审查、系统异常或其他主管机关要求所需的时间。每批食品货物还须取得Cargo Clearance Permit,并遵守许可证条件。
食品进口注册并不构成对产品本身的批准。进口商仍须确认配方符合食品类别标准,食品添加剂及其用量获准,过敏原和营养信息正确,并配合SFA风险抽样和检验。对于适用来源地、境外农场或生产企业认可、卫生证书或上市前评估的食品类别,进口商还须在进口前完成对应程序。SFA明确指出,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进口食品不得进口或销售。对于新型原料、动物源成分或高风险食品,程序可能超出一般加工食品路径。
新加坡《Food Safety and Security Act 2025》采分批方式生效。按SFA公布的实施时间表,第一批规定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涉及“食品”的界定及非预包装饮用水等事项。在后续规定分批生效期间,食品进口与标签仍应根据当期有效的《Sale of Food Act》《Food Regulations》及SFA的分类、许可和标签要求进行判断。

五、英文标签的生产前定稿与版本控制
1.化妆品标签的九项核心信息
化妆品外包装,或无外包装时的直接包装,应以英文列示产品名称及功能、使用方法、完整成分表、制造国、本地责任公司或责任人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批号、适用的生产日期或有效期,以及特别使用注意事项。其他语言可以并列,但其内容应与英文一致。最低耐久期少于30个月的产品必须标示有效期;对受限成分所要求的警示语,不得因版面不足而省略。
化妆品成分原则上按制造时加入重量递减排列;低于1%的成分可置于高于1%的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列示,着色剂可按ACD规则列于其他成分之后,多色号彩妆可在符合条件时使用“may contain”或“+/-”。植物及其提取物应以属和种识别。香精组成可依规定使用perfume、fragrance、aroma或flavour等术语。
2.保健品标签:活性成分、剂量与警示必须形成闭环
保健品标签不仅是消费者说明,也是产品身份和风险控制文件。产品名称、剂型、活性成分名称及含量、每日用量与用法必须能够与定量配方、COA及安全评估相互验证;批号和有效期应与生产及稳定性系统对应;本地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应与实际承担市场责任的实体一致。
若配方使用受限成分、较高水平的维生素矿物质或针对特定人群,应依HSA要求配置禁忌和警示。任何标签、插页、二维码落地页或电商详情页不得把产品表述为治疗或预防疾病,也不得以“注册号”“通知编号”制造HSA已审评功效的印象。
3.预包装食品标签:2026年1月30日后的七项一般要求
SFA于2025年11月修订的食品标签指南载明,预包装食品的一般强制信息应以英文显著、清晰列示,包括食品名称或描述、配料表及导致超敏反应的成分、净含量、本地责任实体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及批次识别。如错误使用或处理可能使食品不安全或不适宜食用,还须列示相应的使用或处理说明。自2026年1月30日起,批次识别和符合上述条件的使用或处理说明纳入一般要求,配料表前应有适当标题,例如“Ingredients”。
两种或以上配料的食品应列明全部配料及添加剂,并原则上按制造时加入重量递减排列;复合配料的组成亦须按规则展开。自2026年1月30日起,添加水原则上应列入配料表;如相关水分在液体食品中按体积计低于5%,或在黏稠食品中按重量计低于5%,以及盐水、糖浆或汤汁已披露、制造中蒸发或用于等量复水等指南明列的情形,可适用例外。加工助剂一般可不列入配料表,但已知可导致超敏反应的物质不能借加工助剂概念规避披露。
进口商可以使用牢固附着的英文补充标签弥补境外原标签不足,但补充标签不得遮挡其他必要信息,也不得篡改原日期标识。贴标应在产品向消费者销售前完成,并由进口商验证每一SKU、规格和批次的标签版本。将贴标完全交由仓库而不提供受控版稿,容易造成漏贴、错贴或将不同配方共用一个成分表。
食品日期标示、营养信息和特定警示并非对所有食品以相同方式适用,应按食品类别和宣称逐项判断。若口服美容产品属于Nutri-Grade饮料,所有相关饮料须附营养信息表,C或D等级还应展示Nutri-Grade标识;D级饮料受到广告限制。不得仅因产品以粉剂或“美容饮”销售便当然排除该制度,应依据冲调后性质及HPB现行指南核对。

六、UEN、Customs Account、HS编码与TradeNet:清关合规的四个支点
1.UEN及Customs Account
商业进口主体首先须取得Unique Entity Number(UEN),并向新加坡关税局激活Customs Account。账户激活本身不向关税局收费;在无需补充文件时,申请结果通常可在四个工作小时内通知,需提交完整支持文件时标准处理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取得UEN并不等于Customs Account已自动可用,发货前应在系统中核实状态。
企业可以委任Declaring Agent申请进口许可,也可以自行注册为Declaring Agent并取得TradeNet用户ID。无论由谁操作,品牌方或进口商应向申报代理提供最终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准确产品描述、原产国、数量、净重、毛重、货值、保险费、运费、HS编码、监管通知或SFA资料。申报代理不得以营销名称猜测归类。
2.HS编码与受控货物识别
新加坡采用以世界海关组织六位HS为基础的东盟协调关税税则八位编码。Singapore Customs的HS/CA Product Code Checker可同时查询HS编码、主管机关产品代码及货物是否受Competent Authority控制。护肤品、彩妆、洗护品、营养补充剂和食品应分别依据组成、用途、剂型和包装确定,不能把中国出口编码或上一票货物编码未经复核直接复制。
HS编码的作用不仅在于税率,还决定是否触发HSA、SFA或其他主管机关控制字段。若工具、既往裁定和产品资料仍不能形成可靠结论,可向Singapore Customs提出查询或申请正式归类裁定。内部归类底稿应保留产品说明、配方或成分摘要、图片、技术资料、选择该编码的理由以及复核日期。
3.TradeNet进口许可及货物放行
进口许可申请必须通过TradeNet提交。货物为受控产品时,系统会将申请送交相应主管机关处理;对食品货物,经批准的TradeNet进口许可以CCP形式体现,并包含SFA的放行条件。许可获批后,进口商和物流方须遵守许可证上的条件、有效期、申报数量、监管代码及是否需要出示货物或文件。不得把“已提交”误认为“已获批”,也不得在获批前安排需预先许可的货物进入本地流通。
每票放行前应执行四向核对:许可证上的进口商及UEN与合同一致;产品描述、HS编码及主管机关代码与已确认分类一致;发票货值、币种、运保费与税基一致;批号、数量和包装与到货实物一致。发现错误时,应在许可证尚未使用且处于有效期内评估修改或取消。许可证已用于货物放行后,原则上不得再修改或取消;如发现申报错误,应根据错误性质办理自愿披露、补税、退款或其他适用程序。

七、进口GST、仓储与物流:税务安排必须服从货权与追溯
1.进口GST的计算与进项税凭证
新加坡现行GST标准税率为9%。进口GST由新加坡关税局(Singapore Customs)征收。对非应课关税货物,进口GST原则上按海关完税价格或最后售价计算;对应课关税货物,税基还包括应付关税。海关完税价格通常以经调整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包括成本、保险费、运费及适用的销售或运送附带费用。酒类、烟草、机动车及石油产品属主要应课关税货物;通常的化妆品、保健品和加工食品多不征关税,但仍应缴纳进口GST,具体处理须结合HS编码与产品组成确认。
GST登记企业在满足进项税抵扣条件时,可以申报其向Customs支付的进口GST;关键凭证是进口许可证必须显示该企业为进口商。若贸易合同、发票收货人和许可证进口商不一致,可能导致进项税抵扣、库存所有权和退货责任无法匹配。因此,在采用经销商进口、第三方Importer of Record或寄售库存前,应由税务和合同团队共同确认货权及GST处理。
对进口量较大或以再出口为主的经营者,新加坡还设有进口GST中止或递延缴纳安排。在Zero-GST(ZG)仓库计划下,非应课关税货物存入经新加坡关税局核准的持牌仓库后,进口GST在仓储期间中止缴纳;货物进入本地消费时缴纳进口GST,再出口时则不发生本地进口GST缴纳。经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IRAS)批准的主要出口商计划(Major Exporter Scheme,MES)对适用进口的GST实行暂缓缴纳,进口GST递延计划(Import GST Deferment Scheme,IGDS)则将进口GST递延至定期申报时处理。具体供应能否适用零税率,仍须依GST法规另行判断。上述安排均须事先获批,在TradeNet申报中如实标示,并遵守相应库存与记录要求;其亦不改变产品在HSA或SFA项下的准入义务。
2.仓储及物流条件
仓储合规必须与产品质量文件相连。化妆品PIF和保健品资料均应能够证明稳定性、储存及分销条件。如仓储活动涉及肉类或水产品冷藏,或在仓内进行食品加工、分装或重新包装,还应根据设施与活动类型判断是否须取得SFA许可或注册。仓库应按产品设定温湿度、避光、防虫害、清洁和隔离要求,对有效期控制产品优先采用先到期先出,并分别管理待验、合格、拒收、退货和召回库存。
八、从“中国生产”到“新加坡上架”的完整流程

第一阶段为产品与主体冻结。品牌完成分类后,确定新加坡责任公司、进口商、经销商、仓储商和Declaring Agent;以书面授权和合同固定各方权限。同步冻结配方、制造商、包装、SKU和宣称,并建立唯一产品代码。
第二阶段为技术及标签审查。化妆品完成ACD成分核对、安全评估和PIF;保健品完成原料及成品规格、COA、稳定性、制造标准、标签和宣称证据;食品完成类别、添加剂、过敏原、营养信息及新型原料审查。英文标签须在量产前签署批准,印刷样和实物样分别留档。
第三阶段为准入手续。化妆品以本地制造商或进口商账户通过PRISM通知;一般保健品完成自我合规并决定是否提交自愿通知;食品进口商取得适用SFA注册或许可。完成UEN、Customs Account和申报代理授权,确认HS编码、主管机关代码及许可证条件。
第四阶段为出货前文件复核。商业发票应使用清晰、准确且与监管档案一致的产品描述;装箱单列明SKU、包装层级、数量、净重和毛重;提单或空运单的发货人与收货人符合贸易安排;原产国、运费、保险费、Incoterms和货值可用于正确计算税基。受控货物还应准备主管机关所需证书、通知或产品代码。
第五阶段为许可、清关和入库。企业或Declaring Agent通过TradeNet取得进口许可;食品每批取得适用Cargo Clearance Permit。货物到港后依许可条件提交文件、接受查验、缴纳GST,并由仓库按批号和质量状态收货。收货差异、破损、温控偏差或标签错误应进入偏差处理,未完成评估不得放行销售。
第六阶段为上架核验。平台详情页、门店价签、消费者说明书和实物包装应与获准销售版本一致;化妆品通知确认不能表述为官方批准,保健品自愿名单不能表述为功效认证,食品营养及健康宣称应与标签条件一致。首批上架后保留页面截图、上架日期、批号和渠道流向,为投诉、抽检或召回提供证据。

九、五类高频失误及修正机制
第一,主体依赖风险。委托经销商办理通知或注册时,应以合同明确监管资料的归属、存续期间及合作终止后的交接机制。
第二,标签滞后风险。英文标签应纳入生产与采购放行,以防止到港后因配料顺序、本地地址、警示或日期错误发生反复返工。
第三,境外文件替代风险。中国备案、欧盟CPNP、自由销售证明、ISO或GMP可作为产品资料,但不取代新加坡的独立准入与进口义务。
第四,申报外包风险。申报代理提交前,进口商应复核HS编码、货值、原产国、进口商UEN及许可条件。
第五,上市后失管风险。化妆品年度重新通知、保健品实质变更、食品配方与标签修订、进口主体、HS编码及税务安排应纳入统一变更控制。

十、文件保存:让每一批货物能够被还原
Singapore Customs要求进口商和Declaring Agent自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与采购、进口、销售或出口有关的文件,包括商业发票、提单或空运单、装箱单、原产地、分析和保险证书、账簿及贸易条款资料;合规数字副本可以保存,但须在要求时可提供。化妆品供应记录的HSA保存期为两年,PIF指南建议自产品最后投放市场后至少保存三年。不同制度的期限并不相互覆盖,企业应按最长适用期限和诉讼、税务需要设定统一留档政策。
护肤、美妆和保健品进入新加坡的第二阶段,核心在于将分类结论落实为本地责任主体、产品档案、英文标签、进口资质、海关申报和批次追溯。各制度承担不同功能:化妆品通知建立行政通知记录,PIF与安全责任构成实体合规基础;保健品以经营者自我合规和证据持有为核心;食品进口注册解决进口商资格,TradeNet/CCP解决逐票放行;标签与宣称仍须分别符合各自的适用规则。
中国品牌应在量产和发货前完成一套“可执行合规包”:书面分类结论、主体与合同责任矩阵、冻结配方、技术档案、英文标签批准稿、HSA或SFA手续、HS归类底稿、进口文件模板、GST安排及仓储放行标准。以该合规包作为采购、出货和上架的共同门槛,才能使产品从中国生产端到新加坡消费者端保持同一法律身份和同一证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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